编号:
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2022年版)
借款人:
贷款人:
抵押人:
出质人:
保证人:
特别提示:借款人和担保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基本约定
第一条 贷款种类与金额
见本合同第三十九条。
第二条 贷款用途与担保方式
2.1 见本合同第四十条。
2.2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各种方式监督、核查贷款的使用。
2.3 本笔贷款担保方式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四十一条及相关担保条款。
第三条 贷款期限
见本合同第四十二条。
第四条 贷款利率
4.1 本合同项下贷款参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进行定价,贷款利率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四十三条。
4.2 贷款发放后,贷款利率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四十四条:
A、贷款期限为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具体调整周期见本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利率确定日为每笔贷款发放满一期后的对应日。贷款人在该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如该日为LPR发布日,则适用上次发布的LPR)第四十三条约定期限品种LPR和加点数值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如遇调整当月不存在与贷款发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B、贷款期限为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发放满一年(含)后的每年1月1日为利率确定日,贷款人按该日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第四十三条约定期限品种LPR及加点数值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C、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4.3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确定办法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4.4 如本合同签订时确定贷款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少一定基点执行的,贷款人有权每年重新评估给予借款人的利率优惠,根据国家政策、借款人资信状况及借款担保变化等情况,自行决定全部或部分取消给予借款人的利率优惠,并及时通知借款人。
第五条 放款
5.1 贷款发放或继续发放的前提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四十五条:
A、以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已办妥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且房地产开发商已提供有效的连带保证担保或借款人已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其他阶段性担保方式,担保已经生效并持续有效;且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
B、以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已向房产登记部门提交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资料,并取得房产登记部门已受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材料的回执,且房地产开发商已提供有效的连带保证担保或借款人已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其他阶段性担保方式,担保已经生效并持续有效;且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
C、以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已向房产登记部门提交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资料,并取得房产登记部门已受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材料的回执;且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
D、以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房地产开发商已提供有效的连带保证担保或借款人已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其他阶段性担保方式,担保已经生效并持续有效;且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
E、以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已取得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房产登记部门受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收件回执原件,且担保机构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已提供有效的连带保证担保或借款人已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其他阶段性担保方式,担保已经生效并持续有效;且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
F、以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已向房产登记部门提交办理抵押登记资料,并取得房产登记部门已受理抵押登记申请材料的回执;且担保机构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已提供有效的连带保证担保或借款人已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其他阶段性担保方式,担保已经生效并持续有效;且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
G、以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已取得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
H、其他。
5.2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贷款须采用受托支付方式,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至借款人指定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账户。借款人对其提供的放款账户和支付对象账户信息、性质以及贷款用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因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贷款人未及时完成受托支付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贷款人经审核,认为借款人提供的资料与约定的贷款用途一致且提款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的前提条件的,根据需要借款人提交的有关业务凭证将贷款款项直接转入借款人支付对象账户,或根据借款人要求将相关款项先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后再转入借款人支付对象账户。因借款人提供给贷款人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无效导致贷款人损失的,借款人应予赔偿。
借款人承诺本合同项下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用于借贷,不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如违反上述承诺,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5.3 贷款发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四十六条:
A、将贷款一次性划入本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账户;
B、将贷款分次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每次放款的具体条件以贷款人与借款人另行签订的《个人贷款提款通知书》等协议为准。
5.4 贷款从贷款人账户划出即视为贷款人的贷款义务履行完毕,划出日即为实际放款日,贷款人放款时,因贷款资金跨行或异地划付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本行及本地账户的资金划付费用由贷款人承担。借款人应确保向贷款人提供的放款账号、户名、开户行等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如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付,贷款人有权重新确定贷款发放条件,或停止贷款款项的发放;因此导致贷款人无法按照借款人委托完成受托支付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也不影响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已经产生的还款义务。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非因贷款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意外事件,导致贷款人未按时发放和支付相应款项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但贷款人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5.5贷款发放后,会以借款凭证记载贷款实际发放日、到期日、贷款利率等信息,借款人可登录中国工商银行手机银行app或前往贷款经办行查看电子借据信息。
