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
贷款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1.1
1.2
1.3
1.4
第二条 贷款用途
2.1 借款人应按照贷款经办行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营业网点”)工作人员的提示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申办个人信用贷款自助渠道的提示填写或选择贷款用途。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各种形式监督、核查贷款的使用,借款人应当予以配合。
2.2
2.3
2.4放款前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如借款人未及时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证明材料为虚假或无效的材料,贷款人有权重新确定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贷款款项的发放与支付。
第三条 贷款额度和期限
3.1 借款人申请个人信用贷款,单笔金额不低于600元;期限一般不超过
3.2 个人信用贷款可贷额度不高于个人信用总额度,个人信用贷款额度、信用卡额度均纳入借款人在贷款人的个人信用总额度。
借款人可在个人信用总额度内调剂使用个人信用贷款额度与信用卡额度,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资信情况,随时调整借款人个人信用总额度。
第四条 利率
4.1
贷款期限在5年(含)以下的,按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利率加
4.2 贷款发放后如遇贷款利率调整,贷款期限为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以一年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利率确定日为每笔贷款发放满一期后的对应日,贷款人在该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如该日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发布日,则适用上次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前述对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和利率浮动基点对贷款利率进行调整。如遇调整当月不存在与贷款发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4.3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确定方法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贷款申请、审批与发放
5.1 借款人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自助或通过营业网点申请办理个人信用贷款。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自助申请办理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的,借款人申请贷款前应当与贷款人签署《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承诺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及相关的交易规定,并按照相关交易规则进行操作。
5.2 借款人须按照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提示及要求填写或选择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用途、还款方式等,确认或补充本人客户信息。借款人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自助查询申办进度。
5.3提交借款申请后,如借款人存在征信不良、信用卡或其他贷款产品为逾期状态,或贷款用于经营用途的借款人经营实体存在不良征信信息、其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贷款人认定的不宜发放贷款的情形,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5.4 借款人可指定本人I类账户和II类账户作为个人信用贷款的收款账户(以下简称“收款账户”)。其中,借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指定的收款账户须注册网上银行;在营业网点申办个人信用贷款时指定的收款账户无须注册网上银行。贷款申请审批通过后,贷款人自动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并通过上述贷款账户将贷款款项一次性转入借款人收款账户。贷款人将向借款人发送放款成功短信。借款人应及时登录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或通过营业网点查看贷款发放情况。
5.5
5.6 贷款从贷款账户划出即视为贷款人的贷款义务履行完毕,划出日即为实际放款日(以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展现的“合同信息”或营业网点查询的放款日期为准),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5.7 借款人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或通过营业网点查询还款计划、贷款明细等信息,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或通过营业网点申请办理变更或添加还款账户。
5.8
5.9
(1)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无效的资料以获取贷款的;
(2)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信用状况下降或发生借款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3)借款人不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取和支付贷款款项,贷款款项使用出现异常;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或相关监管规定,规避受托支付;
(5)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或支付对象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付;
(6)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7)借款人被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六条 还款
6.1
6.1.1
每月本息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6.1.2
每月本息还款额=贷款本金
6.1.3
每月本息还款额(不含最后一期)=贷款本金×月利率
每月本息还款额(最后一期)=贷款本金+贷款本金×月利率
6.1.4
贷款到期日本息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本金×月利率×贷款期月数
对于满足贷款人规定条件的借款人可申请宽限期还款,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及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支持宽限期还款。
6.2
6.3
6.4 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注销,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及时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或通过营业网点办理还款账户变更。在变更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提前还款
7.1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需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或通过营业网点主动发起提前还款申请。
7.2 提前还款时,在本合同项下应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
7.3
7.4
8.1
8.2
8.3
第九条 费用
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而产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拍卖费等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合法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依法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偿,并从贷款人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十条 扣收
10.1
10.2
10.3
第十一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11.1
(1)借款人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2)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3)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4)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或借款人因被羁押、刑事拘留、劳动教养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5)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6)借款人连续三次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7)本笔贷款存续期内,借款人在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违约,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8)贷款用于经营用途的,借款人的经营实体发生如下情形:
(8.1) 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信用状况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义务履行的;
(8.2) 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或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政策被媒体曝光,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8.3) 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利用无实际交易背景的交易套取贷款人资金或授信,或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贷款人债权的;
(8.4) 已经或可能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申请(被申请)破产;
(8.5) 因违反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其他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行业标准而造成责任事故、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8.6) 可能导致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9)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11.2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借款人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3)停止发放本合同及依据贷款人与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之间其他合同项下的贷款和其他融资款项,部分或全部取消借款人未提取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
(4)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或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
(5)解除本合同;
(6)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7)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12.1
12.2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十三条 信息提供、查询、使用
借款人同意向贷款人作如下授权:
13.1
13.2
13.3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时起至本合同项下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第十四条 通知
14.1
14.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应通知未通知的,贷款人可以采取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措施:
(1)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未予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
(2)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3) 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发生变更。
(4) 借款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
(5)贷款用于经营用途的,借款人经营实体的股权结构、控制人、注册地址、营业场所、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其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6)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强制执行公证
如果贷款人要求,双方应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借款人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十六条 保密
贷款人承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具有以下约定情形的除外:
16.1 依据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对外提供或披露借款人相关资料或信息。
16.2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可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借款人有关资料或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或贷款人依法指定的其他第三方机构。
16.3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独立性
17.1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17.2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
17.3 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
借款人确认以本人在工商银行预留的联系地址作为本合同项下争议所涉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借款人同意司法机关可使用本人在工商银行留存的传真、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微信号、支付宝账号、阿里旺旺账号等电子联系方式,对各项法律文书进行电子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
借款人同意司法机关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本借款人送达法律文书,司法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向借款人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上述送达约定适用于诉讼、仲裁以及其他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
借款人应确保其在工商银行留存的地址、联系人、传真、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各项信息的真实有效性,相关信息如有变更,借款人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否则按原信息进行的送达(含电子送达)仍然有效,借款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19.1
19.2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借款人与贷款经办行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贷款经办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借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等自助申办渠道或营业网点提出贷款申请,并在贷款人审批通过之日生效,至借款人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