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业务须知
第一条 基本规定
1.分期付款是指您使用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贷记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在我行提供的分期付款期数范围内,按照与我行约定的还款计划,每月向发卡机构归还当期应还款项,直至商品或服务总价清偿完毕为止的一种交易方式。
2.消费转分期是指您持卡消费后、到期还款日前的免息期内,将一笔或多笔符合条件的消费交易转为分期付款的业务。消费转分期包含账单分期,账单分期是指在账单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您可对最近一期已出账单中全部或部分消费金额办理分期付款的业务。
第二条 申请
1.您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短信银行、工银e生活、智能终端或营业网点等其他我行允许的渠道办理分期付款业务。
2.主卡持卡人可办理主副卡项下分期业务,副卡持卡人仅允许办理副卡项下分期业务。
3.您可在我行指定的期数范围内选择分期期数,金额须大于等于我行规定的起始金额。对于账单分期,若申请金额小于上期账单总金额,我行将对上期账单中从最早记账的一笔消费开始按交易时间顺序办理账单分期,直至分期金额达到您申请金额,因此可能出现一笔消费仅对部分消费金额办理账单分期的情形。
4.每个账户(贷记卡主副卡为同一账户)每个币种在到期还款日前仅可办理一次账单分期业务,账单分期办理成功后,对于该账单内未申请办理账单分期的交易金额不可再次申办。
5.已经申请完成的分期付款业务不能撤销,且不能对分期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
第三条 使用、还款及退货
1.分期付款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生产经营,不得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不得用于购房,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不得用于投资账户交易类产品,不得用于购买债券,不得用于借贷,不得用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用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我行明确规定禁入的领域。
2.分期付款每期扣款金额记账后,将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您信用卡账户的分期应付款项、利息和费用等,属于您依法应清偿的债务,请按约定及时偿还。若按期偿还信用卡当期应还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该款项不会自动提前清偿下期账单分期应还本金和手续费。
3.在分期付款期间,您的交易及还款情况、资信状况、欺诈等风险情况危害或足以危害我行实现本业务规则项下债权的,或您出现大额异常分期、未按约定还款或分期付款资金流向异常等违反监管要求、本须知及我行对外公布的业务规则等情况,我行有权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余额一次性计入您的信用卡账户,您应于当期对账单到期还款日(含)前足额偿还。
4.您可以办理全额或部分金额的提前还款,但我行将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对于部分提前还款的,我行根据您的提前还款金额减少剩余期数,每期扣款金额不变,尾数部分计入最后一期。
5.分期付款期间您可办理一次展期,展期后该笔分期付款的总期数不得超过我行允许办理的分期期数,展期后每期扣款金额按照展期期数重新分配。由于展期导致的1元以下金额,纳入展期后的首期一并扣收。办理展期后,如发生本条第3款约定的情形,我行可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期数分期款项余额一次性计入您的信用卡账户,您应于当期对账单到期还款日(含)前足额偿还。
6.您可以办理全额或部分退货。对于部分退货的,我行根据您的退货金额减少剩余期数,每期扣款金额不变,由此产生的尾数计入退货后的首期。办理账单分期业务时,若总消费笔数大于100笔,则当日无法对上期账单内所有消费交易进行退货。
7.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当日不得办理提前还款或展期业务。办理提前还款、展期、退货业务后,后续记账方式、日期等保持不变。
第四条 收费规则
1.手续费率不低于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期限贷款基准利率,分期付款手续费可于首期一次性收取,也可分期收取,具体以发卡机构执行为准,并将从您的信用卡账户中直接扣收。首期一次性收取手续费=分期付款本金*分期付款手续费率,分期收取的每期手续费=(分期付款本金*分期付款手续费率)/分期期数。分期收取手续费的,每期手续费中1元以下的金额并入首期一次性收取,其余期数仅收取整数金额的手续费。请您在办理本业务前,务必与我行确认分期付款手续费的具体收取方式及有关业务规则。
2.首期本金和首期收取的手续费均在业务申请成功当日(首期记账日)计入信用卡账户,后续每期记账日与首期记账日一致(无对应日期的,记账日为月末最后一日)。
3.对于全额提前还款的,已收取的手续费(含首期一次性收取及分期收取)不予退还,尚未缴纳的手续费(分期收取)不予收取;对于部分提前还款的,已收取的手续费(含首期一次性收取及分期收取)不予退还,提前还款金额对应的手续费我行不再收取,剩余分期付款本金按照原约定手续费率计算手续费。
4.提前还款违约金收费标准为提前还款金额的3%。对已全额收取分期付款手续费的业务,我行不收取分期付款提前还款违约金。
5.已经全部记账的分期付款业务退货时,您已经缴纳的分期付款手续费不予退还。未全部记账的分期付款业务退货时,手续费收取规则如下:对于首期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若全额退货,已缴纳的手续费予以退还,若部分退货,已缴纳的手续费按退货比例退还;对于分期收取手续费的,若全额退货,已缴纳的手续费不予退还,尚未缴纳的手续费不予收取,若部分退货的,已缴纳的手续费不予退还,退货金额对应的手续费我行不再收取,剩余分期付款本金按照原约定手续费率计算手续费。
6.分期付款展期时,展期手续费于展期日当日一次性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以您办理展期业务时确认的手续费率为准。
7.对于免收首期分期付款手续费的,在分期付款未完结前申请退货、提前还款的,按退货金额、提前还款金额占分期付款金额的比例补收手续费。
第五条 其他
1.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销商承担所有与产品和服务有关的法律责任;我行仅提供分期付款业务,与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销商之间不存在代理、经销关系。
2.其他未尽事宜,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和我行公布的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3.申请办理本业务前,请您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业务规则,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并确认我行已应您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
注:客户咨询投诉请拨打我行客户服务热线:95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