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密码服务条款
第一条 为有效防控支付结算风险,保障客户和银行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就甲方使用支付密码订立本章向下条款,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 甲方已知晓支付密码的用途及使用方法,自愿选择使用支付密码。
第三条 相关定义
支付密码是指基于现代计算机技术和密码原理,通过对客户支付凭证上的相关要素进行加密运算得出的一组密码数据,用于填写在支付凭证上,与预留银行签章组合作为银行凭以审核付款的依据。
支付密码的生成模式包括支付密码器(以下简称密码器)和支付密码单(以下简称密码单)两种。
密码器模式是指乙方向甲方发售密码器,并在其中加载账户及账户密钥,甲方使用密码器生成支付密码。
密码单模式是指乙方通过柜面或网上银行等渠道,向甲方提供与支付凭证相对应的支付密码。
第四条 甲方可与乙方约定使用任意一种支付密码模式,并严格按照《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签发支付凭证,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第五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均可使用支付密码。
第六条 甲方申请办理支付密码相关业务的,应向乙方提交《支付密码业务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授权他人办理的,还需出具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第七条 甲方使用支付密码签发的支付凭证,是乙方提供给甲方、其支付密码能够被乙方验证通过的特定凭证,包括票据和支付结算凭证。
第八条 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在签发支付凭证时,除按《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在支付凭证上加盖预留银行签章外,还需正确填写支付密码。如甲方签发的支付凭证或办理的相关业务未填写支付密码,或填写的支付密码经乙方核验错误,则乙方有权拒绝办理。
第九条 甲方背书转让应填写支付密码的票据权利时,除按《票据法》规定在票据背面签章外,还须填写票据对应的支付密码。
第十条 甲方填写支付密码时,应使用不可涂改的钢笔、碳素笔等将支付密码清晰完整地填写或打印在支付凭证上的指定位置,确保数字正确、不错漏、不潦草。因甲方支付密码填写错误,或填写、打印不清晰、不完整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甲方签发的使用支付密码的支付凭证,乙方核对支付密码及预留印鉴无误后进行款项支付。
第十二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支付密码及相关的口令、密钥,因保管不善被盗用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若甲方与乙方约定使用密码器,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一个密码器可加载甲方的多个账户,一个账户可加载于甲方的多个密码器中。加载账户须到账户的开户行办理,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购买、使用多个密码器。
2.密码器仅限甲方自身使用,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与其他存款人合用。因转让、出租、出借、或与其他存款人合用等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密码器的编码要素由支付凭证上的签发人账号、签发日期、凭证号码、金额和业务种类组成。录入支付凭证号码时,应截取凭证编号后8位数字,编号不足8位的,录入时在编号前加“0”补足至8位。
4.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携带相关证明文件,至乙方网点办理密码器中增加、移除账户,重置或解锁密码器口令,以及密码器停用、启用等业务。
5.密码器新增账户后,甲方签发的该账户支付凭证需填写支付密码。
6.密码器移除账户,移除日之前甲方签发的该账户支付凭证,移除日后10个自然日(含)内仍需填写支付密码。
7.密码器停用期为自停用之日起30天。在停用期内可重新启用;超过停用期的,密码器自动失效。密码器失效后不能重新启用。
8.密码器停用前甲方签发的支付凭证,在停用后10个自然日(含)内仍需填写支付密码。已停用、失效或作废密码器签发的支付密码无效。
9.遗忘密码器最高级别口令或口令被锁,甲方应持密码器及相关证明文件至网点办理解锁。
第十四条 若甲方与乙方约定使用密码单,须遵守以下规定:
密码单丢失、损毁的,甲方应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到乙方网点申请补打。
第十五条 甲方可与乙方约定变更支付密码模式。因甲方签发的支付凭证使用非当前模式支付密码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因系统故障导致无法核验支付密码时,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预留银行签章作为审核支付甲方款项的依据。
第十七条 本章条款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启用后自动生效,至相应账户销户或变更为非支付密码模式时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