5.6 本合同生效以后,贷款发放以前,抵押物因毁损、灭失等原因造成价值减少,或涉及房屋质量、权属等纠纷,或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无效的资料以获取贷款,或贷款人无法联络借款人、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不履行或有可能不履行本合同中约定义务的,或借款人信用、收入状况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履行的,贷款人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并及时通知借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担保,或重新进行贷款审查审批,且贷款人不承担由此给合同其他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借款人未能达到贷款人要求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六条 还款
6.1 借款人可以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还款方式中选择一种偿还贷款本息,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四十七条:
A、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每月本息还款额=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B、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计息);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每月本息还款额= 贷款本金 + (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贷款期月数
C、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日计息);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每月本息还款额= 贷款本金 + (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日利率×本期实际天数
贷款期月数
D、按(周/两周/三周)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日计息),每期利率为每期实际天数与日利率之积;第一期还款日与实际放款日以及各相邻期次还款日间的时间间隔为本合同第四十七条约定还款方式的还款周期,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每期本息还款额=贷款本金×每期利率×(1+每期利率)还款期数
(1+每期利率)还款期数-1
E、按(周/两周/三周)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日计息),每期利率为每期实际天数与日利率之积;第一期还款日与实际放款日以及各相邻期次还款日间的时间间隔为本合同第四十七条约定还款方式的还款周期,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每期本息还款额= 贷款本金 +(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日利率×本期实际天数
贷款期数
F、随心还,借款人每期本息还款额不得低于本合同第四十七条约定的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遇利率调整保持不变,但若借款人一直按照最低还款额偿还贷款,利率调整可能会导致最后一期的还款金额与本条款约定的最低还款额显著不同,借款人应合理安排并调整每期还款额度,并于贷款到期日前的15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人主动获取最后一期应还款金额信息。
每期还款日,借款人本笔贷款还款账户余额均视为借款人本期的还款金额,超过最低还款额的部分视同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后,每期最低还款额保持不变,贷款期限相应缩短(由此造成贷款期限发生变化的,未偿还部分按原贷款利率计息)。若借款人需要降低每期最低还款额的,须向贷款人申请,并于贷款人同意后的次月按新的标准执行。
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本合同第四十七条约定的每月还款日开始还款;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G、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H、按月付息,按(月/三个月/六个月/一次性)还本;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6.2 借款人是否享有宽限期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四十八条。借款人享有宽限期的,在宽限期内,借款人仅按照约定还款方式确定的还款周期支付贷款利息,不偿还贷款本金;宽限期满后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6.3 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日和约定的还款日为非对应日的,其首期和末期还款按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6.4 借款人指定还款账户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四十九条。
6.5 在每期还款日17:00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并同意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按照先还款账户A后还款账户B的次序从还款账户中划收;借款人有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同意贷款人随时划收。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依法决定费用、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本金的清偿顺序。
6.6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有多笔种类相同的债务的,借款人的还款资金不足以清偿借款人所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决定不同债务及费用、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本金的清偿顺序。
6.7 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注销,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提前还款
7.1 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向贷款人提交申请,在获得贷款人审批同意后办理提前还款。
7.2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满足下列条件:
A、本合同第五十条约定的条件。
B、在提前还款时,在本合同项下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和其他费用。
7.3 提前还款部分按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
7.4 由于借款人提前还款而造成贷款期限发生变化的,未偿还部分贷款利率确定方式包括以下两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一条:
A、按原贷款利率计息;
B、自缩短期限之日起,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所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期限品种LPR和第四条约定执行(如该日为LPR发布日,则适用上次发布的LPR),但缩短期限前已计收的利息不予追溯调整。
第八条 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需要办理贷款展期时,应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批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 罚息、违约金及利率调整
9.1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二条。
9.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三条。
9.3 贷款利率按第四条的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
9.4 以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抵押人未按照本合同第20.2条约定的期限办妥或协助办妥抵押权预告登记、产权登记或正式抵押登记的,借款人同意贷款人自约定的办妥期限届满之日起向借款人按日计算、按月划收违约金,即于还款日自借款人还款账户划收违约金,直至办妥抵押权预告登记、产权登记或正式抵押登记止,违约金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四条。计收违约金满三个月仍未办妥相关手续的,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执行利率在原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 ,抵押权预告登记、产权登记或正式抵押登记办妥后,借款人同意本合同项下贷款执行利率仍按照在原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执行。
第十条 保证担保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五条:
10.1 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第十七条约定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0.2 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第十七条约定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满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的,保证人对该项条件满足之日后到期的借款人的债务免除保证责任,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五条:
