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国家助学贷款合同
(2022年版)
借款人:
贷款人:
介绍人:
见证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国家助学贷款项目合作协议,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特别提示:借款人、介绍人和见证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第一部分 基本约定
第一条 贷款种类和金额
见本合同第二十四条。
第二条 贷款用途
见本合同第二十五条。
第三条 贷款期限
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4.1 本合同项下贷款参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进行定价,贷款利率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
4.2 贷款发放后,贷款利率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二十八条:
A、贷款期限为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具体调整周期见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利率确定日为每笔贷款发放满一期后的对应日。贷款人在该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如该日为LPR发布日,则适用上次发布的LPR)第二十七条约定期限品种LPR和加点数值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如遇调整当月不存在与贷款发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B、贷款期限为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发放后的每年1月1日为利率确定日,贷款人按该日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第二十七条约定期限品种LPR及加点数值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C、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4.3 借款人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借款人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中途辍学、结业、肄业、退学、被开除(取消)学籍等(上述情形以下合称“终止学业”)或者毕业、休学的,终止学业、休学、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本人全额向贷款人支付。
4.4 借款人毕业的,自毕业之日的次月1日起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其中秋季毕业以当年7月31日为毕业之日,春季毕业以当年3月31日为毕业之日。借款人终止学业、休学的,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起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4.5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确定办法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贷款发放
5.1 见本合同第二十九条。
5.2 放款账户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条。
5.3 因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致使贷款人与助学贷款工作管理中心签署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终止,或发生第十二条所述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
5.4 贷款发放后,会以借款凭证记载贷款实际发放日、到期日、贷款利率等信息,借款人可登录中国工商银行手机银行APP或前往贷款经办行查看电子借据信息。
第六条 贷款偿还
6.1 借款人可以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还款方式中选择一种偿还贷款本息,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一条。
A、等额本金还款法
B、等额本息还款法
6.2 借款人指定其在贷款人处开立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约定的结算账户作为还款账户
6.3 在每一还款日17:00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一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划收;借款人有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划收。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依法按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划收。
6.4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有多笔种类相同的债务的,借款人的还款资金不足以清偿借款人所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决定不同债务及费用、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本金的清偿顺序。
6.5 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注销,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扣款,借款人应到原贷款受理网点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6.6 借款人毕业、休学的,在办理相关手续之前应与贷款人对本合同上述条款约定的还款计划进行确认,或还清贷款本息。
借款人毕业后一年内,可向贷款人提出一次变更还款计划的申请,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可相应调整还款计划。
借款人终止学业(即中途辍学、肄业、结业、退学、被开除(取消)学籍)的,借款人应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若借款人毕业后继续攻读全日制教育学位,借款人可向贷款人申请还款期限顺延。相关申请须在借款人毕业三个月前以书面形式提交贷款人。经贷款人审批同意后,贷款行可为其办理还款期限顺延手续,具体还款方式、期限和金额等以双方确认的新还款计划为准。
第七条 提前还款
7.1 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在获得贷款人审批同意后办理提前还款。
7.2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满足下列条件:
A、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的条件。
B、在提前还款时,在本合同项下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和其他费用。
7.3 提前还款部分按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
7.4 由于借款人提前还款而造成贷款期限发生变化的,未偿还部分贷款利率确定方式包括以下两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四条:
A、按原贷款利率计息;
B、自缩短期限之日起,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所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期限品种LPR和第四条约定执行(如该日为LPR发布日,则适用上次发布的LPR),但缩短期限前已计收的利息不予追溯调整。
第八条 罚息
8.1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五条。
8.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六条。
8.3 贷款利率按第4.2条的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
第九条 投诉与争议解决
9.1 如有问题,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门户网站或手机银行APP在线客服咨询投诉,或拨打统一的咨询与投诉电话(95588)。
9.2 争议解决见本合同第三十七条。
第十条 其他
10.1 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10.2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
10.3 借款人、介绍人(如有)、见证人(如有)、贷款人均同意以线下纸质合同方式,或线上电子合同方式签订本合同:
10.3.1 通过线下纸质合同方式签订本合同的,合同自借款人、介绍人(如有)、见证人(如有)签字(自然人适用)或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单位适用),且贷款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份数及持有人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八条。
10.3.2 通过线上电子合同方式签订本合同的,合同自借款人、介绍人(如有)、见证人(如有)在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渠道选择的U盾、密码器、或人脸识别组合手机短信验证码等身份验证方式验证通过,且贷款人加盖电子印章之日起生效。电子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门户网站或手机银行APP调阅和查询生效电子合同文本。
第十一条 补充条款
见本合同第三十九条。
第二部分 具体条款
第十二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12.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以采取第12.2条所列措施:
A、借款人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B、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C、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D、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或借款人因被羁押、刑事拘留等被限制人身自由,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E、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休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或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现象;
