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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

2022年版)

 

 

 

 

 

 

 

          抵押权人(贷款人):                    

          抵押人:                                

 

 

 

 

 

特别提示:抵押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为了确保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自然人(下称借款人)根据本合同第一条约定对贷款人所负有的债务得到切实履行,抵押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主合同和主债权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解释。

 

第二条  担保范围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三条  抵押物

    3.1  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3.2  贷款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3.3  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其价值产生减损。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人应予配合

    3.4  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抵押人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应用于提前清偿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或经贷款人同意用于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存入贷款人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应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3.5 抵押物如为房屋的,抵押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抵押人需在拆迁公告之日起10日内告知贷款人,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和抵押人提供新的担保,抵押人和借款人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尽管告知了贷款人但未向贷款人另行提供贷款人接受的担保亦未按照贷款人要求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利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要求抵押人以拆迁补偿款归还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3.6 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设立居住权的,须经贷款人同意。

3.7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3.8 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的,借款人应即时告知贷款人并及时按贷款人要求另行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

3.9 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抵押人同意贷款人可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贷款人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D、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

抵押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抵押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3.10  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已设立居住权等情况,或未经贷款人同意对抵押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设立居住权,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贷款人发现借款人有隐瞒上述情况的,可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及抵押人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四条  抵押登记

4.1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在贷款全部还清之前由贷款人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办理变更登记,贷款人应对抵押人办理有关登记事项给予必要协助和配合。本合同项下抵押登记费用由贷款人承担,法律法规或监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4.2  借款人主合同项下义务履行完毕后,贷款人应积极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条  保险

5.1  经各方协商,借款人或抵押人可办理抵押物的相关保险。保险期限届满日应不早于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保险金额应不低于第一条约定的最高余额。如贷款人作为抵押物保险索赔权益人,保险费用由贷款人和借款人或抵押人共同承担。法律法规或监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5.2  贷款人作为抵押物保险索赔权益人的,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并且应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十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贷款人保管。保险单中应当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贷款人指定账户。保险赔偿金应按照本合同第3.9条的约定处理。

5.3  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债权未得到全额清偿前,借款人、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撤销,抵押人同意贷款人可以代为办理保险手续,相关费用承担规则适用本条第5.1款对保险费承担的约定。

第六条  主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A、第一条约定的期间届满;B、新的债权不可能再发生;C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D、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E、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抵押人同意,在最高额担保债权确定前或确定后,债权人有权转让部分或全部债权及其对应的最高额抵押权。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

7.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贷款人有权实现抵押权:

A、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的;

B、发生本合同第3.6、3.7、3.8条所述情形,抵押人未恢复抵押物价值或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C、抵押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D、贷款人依法可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

贷款人实现抵押权时,可通过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拍卖、变卖后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3.9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本合同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贷款人可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7.2  处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偿还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抵押人。

7.3  贷款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抵押物为抵押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的,在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应当在六个月内主动腾空房屋。如果贷款人同意向抵押人提供临时住房,抵押人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租金;已经产生的租金,应当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7.4  贷款人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第八条  抵押人保证和声明

8.1  抵押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所有人,并享有对抵押物的完全处分权,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所有权、使用权、经营管理权或居住权方面的争议;

8.2  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8.3  为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8.4  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对抵押物享有完全的处分权;抵押物为共有财产的,已取得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承诺;

8.5  抵押物上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

8.6  抵押物未被查封、扣押或监管,依法可以设定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8.7  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或已就所有瑕疵向贷款人作出充分、合理的说明;

8.8  抵押物如在设定抵押前已经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贷款人。

 

第九条  抵押人承诺

9.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同意仍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A、贷款人与主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定价基准、提前还款、变更还款账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还款日、缩短还款期限等内容的;但加重债务人负担的除外。

B、在最高额担保债权确定前或确定后,贷款人将部分或全部主债权及其对应的最高额抵押权转让的。

9.2 已充分认识利率风险,如主合同项下贷款采用浮动利率,愿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

9.3  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已被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裁决以物抵债、被裁决给第三人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

9.4  抵押人同意,在最高额担保债权确定前或确定后,债权人有权转让部分或全部债权及其对应的最高额抵押权。

9.5  合同签订后,抵押权设立前(抵押物为不动产的,抵押登记办妥前),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通知贷款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抵押权设立后(抵押物为不动产的,抵押登记办妥后),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为第三方设立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并将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收益,按照第3.9条的约定处理;

9.6  与第三人就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任何影响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纠纷的,在10日内书面通知借款人与贷款人,由此造成贷款人损失的,向贷款人足额赔偿;

9.7  承担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担保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承担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并从贷款人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9.8  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动的,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9.9  主债权同时存在一个或多个物的担保或第三人保证的,不论相关物的担保是由借款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担保人同意贷款人自行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即贷款人可以选择先就任何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同时要求借款人与保证人、物的担保人同时履行担保责任,抵押人放弃针对贷款人选择清偿顺序的抗辩权。

9.10  抵押人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以及抵押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的,抵押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9.11  对贷款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及时签收。

 

第十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10.1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0.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任何措施。

 

第十一条  保密

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抵押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11.1  依据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对外提供或披露借款人或担保人相关资料或信息;

11.2  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11.3  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证

经各方协商,各方当事人可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抵押人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抵押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十三条  独立性

13.1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依法确认为无效或被依法解除,抵押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13.2  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送达及诉讼/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

14.1  抵押人承诺,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本方送达地址正确无误,如送达地址变更,押人有义务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向约定的送达地址或抵押人另行书面通知的地址寄送相关文件,即视为已向受送达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如因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贷款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抵押人承担