A、本合同第20.2条约定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且贷款人收到记载有上述正式抵押登记信息的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
B、本合同第20.2条约定的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且贷款人收到记载有上述抵押权预告登记信息的证明文件。
C、其他。
第十一条 投诉与争议解决
11.1 如有问题,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门户网站或手机银行APP在线客服咨询投诉,或拨打统一的咨询与投诉电话(95588)。
11.2争议解决见本合同第五十六条。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借款人、抵押人(如有)、出质人(如有)、保证人(如有)、贷款人均同意以线下纸质合同方式,或线上电子合同方式签订本合同:
12.1 通过线下纸质合同方式签订本合同的,合同经借款人、抵押人(如有)、出质人(如有)、保证人(如有)签字(自然人适用)或盖章(单位适用),并由贷款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合同份数及持有人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七条。
12.2 通过线上电子合同方式签订本合同的,合同自借款人、抵押人(如有)、出质人(如有)、保证人(如有)在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渠道,选择U盾、密码器、人脸识别组合手机短信验证码等身份验证方式验证通过,且贷款人加盖电子印章之日起生效。电子合同生效后,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门户网站或手机银行APP调阅和查询生效电子合同文本。
第十三条 补充条款
见本合同第五十八条。
第二部分 具体条款
第十四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14.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以采取第14.2条所列措施:
A、借款人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或因借款人原因拒不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导致贷款人无法落实抵押权的;
B、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C、以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抵押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办妥抵押权预告登记或产权登记或正式抵押登记;
D、借款人所购房产或抵押物、质物发生质量、权属等纠纷或被查封、扣押、冻结、征用、被列入拆迁范围等, 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E、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F、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或借款人因被羁押、刑事拘留等被限制人身自由,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G、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H、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贷款债权的变化,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I、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与卖房人、第三方因任何原因达成房屋处分相关协议的;
J、抵押登记办妥前,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转让、出租抵押物或以抵押物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抵押登记办妥后,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或以抵押物为第三人提供担保,未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的;
K、抵押房屋被有权机关查封、被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裁决以物抵债、被裁决给第三人的;
L、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
M、本笔贷款存续期内,借款人在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违约,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履行的;
N、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设立居住权的;
O、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14.2 发生14.1条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3)停止发放本合同及依据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的贷款和其他融资款项,部分或全部取消借款人未提取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
(4) 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其他费用;
(5)解除本合同;
(6)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7)按照本合同约定调整贷款执行利率;
(8)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计收违约金;
(9)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 共同借款
15.1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
15.2 若借款人的父母不作为本次借款申请时所购房屋所有人却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则其对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期限截至其年满75周岁止。超过该期限后,如果贷款积欠本息及其他相关费用,该共同借款人须对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适用本合同保证相关约定。
第十六条 扣收
16.1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第十七条约定的费用)的,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从借款人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的本外币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贷款人扣收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所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决定清偿顺序。但是贷款人应当通知借款人(从约定还款账户中扣划本合同项下已经到期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除外)。扣款通知发出后3日即视为送达。借款人对扣收有异议的,应当在扣款通知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
16.2 贷款人扣收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16.3 扣收款项与本合同币种不一致的,按扣收日贷款人适用的汇率进行折算,扣收日至清偿日(贷款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合同币种并实际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七条 费用
如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及其他依法应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的费用。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偿,并从贷款人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时,抵押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八条 抵押物
18.1 抵押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 《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18.3 贷款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8.4 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人应予配合。
18.5 合同签订后,抵押登记办妥前,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通知贷款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贷款期限。抵押登记办妥后,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为第三方设立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并将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收益,按照第18.10条的约定处理。
18.6 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设立居住权的,须经贷款人同意。
