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如意金积存业务协议书

2025年版)

 

中国工商银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努力为客户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金融服务。【温馨提示】在签订本协议之前,请客户(甲方)认真阅读本协议全部条款和内容,特别是涉及客户权利义务和加粗标识部分,并自主决定是否选择办理如意金积存业务。若客户不理解或不认可本协议任一条款或内容的,请不要点击确认/接受按钮或者签署本协议。客户点击确认/接受按钮或者签署协议,即视为接受并理解协议全部条款及内容。

 

甲方:客户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行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如意金积存业务相关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定义

1、如意金积存业务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申请,为甲方开立如意金积存账户,记录甲方在账户存续期间买入乙方如意金条产品并存放乙方的负债类业务。如意金积存账户的记账单位为克,账户数额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余额不能为负数。对于如意金积存账户内的余额,甲方可以自主选择提取如意金条产品实物或赎回。

2、如意金条产品是指中国工商银行自行设计,带有“中国工商银行”标识的、成色为AU99.99的条块黄金产品。如意金积存业务可支持提取的如意金条产品规格(下称“提金规格”)具体以中国工商银行官网(www.icbc.com.cn)公告为准。

3、如意金积存业务的积存方式分为以下两类:

1)定期积存是指甲方建立定期积存计划,以固定周期为频率,按期向乙方买入固定数量(指黄金克数,下同)或固定金额的如意金条产品,并存入如意金积存账户。按固定数量办理定期积存的,定期积存计划项下的每期买入数量应不低于1克。按固定金额办理定期积存的,定期积存计划项下的每期买入金额应不低于定期积存计划建立时的1克积存价格。

2)主动积存是指甲方在如意金积存业务服务时间内,按照甲方自主确定的数量或金额,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公布的积存价格(指如意金积存业务的买入价格,下同),向乙方买入如意金条产品并存入如意金积存账户。按数量办理主动积存的,单笔买入数量应不低于1克。按金额办理主动积存的,单笔买入金额应不低于1克积存价格。

4、赎回是指甲方在如意金积存业务服务时间内,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公布的赎回价格(指如意金积存业务的卖出价格,下同),向乙方代理的赎回合作企业卖出已积存的如意金条产品并获得相应资金。

5、提取实物是指甲方在支持提取实物的如意金积存业务办理渠道,在符合提金规格的乙方如意金条产品库存范围内,使用如意金积存账户余额提取如意金条产品实物。

6、如意金积存业务办理渠道是指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以及中国工商银行APP、网上银行(www.icbc.com.cn)等电子银行渠道。

7、如意金积存业务服务时间

1)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周一至周五各营业网点的实际营业时间。

2)中国工商银行APP、网上银行(www.icbc.com.cn)等电子银行渠道:每日的9:00—22:30。

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行是指为甲方开立如意金积存账户的中国工商银行分支机构。

二、如意金积存账户的开立与注销

1、甲方申请开立如意金积存账户的,需先行在乙方开立Ⅰ或Ⅱ类个人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如意金积存业务的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甲方结算账户”),并通过如意金积存业务办理渠道提交开户申请。开户申请过程中,乙方对甲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甲方应根据其自身真实情况参与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对评估结果承担责任;甲方评估结果符合乙方要求的,方可提交开户申请

2、甲方保证用于申请开立如意金积存账户的身份证明、甲方结算账户等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保证当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通过如意金积存业务办理渠道进行变更。

3、甲方可向乙方申请注销如意金积存账户。甲方申请销户时,应终止账户项下所有进行中的业务,通过提取实物或赎回方式将如意金积存账户余额清零。

4、甲方同一时间在中国工商银行只能持有一个如意金积存账户。

三、定期积存

1、甲方办理定期积存的,需事先建立定期积存计划,设定积存周期、每期积存数量或金额、积存日期,以及计划的生效时间。积存周期、每期积存的黄金数量或金额、积存日期,以及计划的生效时间等要素的可选择范围,按甲方申请时乙方系统的有效规则为准。

2、定期积存计划采用按数量方式积存的,乙方将在计划存续期间内,在计划设定的每个积存日期,按照乙方当日系统批量执行扣款前最近一次积存报价(例如,某日9:10和15:30存在两次积存报价,系统批量扣款发生在19:00,则以15:30的积存报价为最近一次积存报价),从甲方结算账户扣划与积存数量对应的金额,用于买入如意金条产品。

3、定期积存计划采用按金额方式积存的,乙方将在计划存续期间内,在计划设定的每个积存日期,从甲方结算账户扣划积存金额,按照乙方当日系统批量执行扣款前最近一次积存报价买入如意金条产品。

4、定期积存计划项下的买入交易在乙方扣款成功之时即时成交且不可撤销,如意金积存账户余额在次日更新。

5、定期积存计划存续期限为自甲方指定的生效之日起一年,甲方可根据需要选择是否自动展期。选择自动展期的,定期积存计划到期后自动顺延一年,可多次顺延,以此类推。不选择自动展期的,定期积存计划到期后自动终止。定期积存计划存续期间内,甲方可通过如意金积存业务办理渠道自主修改或终止定期积存计划。

6、在任一积存日期,甲方结算账户余额不足的,定期积存计划项下的当期买入交易失败。

7、甲方可在同一如意金积存账户项下建立多个定期积存计划,但针对同一积存日期只能设定一个定期积存计划。

四、主动积存

甲方办理主动积存的,应在如意金积存业务服务时间内,通过如意金积存业务办理渠道,提交主动积存申请。主动积存按照如意金积存业务办理渠道实时公布的积存价格即时成交并不可撤销,如意金积存账户余额在次日更新。