F、借款人受记过以上处分、行政处罚的;
G、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H、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
I、本笔贷款存续期内,借款人在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违约的;
J、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12.2 发生12.1条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3)停止发放本合同及依据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的贷款和其他融资款项,部分或全部取消借款人未提取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
(4) 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其他费用;
(5)解除本合同;
(6)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7)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扣收
13.1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到期(包括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第十八条约定的费用)的,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从借款人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的本外币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但是贷款人应当通知借款人(从约定还款账户中扣划本合同项下已经到期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除外)。扣款通知发出后3日即视为送达。借款人对扣收有异议的,应当在扣款通知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
13.2 贷款人扣收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13.3 扣收款项与本合同币种不一致的,按扣收日贷款人适用的汇率进行折算,扣收日至清偿日(贷款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合同币种并实际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四条 借款人承诺
14.1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14.2 按照本合同和还款计划的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14.3 当出现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时,在 5 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借款本息的偿还;
14.4 如实提供贷款人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包括对外所欠款项、新发生大额借款等),并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查和检查与借款有关的个人经济收入、开支等资信情况;
14.5 住所、就读学校、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工资收入等事项发生变更,或出现终止学业、休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重大疾病、受记过以上处分或行政处罚等情形时,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4.6 终止学业、转学时在还清贷款本息后再办理终止学业、转学手续;
14.7 在毕业前主动与贷款人联系,确认还款计划;
14.8 毕业后与贷款人保持联系,提供本人就业信息和联系方式等。
第十五条 介绍人承诺
15.1 召集借款人办理相关贷款手续,审查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确保签字的真实性;
15.2 在借款合同订立后,以挂号信等有效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使其知悉借款人贷款情况,支持借款人偿还贷款;
15.3 借款人在校期间出现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被开除、伤残、死亡、失踪、借款人受记过以上处分或行政处罚等情况的,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15.4 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将借款人的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告知贷款人;
15.5 借款人毕业、终止学业、休学、转学的,协助贷款人与借款人确认还款计划、办妥还款确认手续,或在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方可为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
15.6 建立和管理借款人的居住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档案资料;
15.7 对借款人进行信用教育,向借款人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
15.8 监督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协助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按时清偿的贷款本息进行催讨、追索;
15.9 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六条 见证人承诺
16.1 协助介绍人和贷款人全面了解借款人情况,包括借款人家庭主要成员的单位、经济状况、居住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借款人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
16.2 在借款人未还清贷款本息前与其保持联系,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借款人的最新去向及有效联系方式;
16.3 敦促借款人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协助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按时清偿的贷款本息进行催讨、追索。
16.4 当借款人发生受记过以上处分或行政处罚的情形,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十七条 转让
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贷款人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借款人,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作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十八条 实现债权的费用
由于借款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等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索。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偿,并从贷款人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十九条 保密
贷款人承诺对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非公开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具有以下约定情形的除外:
19.1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的约定对外提供或披露借款人或担保人相关资料或信息;
19.2借款人、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为催收之目的将借款人或担保人有关资料或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或贷款人依法指定的其他第三方机构;
19.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证
经各方协商,各方可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借款人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送达及诉讼/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
21.1 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承诺,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本方送达地址正确无误,如送达地址变更,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有义务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向约定的送达地址或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另行书面通知的地址寄送相关文件,即视为已向受送达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如因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贷款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承担。
21.2 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确认以本合同记载的地址作为本合同项下争议所涉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同意司法机关可使用本合同所记载的传真、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微信号等电子联系方式,对各项法律文书进行电子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
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同意司法机关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送达法律文书,司法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向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上述送达约定适用于诉讼、仲裁以及其他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