18.7 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18.8 抵押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抵押人和借款人需在拆迁公告后10日内告知贷款人,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和抵押人提供新的担保,抵押人和借款人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尽管告知了贷款人但未向贷款人另行提供贷款人接受的担保亦未按照贷款人要求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利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要求抵押人以拆迁补偿款归还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18.9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8.10 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抵押人同意贷款人可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贷款人指定账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D、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抵押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抵押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18.11 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已设立居住权等情况,或未经贷款人同意对抵押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设立居住权,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
第十九条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第十七条约定的费用)。
第二十条 抵押登记
20.1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在贷款全部还清之前由贷款人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贷款人应对抵押人办理有关登记事项给予必要协助和配合。抵押人将抵押登记变更为最高额抵押登记的,须另行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本合同项下抵押登记费用由贷款人承担,法律法规或监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 抵押物为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的,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或贷款人另行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办妥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抵押人应在能够进行房屋产权登记之日起一个月或贷款人另行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办妥产权登记。抵押人办妥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后,应在一个月或贷款人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如抵押人未在上述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由此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
抵押人同意委托贷款人申请抵押权预告登记和正式抵押登记,相关登记事项如需抵押人协助,抵押人应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抵押人同意在贷款未结清且贷款人取得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之前,抵押人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交由贷款人保管。抵押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由此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
20.3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贷款人应积极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0.4 抵押人承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在抵押物上另行设立抵押权,并同意贷款人利用相关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系统功能对抵押物再行设立抵押权进行限制。未经贷款人同意再行设立抵押权的,抵押人同意按贷款人要求另行提供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第14.2条所列的一项或多项措施。
第二十一条 抵押物的处分
21.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18.10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贷款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A、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B、发生第18.9条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C、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21.2 处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偿还抵押担保范围内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抵押人。
21.3 贷款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对本合同项下依法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或判决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应当在六个月内主动腾空房屋。如果贷款人同意向抵押人提供临时住房,抵押人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租金;已经产生的租金,应当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21.4 贷款人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时,出质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二十二条 质物
22.1 出质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人提供质押担保,质物详见本合同附件《质物清单》。《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2 《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22.3 贷款人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22.4 质物价值发生了不利于贷款债权的变动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或出质人补足质物价值或另行提供相应担保,借款人或出质人应在贷款人要求的时间内补足质物价值或另行提供相应担保。
22.5 贷款存续期间,根据质物价值与贷款余额的比率,本合同项下质物设定下列预警线和平仓线:
外币存款的预警线为1.1,平仓线为1.05;
账户黄金的预警线为1.15,平仓线为1.1;
账户铂金、账户白银及账户钯金的预警线为1.4,平仓线为1.3;
账户原油的预警线为1.3,平仓线为1.2;
账户外汇的预警线为 1.15,平仓线为 1.1;
账户基本金属的预警线为1.3,平仓线为1.2;
账户农产品的预警线为1.4,平仓线为1.3;
账户贵金属指数的预警线为 1.3,平仓线为1.2;
积存贵金属的预警线为1.1,平仓线为 1.05;
个人人民币理财产品(PR2 级)的预警线为1.1,平仓线为1.05;
个人人民币理财产品(PR3 级)的预警线为1.15,平仓线为1.1;
个人外币理财产品(PR1级)的预警线为1.05,平仓线为1.01;
个人外币理财产品(PR2 级)的预警线为1.1,平仓线为1.05;
个人外币理财产品(PR3 级)的预警线为1.15,平仓线为1.1;
纯债型基金的预警线为1.15,平仓线为1.1;
混合债券型基金的预警线为1.35,平仓线为1.2;
混合股票型基金的预警线为1.5,平仓线为1.3。
当质物价值下降到预警线时,借款人或出质人应当在贷款人要求的期限内追加担保以补足因质物价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或提前归还相应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自动处置质物归还贷款;当质物价值下降到平仓线时,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到期并立即处置质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贷款人通过短信或电话/邮件等方式向借款人或出质人发送预警或处置通知。借款人或出质人预留的电话、邮件、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变更,应即时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不承担因借款人或出质人预留联系方式错误造成的通知不能送达的责任。贷款人亦不承担非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导致的通知不能送达的责任。
若质物为保险单,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须为同一人,且出质人在本合同中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将保险单第一受益人变更为贷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变更受益人。质押效力及于保险单在质押期间产生的法定孳息以及其他原因所导致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增加部分。保险单质押后,已质押保险单的周年红利及生存现金将存放于保险人,按保险人每年确定的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保险单质押贷款期间不得领取,如原保险合同约定的红利、生存现金分配方式等内容与本协议不同,出质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依据本协议对原保险合同作相应变更,未经贷款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
