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企对账服务条款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客户)、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银企对账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条款。 

第一条 甲方申请办理银企对账(简称:对账)服务,承诺同意本部分项下具体条款约定。

第二条 为确保银企资金安全,及时核实、纠正可能发生的账务差错,乙方向甲方提供账户余额,供甲方核对账务,甲方须予以配合。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所涉及的账户包括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外汇账户、本外币合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定期(通知)存款账户、其他存款账户等

第四条 乙方发出的账户余额加载在对账单上,甲方确认的对账结果加载在对账回执上。

第五条 乙方定期或不定期向甲方发出电子、纸质对账单供甲方核对,甲方应按时将核对结果反馈乙方,以确认双方账务记载是否一致。如甲方在约定的对账周期内未发生资金收付活动乙方系统自动发起的计息入账、账户管理费扣收等除外),乙方可不发送当期对账单。

第六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对账服务,按对账单送达方式分为电子对账和纸质对账:

(一)电子对账是指甲方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智能设备、银企互联等渠道查询对账单,确认对账结果,反馈对账回执的过程。

(二)纸质对账是指乙方将纸质对账单通过委托寄递等方式送达甲方,甲方确认对账结果,反馈对账回执的过程。

第七条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至少一种对账方式。

(一)乙方将为甲方开通电子对账,并将为甲方开通全部电子对账渠道(网上银行等需甲方注册的,甲方需先注册相应渠道方可使用),将按照约定的对账频率通过电子对账渠道向甲方发送电子对账单。

(二)除电子对账方式外,甲方也可选择纸质对账方式乙方将按照约定的对账频率通过委托寄递等方式甲方发送纸质对账单。

乙方发送纸质账单后,甲方也可通过电子对账渠道确认对账结果,反馈对账回执甲方通过多种对账方式反馈对账回执的,乙方以首次收到的对账回执为准。

第八条 如因不可抗力或归因于甲方的且经乙方认可的特殊情况,乙方无法通过甲方确认的对账方式发送对账单,或甲方无法通过确认的对账方式接收对账单或反馈对账回执的,乙方可通过其他多种渠道向甲方发送对账单,同时甲方可以通过上述渠道向乙方反馈对账回执,乙方以首次收到的对账回执为准。

第九条 甲乙双方按本条款约定的时间进行银企对账。

(一)甲方与乙方通过电子对账方式进行对账的,在乙方系统运行正常情况下,乙方向特定系统或设备发送对账单成功,视同乙方已将对账单送达甲方。甲方应在对账单送达30日内反馈对账回执。

(二)甲方与乙方通过纸质对账方式进行对账的,在乙方寄出对账单之日起2日后,视同乙方将对账单送达甲方。甲方应在纸质对账单寄达30日内反馈对账回执。

第十条 乙方有权根据账户资金变动情况,上门与甲方核对账务或重要事项,甲方应积极配合核对账务,并及时反馈对账回执。

第十一条 甲方应做好对账结果反馈。电子对账方式中需使用客户证书、密码或卡介质等身份识别工具进行验证或反馈对账回执的,甲方需对相关身份识别工具妥善管理,若发生遗失、被盗、遗忘等情况,造成对账回执反馈相关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延迟、错误、泄露),或造成相关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电子对账方式中需与甲方约定的有权对账人核对对账结果的,凡以甲方有权对账人名义进行的相关对账操作,均视为甲方操作,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方应督促有权对账人本人操作,非其本人操作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委托寄递和上门对账,甲方应在对账回执上注明日期,加盖预留印鉴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返还乙方,对于甲方NRA等账户且预留印鉴为甲方账户有权签字人签章的,以此预留印鉴为准。对于委托寄递和上门对账对账回执签章甲方应保证在对账回执上使用的签章与其在乙方约定的签章相符,乙方仅对签章进行表面一致性核验。

第十二条 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甲方的有权对账人,可以通过乙方认可的对账方式反馈对账回执、银企对账各约定事项的变更事宜。若甲方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等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明确要求不可以办理对账回执反馈的、银企对账各约定事项的变更事宜的,甲方应书面告知乙方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若未书面告知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甲方可与乙方约定除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之外的有权对账人,负责办理乙方认可的对账方式的对账回执反馈以及银企对账相关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甲方前期未反馈对账回执,甲方完成乙方提供的双方约定的对账频率下最新一期对账回执反馈的,视同未反馈的对账单已全部认可无误。

第十四条 甲方应按时确认对账结果并反馈对账回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甲方超过对账时间未反馈对账回执或核对结果不一致,甲方应配合乙方查明原因,且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控制账户交易措施,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因超过对账时间未反馈对账回执且乙方采取控制账户交易措施的,在甲方完成乙方提供的双方约定的对账频率下最新一期对账单的对账回执反馈后,乙方应及时恢复甲方账户交易功能,甲方账户仍存在乙方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而被实施控制账户交易措施的情况除外。

本条款所指控制账户交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限制账户交易规模或频率、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控制、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撤销账户等。

第十五条 甲方反馈对账回执时,应勾选“相符”或“不符”选项,甲方勾选“不符”应向乙方反馈不符款项信息。纸质对账回执中“相符”和“不符”均未勾选,未达账项调节表亦未填写的,乙方将视为甲方确认对账结果相符。

第十六条 甲方撤销本条款项下相关账户的,应当与乙方核对账户余额,成功办理账户撤销视同甲方已认可销户时核对的账户余额无误,如销户成功时,仍存在甲方前期未反馈对账回执的对账单,视同未反馈对账回执的对账单已全部认可无误。

第十七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确的有权对账人、联系电话、对账地址等信息,在信息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变更申请。因甲方提供信息错误或未及时通知乙方变更相应信息导致无法按时进行银企对账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控制措施,直至甲乙双方确认对账信息一致并完成信息变更,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因甲方提供信息不详细、不准确、不完整、不合法或变更不及时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在甲方未反馈对账回执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对账回执催收,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等方式,甲方应予以配合,乙方将优先将相关信息发送甲方约定的除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之外的有权对账人,如甲方未指定除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之外的有权对账人,乙方将相关信息发送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十九条 对账单仅用于双方核对账户余额,甲方不得用于此外的任何用途。

第二十条 甲方同意自本条款生效之日起,授权乙方在委托第三方合作机构进行委托寄递对账时,将甲方的相关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合作机构用于对账单的投递和对账回执的回收。

第二十一条 对账单在委托寄递过程中非乙方原因造成的遗失,或因甲方提供地址错误或未及时通知乙方变更地址,产生的账户信息泄露,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如甲方新开立账户,则本条款自《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及产品使用综合协议》生效时生效;如甲方已在乙方开立账户,则本条款自《关于修订<银企对账服务条款>的公告》载明的生效日生效。本条款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账户存续期间内有效。如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条款自动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条款是甲乙双方的其他既有协议、条款和约定的补充。如本条款与其他既有协议、条款和约定有冲突,涉及对账服务内容的,应以本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