14.2  抵押人确认以本合同记载的地址作为本合同项下争议所涉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抵押人同意司法机关可使用本合同所记载的传真、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微信号等电子联系方式,对各项法律文书进行电子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

抵押人同意司法机关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抵押人送达法律文书,司法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向抵押人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上述送达约定适用于诉讼、仲裁以及其他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

抵押人应确保本合同记载的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微信号等各项信息的真实有效性,相关信息如有变更,抵押人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否则按原信息进行的送达仍然有效,抵押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十五条  通知方式

除信函方式外,抵押人同意接受电话、短信作为通知、催收方式,并对贷款申请时所预留联系电话的真实性负责,抵押人联系电话号码变更后,应在当月扣款日之前通知贷款人。

 

第十六条  个人信息处理

16.1 中国工商银行基于订立、履行个人作为当事人的借款合同必需目的,可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规章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借款人、担保人的个人信息,并长期作为贷款信息留存使用。本合同所指个人信息是指贷款申请表所列示的个人信息。

中国工商银行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主要用于受理贷款申请及发放、清收个人贷款相关事宜。因贷款服务相关的担保、评估、清收、诉讼等合作或外包需要,中国工商银行会向个人贷款合作/外包机构、债权受让人、专业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担保机构、履约保险公司等提供部分个人信息及借款信息。接收信息的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贷款相关事宜之目的接触并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的业务需要使用个人信息,中国工商银行会与其签署严格的保密协议,要求他们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的说明、以及其他相关的保密和安全措施来处理借款人或担保人的个人信息。中国工商银行将要求中国工商银行的合作方不得将个人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因贷款仲裁诉讼清收等原因,中国工商银行会向仲裁机构、法院和司法机关提供个人信息。

中国工商银行为履行合规责任,包括满足监管合规、税务合规及其他须遵守的监管要求等,以及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包括洗钱、恐怖主义融资、贿赂、贪污、逃税、欺诈等)。

16.2 贷款发放前,借款人、担保人有权撤回贷款申请及相关信息,已撤回的不影响撤回前基于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撤回后视同放弃贷款申请,贷款流程终止,中国工商银行同意撤回申请后本合同终止。

16.3中国工商银行征得同意处理借款人和担保人个人信息的例外: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以下例外情形中,即使未获得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同意,中国工商银行仍可能会处理的个人信息:
  A、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

B、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C、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D、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E、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需在本协议约定之外处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个人信息,中国工商银行将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充分说明处理相关信息的目的、用途、内容和范围、保存期限、可能后果,及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并事先征得同意或授权。

16.4按照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中国工商银行保障信息提供者对自己的个人信息行使权利,中国工商银行将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或响应借款人或担保人的以下权利请求:

A、访问个人信息。借款人或担保人有权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点、个人网银、手机银行APP、电话银行等渠道访问本人的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B、更正和更新个人信息。若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现本人的个人信息有误时,有权要求中国工商银行做出更正。类似地,若借款人或担保人想更新个人信息,也可以通过电子渠道自行更新部分个人信息。在修改个人信息之前,中国工商银行会验证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身份。

C、拒绝中国工商银行营销信息。借款人或担保人有权通过回复短信、客服热线(95588)退订中国工商银行推送的营销活动通知或商业性电子信息。

D、申请访问、更正和更新个人信息的渠道为贷款经办行。

 

第十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7.1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均应由缔约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合同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2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八条  投诉与争议解决

18.1 如有问题,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门户网站或手机银行APP在线客服咨询投诉,或拨打统一的咨询与投诉电话95588。

18.2 争议解决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 

 

第十九条  其他

19.1  变更:包括修改、补充、替代和更新。

19.2  抵押人、贷款人均同意以线下纸质合同方式,或线上电子合同方式签订本合同:

19.2.1  通过线下纸质合同方式签订本合同的,合同自抵押人签字(自然人适用)或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单位适用),且贷款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份数及持有人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二十四条。

19.2.2  通过线上电子合同方式签订本合同的,合同自抵押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渠道,选择U盾、密码器、或人脸识别组合手机短信验证码等身份验证方式验证通过,且贷款人加盖电子印章之日起生效。电子合同生效后,抵押人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门户网站或手机银行APP调阅和查询生效电子合同文本。

19.3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

19.4  本合同中的任何一缔约方,包括该缔约方的继承方和受让方。

 

第二十条  补充约定

见本合同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一条  对本合同借款人身份的约定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第二十二条  对第一条的约定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包括:自          日至          日期间(包括期间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    元(大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额度内,贷款人依据与借款人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个人循环借款合同、个人网络循环借款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借款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也不论该债权是否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产生。

 

第二十三条  对第十八条的约定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21.1  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      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1.2  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21.3  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地:        )。

21.4                   

 

第二十四条  对第十九条第二款的约定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各方当事人和         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对第二十条的约定

                                                                                

                                                                                


抵押物清单

单位:平方米,元

房产抵押

房产抵押物

抵押人

建筑面积

抵押物价值

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

不动产单元号

房产1

 

 

 

 

 

房产2

 

 

 

 

 

房产3

 

 

 

 

 

房产4

 

 

 

 

 

房产1地址

 

房产2地址

 

房产3地址

 

房产4地址

 

 

                                                                            

 

抵押权人(贷款人)(盖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人已提请抵押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抵押人的要求对相应条款作了说明,抵押人确认对本合同内容不存在误解或疑义

 

                                                                            

抵押人(自然人签字或单位盖章):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其他送达方式:

传真:              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件:                                微信号:                 

 

抵押物共有人(自然人签字或单位盖章):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其他送达方式:

传真:              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件:                                微信号:                 

 

                      合同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