若质物为基金时,质押效力及于质押基金在质押期间产生的法定孳息以及因质押基金份额拆分所导致的基金份额增加部分。如用于质押的基金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的,出质人授权贷款人在质押期间将分红形式变更为红利再投资。
若质物为理财产品时,如用于质押的理财产品在质押期间产生分红的,且分红方式为报价式分红的,出质人授权贷款人在质押期间将分红用于提前归还贷款。
如出质人同时使用本外币存单或本外币理财产品作为质物进行质押的,以本外币存单或本外币理财产品的总价值为基数,总价值不包含质物产生的孳息,以外币存单、外币理财产品的预警线和平仓线设定预警线和平仓线,当触发平仓线时,系统将自动对本笔合同下包含的所有质物进行处置。对于以账户贵金属、账户原油、账户外汇、账户贵金属指数、账户基本金属、账户农产品质押的,借款人或出质人在任一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被司法冻结时,贷款人有权处置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借款人及出质人同意贷款人可以调整预警线和平仓线,调整时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予以公告。
22.6 贷款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贷款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贷款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借款人或出质人可以要求贷款人将质物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
22.7 出质人所获得的质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质物所得收益,出质人同意贷款人可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贷款人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的价值;
D、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
出质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出质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第二十三条 质押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质物保管费用、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第十七条约定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交付和登记
24.1 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贷款人验收无误后应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
24.2 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须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贷款人应积极协助出质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相关权属文件退还出质人。本合同项下质押登记费用由贷款人承担,法律法规或监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质物的处分
25.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兑现、提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22.7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或经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A、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的;
B、发生第22.4条所述情形,出质人或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补足质物价值的;
C、质物价值下降到第22.5条约定的预警线,出质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追加担保,或质物价值下降到第22.5条约定的平仓线的;
D、贷款人与出质人约定将质物兑现或提现偿还到期债务;
E、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质物的其他情形。
25.2 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贷款人可以在质物到期日兑现或提现,并与出质人协商,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贷款人指定账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25.3 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出质人授权贷款人在实现债权时可提前兑现或提现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因此产生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
25.4 处分质物的所得在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出质人。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时,保证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二十六条 保证方式
保证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若保证人与贷款人另行签订保证金质押协议或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的相关协议中包括保证金质押条款且本合同项下贷款属于约定质押担保范围的,无论保证人是否仅以保证人的名义在本合同中签章,保证人还应对贷款承担保证金质押担保责任;本合同关于保证担保的相关约定与贷款人、保证人签订的其他合同冲突的,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针对本合同签订的补充协议除外。
第二十七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三年;贷款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第二十八条 扣收
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担保责任的,保证人同意贷款人可从保证人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的本外币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贷款人扣收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所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决定清偿顺序。扣收保证人的定期存款的,按第16.2条的约定执行。贷款人扣收时应当通知保证人,扣款通知发出后3天即视为送达。保证人对扣收有异议的,应当在扣款通知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
第二十九条 转让
29.1 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其他方。贷款人债权的转让应当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作出。由于贷款人债权转让需要变更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应予配合。
29.2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三十条 借款人和担保人承诺
30.1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人就所购房屋质量、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减少或免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也不限制、减少或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本合同应正常履行。
30.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同意仍继续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A、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同意变更借贷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定价基准、提前还款、变更还款账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还款日、缩短还款期限等情形;
B、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
C、贷款利率依据第四条约定进行调整而导致利息增加的;
D、贷款人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任何其他方的。
30.3 主债权同时存在一个或多个物的担保或第三人保证的,不论相关物的担保是由借款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担保人同意贷款人自行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即贷款人可以选择先就任何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同时要求借款人与保证人、物的担保人同时履行担保责任,担保人放弃针对贷款人选择清偿顺序的抗辩权。
第三十一条 保险
