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银企对账协议
甲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全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分行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等监管规定,就银企对账的有关事项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 为确保银企资金安全,及时核实、纠正可能发生的账务差错,乙方向甲方提供账务资金变动信息,供甲方核对账务,甲方须予以配合。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所涉及的账户包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定期(通知)存款账户、其他存款账户等。
第三条 乙方定期或不定期向甲方发出电子、纸质余额对账单供甲方核对,甲方应按时将核对结果反馈乙方,以确认双方账务记载是否一致。
第四条 甲方可通过网上银行、网点智能设备、柜面等渠道申请获取账户资金变动电子信息或纸质账务明细。
第五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对账服务,按账务信息送达方式分为电子、面对面和邮寄对账:
(一)电子对账是指甲方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企互联、智能设备、MT940报文等渠道查询账务信息并确认、反馈对账结果的过程。
(二)面对面对账是指乙方委派专人持面对面对账单送达甲方,与甲方核对账务并确认、反馈对账结果的过程。
(三)邮寄对账是指乙方将纸质对账单通过邮递方式寄达甲方核对账务并确认、反馈对账结果的过程。
第六条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至少一种对账方式。同一对账周期内,原则上仅提供一种对账方式。
(一)甲方已注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开通智能设备功能,应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智能设备对注册账户进行对账,乙方原则上不再提供邮寄对账服务。甲方如有需要,可向乙方提出纸质对账单申请。
(二)甲方未注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未开通智能设备功能,乙方应定期向甲方邮寄纸质余额对账单。
(三)乙方有权根据账户资金变动情况,与甲方面对面核对账务或重要事项。
第七条 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进行银企对账。
(一)甲方与乙方通过电子方式进行对账的,在乙方系统运行正常情况下,乙方向特定系统或设备发送对账信息成功,视同乙方已将对账信息送达甲方。甲方应在对账信息送达30日内确认对账结果。
(二)甲方与乙方通过邮寄纸质对账单进行对账的,在乙方寄出对账单之日起2日后,视同乙方将对账单送达甲方。甲方应在纸质对账单寄达30日内确认对账结果,并将对账回执注明日期、加盖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返还乙方。
(三)甲方与乙方通过面对面方式进行对账的,乙方将委派专人持面对面对账单送达甲方,甲方应积极配合当面核对账务并确认对账结果。
甲方应按时反馈对账结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甲方超过对账周期未反馈对账结果或核对结果不一致,甲方应配合乙方查明原因,且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控制措施,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本协议所指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限制账户交易规模或频率、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控制、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撤销账户等。
第八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确的对账联系人、联系电话、对账地址等信息,在信息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变更申请。因甲方提供信息错误或未及时通知乙方变更相应信息导致无法按时进行银企对账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控制措施,直至甲乙双方确认对账信息一致并完成信息变更,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甲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日起,授权乙方在委托第三方合作机构进行邮寄对账时,将甲方的相关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合作机构用于对账单的投递和回收。
第十条 对账单在邮寄过程中非乙方原因造成的遗失,或因甲方提供地址错误或未及时通知乙方变更地址,产生的账户信息泄露,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账户存续期间内有效。如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对账服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上述条款对下示账户进行对账。
户名: 账号: |
对账地址: 邮政编码: |
联系人: 电话: E-mail: |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银行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