五、提取实物

1、甲方办理提取实物的,应在如意金积存业务服务时间内,通过支持提取实物的如意金积存业务办理渠道(包括乙方营业网点及其所属二级分行辖内的其他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渠道)在提金规格范围内,提交提取实物申请。甲方提取实物申请提交成功后,实时扣减甲方如意金积存账户余额。对于不满提金规格起点的如意金积存账户余额部分,乙方仅可办理赎回。

2、甲方知晓并理解:受限于如意金条产品实物的库存情况,甲方有关指定规格、件数的提取实物申请,存在不能为乙方即时受理的可能性。甲方对此给予充分的谅解。

3、甲方申请提取的如意金条产品实物自甲方签收之时起,所有权归属于甲方。

六、赎回

1、甲方可向乙方申请赎回如意金积存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余额。甲方办理赎回的,应在如意金积存业务服务时间内,通过如意金积存业务办理渠道提交赎回申请。赎回按照如意金积存业务办理渠道实时公布的赎回价格即时成交并不可撤销,如意金积存账户余额在赎回申请提交次日更新。

2、赎回所得资金将在自甲方赎回申请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入甲方结算账户。赎回资金在自甲方赎回申请提交之日至赎回资金到账之日期间不计利息。

3、单日中国工商银行所有如意金积存业务客户累计赎回申请超过截至上一日所有如意金积存账户余额的20%的,视为巨额赎回。出现巨额赎回时,乙方有权不接受超出部分的赎回申请。若连续两日发生巨额赎回,乙方有权暂停受理赎回申请,甲方可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公告的开放日重新进行申请。在发生巨额赎回业务暂停时,乙方最迟于次一工作日内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站(www.icbc.com.cn)进行公告。

七、价格

1、积存价格与赎回价格由中国工商银行综合参考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报价、国际市场美元/盎司黄金价格及人民币兑美元汇率设定,通过如意金积存业务办理渠道对外公布。

2、甲方知晓并理解:受黄金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如意金积存业务的积存价格与赎回价格可能在同一日内实行多次报价。一日出现多次报价时,甲方定期积存计划项下的买入交易、主动积存或赎回申请,均以如意金积存业务的最近一次报价作为成交价格。

八、限额管理

乙方根据市场情况、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需要、监管要求等情况,对如意金积存业务进行限额管理。限额包括单日积存上限、赎回上限等。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限额值,并在限额生效前7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公告、手机银行消息推送等方式告知甲方。

九、发票

甲方办理定期积存或主动积存后,可向乙方申请开立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个人信息授权

1、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甲方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有效期、国籍、职业、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用于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身份核验;将甲方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甲方结算账户等用于办理如意金积存业务。

2、甲方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等线上渠道申请提取实物的,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甲方指定收货人姓名、联系电话、收货地址提供至乙方指定的快递物流企业,用于如意金条产品实物的快递物流配送。

3、甲方个人信息授权的有效期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甲方如意金积存账户注销之日止。乙方将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期限内,以及为实现本协议信息处理目的所必需的时限内保存甲方上述个人信息,承担超授权期限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乙方将对超出保存期限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等处理。

十一、风险提示

1、因受国内国际各种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黄金价格可能会发生剧烈波动。甲方承诺已充分了解黄金投资的风险,充分了解如意金积存业务性质,充分认识到可能由此遭受的损失,并自愿承担这些风险和损失。甲方确认其交易请求或申请是根据自身判断所做出,由此产生的风险和导致的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2、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等情况,要求甲方进行或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如甲方不参与评估,或评估结果显示甲方不具有与如意金积存业务相匹配的风险承受能力的,乙方可不受理甲方的主动积存申请、定期积存计划建立申请或展期申请,甲方的赎回、提取实物申请不受限制。

十二、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1、因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下称“不可抗力”),或非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等意外事件(下称“意外事件”),造成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发生买入或卖出数量错误、成交价格错误、扣划金额错误等错误交易的,乙方有权予以撤销,但应以电话、短信、手机银行消息推送等方式通知甲方。

十三、有效期

本协议于甲方如意金积存账户存续期间持续有效,至甲方如意金积存账户依据本协议约定注销之日终止。

十四、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发生任何争议时,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时,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十五、其他

1、甲方通过中国工商银行APP、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办理如意金积存业务,应先办理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渠道注册手续,并同意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渠道注册协议的规定。

2、甲方理解并认可,乙方可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调整如意金积存的业务办理规则(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开销户、积存、提取实物、赎回的办理条件、渠道、方式,调整交易时间、交易时段及步长、最低积存限额等)或停办如意金积存业务。除特殊情况外,乙方将提前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站(www.icbc.com.cn)、中国工商银行APP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公告。如果甲方对乙方所做调整或停办决定有异议,甲方可在公告期内拨打95588咨询,或注销如意金积存账户。

3、乙方对本协议所做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将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站(www.icbc.com.cn)、中国工商银行APP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渠道公告。在公告期内,甲方对本协议的修改有异议的,可在新协议生效前拨打95588咨询,或注销如意金积存账户。公告期满,甲方未注销如意金积存账户或在公告期满后继续进行如意金积存业务相关操作的,视为同意接受修改后的协议版本。

4、如对乙方提供的服务有疑问,甲方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中国工商银行网站(www.icbc.com.cn)或中国工商银行APP在线客服咨询投诉,或拨打中国工商银行服务热线95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