31.1 经各方协商,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可办理抵押物/质物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低于贷款金额。贷款人作为抵押物/质物保险索赔权益人的,保险费用由贷款人和借款人或抵押人/出质人共同承担。法律法规或监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31.2 贷款人作为抵押物/质物保险索赔权益人的,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并且应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十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贷款人保管。保险单中应当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贷款人指定账户。保险赔偿金应按照本合同第18.10条或第22.7条的约定处理。
31.3 在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得到全额清偿前,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撤销,贷款人有权代为其办理保险手续,相关费用承担规则适用本条第31.1款对保险费承担的约定。
第三十二条 公证
经各方协商,各方可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或担保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十三条 通知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应通知未通知的,贷款人有权利采取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措施:
33.1 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未予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
33.2 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33.3 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发生变更;
33.4 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冻结、征用、被列入拆迁范围或发生权属争议的;
33.5 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合资或合作;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工商行政登记;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股权等发生变更;
33.6 借款人与房屋出卖人协议解除买卖合同或者以诉讼、仲裁方式解决买卖合同纠纷时,借款人应在得知该情形之日起10个银行工作日内告知贷款人,由借贷双方共同与房屋出卖人协商解决购房款的处理。如果借款人不履行告知义务,贷款人有权按照本笔借款合同金额的5%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若给贷款人造成其他损失的,借款人承担相应责任;
33.7 借款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
33.8 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保密
贷款人承诺对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非公开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具有以下约定情形的除外:
34.1 依据本合同第三十八条的约定对外提供或披露借款人或担保人相关资料或信息;
34.2 借款人、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为催收之目的将借款人或担保人有关资料或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或贷款人依法指定的其他第三方机构;
34.3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独立性
35.1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本合同借贷条款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本合同抵押条款、质押条款因本合同借贷条款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而无效的,抵押人、出质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5.2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本合同中的“担保人”分别指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本合同项下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的,“担保人”指所有提供担保的合同当事人。
35.3 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35.4 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及抵押权不因借款人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销售协议的终止/解除而终止/解除。
第三十六条 送达及诉讼/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
36.1 借款人、担保人承诺,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本方送达地址正确无误,如送达地址变更,借款人、担保人有义务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向约定的送达地址或借款人、担保人另行书面通知的地址寄送相关文件,即视为已向受送达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如因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贷款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与担保人承担。
36.2 借款人、担保人确认以本合同记载的地址作为本合同项下争议所涉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借款人、担保人同意司法机关可使用本合同所记载的传真、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微信号等电子联系方式,对各项法律文书进行电子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
借款人、担保人同意司法机关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借款人、担保人送达法律文书,司法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向借款人、担保人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上述送达约定适用于诉讼、仲裁以及其他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
借款人、担保人应确保本合同记载的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微信号等各项信息的真实有效性,相关信息如有变更,借款人、担保人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否则按原信息进行的送达仍然有效,借款人、担保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七条 通知方式
除信函方式外,借款人同意接受电话、短信作为通知、催收方式,并对贷款申请时所预留联系电话的真实性负责,借款人联系电话号码变更后,应在当月扣款日之前通知贷款人。
第三十八条 个人信息处理
38.1 中国工商银行基于订立、履行个人作为当事人的借款合同必需目的,可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规章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借款人、担保人的个人信息,并长期作为贷款信息留存使用。本合同所指个人信息是指贷款申请表所列示的个人信息。
中国工商银行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主要用于受理贷款申请及发放、清收个人贷款相关事宜。因贷款服务相关的担保、评估、清收、诉讼等合作或外包需要,中国工商银行会向个人贷款合作/外包机构、债权受让人、专业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担保机构、履约保险公司等提供部分个人信息及借款信息。接收信息的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贷款相关事宜之目的接触并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的业务需要使用个人信息,中国工商银行会与其签署严格的保密协议,要求他们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的说明、以及其他相关的保密和安全措施来处理借款人或担保人的个人信息。中国工商银行将要求中国工商银行的合作方不得将个人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因贷款仲裁诉讼清收等原因,中国工商银行会向仲裁机构、法院和司法机关提供个人信息。
中国工商银行为履行合规责任,包括满足监管合规、税务合规及其他须遵守的监管要求等,以及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包括洗钱、恐怖主义融资、贿赂、贪污、逃税、欺诈等)。
38.2 贷款发放前,借款人、担保人有权撤回贷款申请及相关信息,已撤回的不影响撤回前基于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撤回后视同放弃贷款申请,贷款流程终止,中国工商银行同意撤回申请后本合同终止。
38.3中国工商银行征得同意处理借款人和担保人个人信息的例外: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以下例外情形中,即使未获得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同意,中国工商银行仍可能会处理的个人信息:
A、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