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应确保本合同记载的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微信号等各项信息的真实有效性,相关信息如有变更,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否则按原信息进行的送达仍然有效,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二条 通知方式
除信函方式外,借款人同意接受电话、短信作为通知、催收方式,并对贷款申请时所预留联系电话的真实性负责,借款人联系电话号码变更后,应在当月扣款日之前通知银行。
第二十三条 个人信息处理
23.1 中国工商银行基于订立、履行个人作为当事人的借款合同必需目的,可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规章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借款人、担保人的个人信息,并长期作为贷款信息留存使用。本合同所指个人信息是指贷款申请表所列示的个人信息。
中国工商银行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主要用于受理贷款申请及发放、清收个人贷款相关事宜。因贷款服务相关的担保、评估、清收、诉讼等合作或外包需要,中国工商银行会向个人贷款合作/外包机构、债权受让人、专业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担保机构、履约保险公司等提供部分个人信息及借款信息。接收信息的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贷款相关事宜之目的接触并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的业务需要使用个人信息,中国工商银行会与其签署严格的保密协议,要求他们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的说明、以及其他相关的保密和安全措施来处理借款人或担保人的个人信息。中国工商银行将要求中国工商银行的合作方不得将个人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因贷款仲裁诉讼清收等原因,中国工商银行会向仲裁机构、法院和司法机关提供个人信息。
中国工商银行为履行合规责任,包括满足监管合规、税务合规及其他须遵守的监管要求等,以及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包括洗钱、恐怖主义融资、贿赂、贪污、逃税、欺诈等)。
23.2 贷款发放前,借款人、担保人有权撤回贷款申请及相关信息,已撤回的不影响撤回前基于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撤回后视同放弃贷款申请,贷款流程终止,中国工商银行同意撤回申请后本合同终止。
23.3中国工商银行征得同意处理借款人和担保人个人信息的例外: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以下例外情形中,即使未获得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同意,中国工商银行仍可能会处理的个人信息:
A、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
B、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C、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D、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E、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需在本协议约定之外处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个人信息,中国工商银行将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充分说明处理相关信息的目的、用途、内容和范围、保存期限、可能后果,及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并事先征得同意或授权。
23.4按照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中国工商银行保障信息提供者对自己的个人信息行使权利,中国工商银行将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或响应借款人或担保人的以下权利请求:
A、访问个人信息。借款人或担保人有权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点、个人网银、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访问本人的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B、更正和更新个人信息。若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现本人的个人信息有误时,有权要求中国工商银行做出更正。类似地,若借款人或担保人想更新个人信息,也可以通过电子渠道自行更新部分个人信息。在修改个人信息之前,中国工商银行会验证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身份。
C、拒绝中国工商银行营销信息。借款人或担保人有权通过回复短信、客服热线(95588)退订中国工商银行推送的营销活动通知或商业性电子信息。
D、申请访问、更正和更新个人信息的渠道为贷款经办行。
第二十四条 对第一条的约定
贷款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 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第二十五条 对第二条的约定
第一条约定的贷款金额中 元为学杂费用途,用于借款人向所在学校支付学杂费; 元为生活费用途,用于借款人日常基本生活费用的开支。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各种方式监督、核查贷款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对第三条的约定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 。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对第四条第一款的约定
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日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 (一年期/五年期以上)LPR (加/减) 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确定,如贷款发放日当日为LPR发布日,则适用上次发布的LPR。据此确定的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并按下列公式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本合同项下借款凭证对加点数值另有约定的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第二十八条 对第四条第二款的约定
贷款发放后,贷款利率按 处理,调整周期为 个月。
第二十九条 对第五条第一款的约定
学杂费贷款按学 (年/期)等额发放,每学年(期)发放的贷款金额为 元。生活费贷款按 (月/季)等额发放,每月(季)发放的金额为 元(每年的2、8月份及借款人在校的最后学年的7月份不发放生活费贷款)。
第三十条 对第五条第二款的约定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生活费贷款划入其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下列账户:实际放款账户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学杂费贷款划入下列学校账户:
学校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三十一条 对第六条第一款的约定
借款人按照 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按 (月/三个月)偿还贷款,第一个还款日为 年 月 日,从第二个还款日起,每一还款日为第一个还款日每 (月/三个月)的对应日;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该期最后一日。最后一个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在每一还款日,借款人应将当期贷款本息一并清偿。
第三十二条 对第六条第二款的约定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三十三条 对第七条第二款的约定
32.1 部分提前还款的,还款金额不少于 元。
第三十四条 对第七条第四款的约定
未偿还部分按照 确定贷款利率。
第三十五条 对第八条第一款的约定
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
第三十六条 对第八条第二款的约定
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
第三十七条 对第九条的约定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A、提交 仲裁委员会在 进行仲裁。
B、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对第十条第三款的约定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当事人和 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九条 对第十一条的约定
贷款人: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的要求对相应条款作了说明,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确认对本合同内容不存在误解或疑义。
借款人(签字):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其他送达方式:
传真: 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件: 微信号:
共同借款人(签字):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其他送达方式:
传真: 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件: 微信号:
介绍人(公章):
送达地址: 邮编:
其他送达方式:
传真: 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件: 微信号:
见证人(自然人签字或单位盖章):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其他送达方式:
传真: 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件: 微信号:
合同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