B、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C、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D、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E、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需在本协议约定之外处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个人信息,中国工商银行将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充分说明处理相关信息的目的、用途、内容和范围、保存期限、可能后果,及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并事先征得同意或授权。
38.4按照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中国工商银行保障信息提供者对自己的个人信息行使权利,中国工商银行将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或响应借款人或担保人的以下权利请求:
A、访问个人信息。借款人或担保人有权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点、个人网银、手机银行APP、电话银行等渠道访问本人的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B、更正和更新个人信息。若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现本人的个人信息有误时,有权要求中国工商银行做出更正。类似地,若借款人或担保人想更新个人信息,也可以通过电子渠道自行更新部分个人信息。在修改个人信息之前,中国工商银行会验证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身份。
C、拒绝中国工商银行营销信息。借款人或担保人有权通过回复短信、客服热线(95588)退订中国工商银行推送的营销活动通知或商业性电子信息。
D、申请访问、更正和更新个人信息的渠道为贷款经办行。
第三十九条 对第一条的约定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 ,
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条 对第二条第一款的约定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购买/自建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的房屋及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的车位。本合同项下贷款为个人购置住房贷款的,所贷款项用于购买家庭第 套住房(相关认定标准按照监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第二条第三款的约定
本笔贷款的担保方式为 。采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对应担保合同编号为 。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的,借款人应即时告知贷款人并及时按贷款人要求另行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对第三条的约定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 ,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对第四条第一款的约定
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日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 (一年期/五年期以上)LPR (加/减) 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确定,如贷款发放日当日为LPR发布日,则适用上次发布的LPR。据此确定的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并按下列公式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本合同项下借款凭证对加点数值另有约定的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第四十四条 对第四条第二款的约定
贷款发放后,贷款利率按 处理,调整周期为 个月。
第四十五条 对第五条第一款的约定
贷款发放或继续发放的前提条件是 。
第四十六条 对第五条第三款的约定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按 发放贷款,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因政府有明确住房交易资金监管要求将贷款发放至指定收款账户的,实际放款户名、账号、开户行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四十七条 对第六条第一款的约定
经协商一致,借款人按照 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自愿选择每月 日为还款日。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人民币(小写) 元。
第四十八条 对第六条第二款的约定
借款人 宽限期。宽限期为 ,自实际放款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十九条 对第六条第四款的约定
借款人指定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以下个人结算账户为还款账户:
还款账户A: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还款账户B: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五十条 对第七条第二款的约定
50.1借款人同意如在(□约定的贷款合同期间内;□贷款发放后的 月内)申请提前还款的,则按如下标准向贷款人一次性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提前还款违约金=提前还款金额×贷款执行月利率× 个月。每笔贷款最高收取的提前还款违约金不超过本合同项下六个月贷款利息。
50.2 部分提前还款的,还款金额不少于 元。
第五十一条 对第七条第四款的约定
未偿还部分按照 确定贷款利率。
第五十二条 对第九条第一款的约定
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
第五十三条 对第九条第二款的约定
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
第五十四条 对第九条第四款的约定
违约金按贷款执行利率的50%标准按日计算。
第五十五条 对第十条的约定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按 确定。满足 条件的,保证人对该项条件满足之日后到期的借款人的债务免除保证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第十一条的约定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A、提交 仲裁委员会在 进行仲裁。
B、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地: )。
D、其他:
第五十七条 对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约定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当事人和 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条 对第十三条的约定
抵押物清单
单位:平方米,元
房产抵押 | |||||||
房产抵押物 | 抵押人 | 建筑面积 | 抵押物价值 | 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 | 不动产单元号 | ||
房产1 | |||||||
房产2 | |||||||
房产3 | |||||||
房产4 | |||||||
房产1地址 | |||||||
房产2地址 | |||||||
房产3地址 | |||||||
房产4地址 | |||||||
汽车抵押 | |||||||
车牌号码 | 车辆类型 | ||||||
厂牌型号 | 车架号码 | ||||||
发动机号 | 购车价款 | ||||||
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
质物清单
单位:元,%
出质人 | 质物 名称 | 权属证明或权利凭证(编号或账号) | 数量或重量 | 质物价值 |
贷款人(盖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和担保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要求对相应条款作了说明,借款人和担保人确认对本合同内容不存在误解或疑义。
借款人(签字):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其他送达方式:
传真: 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件: 微信号:
共同借款人(签字):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其他送达方式:
传真: 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件: 微信号:
保证人: (自然人签字或单位盖章)
地址: 邮编:
送达地址:
邮编:
其他送达方式:
传真: 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件: 微信号:
抵押人: (自然人签字或单位盖章)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其他送达方式:
传真: 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件: 微信号:
抵押物共有人: (自然人签字或单位盖章)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其他送达方式:
传真: 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件: 微信号:
出质人: (自然人签字或单位盖章)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其他送达方式:
传真: 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件: 微信号:
质物共有人: (自然人签字或单位盖章)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其他送达方式:
传真: 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件: 微信号:
合同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