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银信使服务是乙方按照甲方选择的服务项目,为甲方提供的一种有偿信息服务。甲方须指定其在乙方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申领的财智账户卡(智富通)作为服务载体。
二、甲方同意乙方以手机短信方式发送服务信息,并已知悉详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乙方有权调整工银信使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但应提前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或通知。甲方可提交业务变更申请,开通新增服务项目。对公工银信使具体收费标准及优惠政策等,详见乙方在网站及营业网点公布的《服务价目表》。各项收费如有变动,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收费相关咨询(投诉)请联系95588或乙方营业网点。
三、甲方申请使用乙方工银信使服务,应填制申请书,指定信息接收手机号码、服务账号或卡号、缴费账号,选择服务项目及服务期限等。如上述内容发生变更,甲方应及时填制申请书,向乙方申请变更。
若甲方已注册中国工商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渠道,也可通过电子银行自助开通、变更或撤销工银信使服务。
四、甲方必须保证其指定的信息接收手机号码为其合法指定人员合法使用的手机号码,同时须保证其他预留信息准确。因甲方预留信息不详细、不准确、不合法或变更不及时而造成乙方无法发送信息、甲方无法收到信息或造成信息失密,以及其他法律纠纷,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应自行对指定信息接收手机号码所接收到的账户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如发生信息泄露,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甲方可以选择是否自动展期,如果甲方选择自动展期,且服务期满前未向乙方提出终止服务申请,乙方将按原服务期限为甲方办理自动展期。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
六、甲方使用工银信使服务,需按照乙方制定并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对公工银信使服务费,并授权乙方从预留缴费账号按第 种方式 (1、一次性 2、按月 3、按季 4、按半年 5、按年)扣收。收费周期应与申请书保持一致,两者不一致时,以申请书为准。收费相关咨询(投诉)请联系95588或乙方营业网点。
七、如因甲方预留的缴费账户已销户或账户状态不正常、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按时扣收服务费用的;或者因甲方预留手机号码错误造成手机机主投诉或信息无法发送等情况的,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提供工银信使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在服务有效期内,甲方如需终止使用工银信使服务,需填制《单位客户“工银信使”服务申请书》向乙方申请撤销,服务有效期内,如甲方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应向乙方支付违约补偿金,违约补偿金金额为甲方已缴纳的剩余期限的服务费用。
九、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包含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乙方应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依法为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保密,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在服务期满后自动终止。如甲方在服务期内撤销协议,则协议自甲方撤销之日起终止。如甲方选择自动展期服务,则协议有效期依次自动延续,直至甲方撤销之日起终止。
十二、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处理。
十三、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及电信业务规则和惯例。
十四、增值税特别约定
1.甲方要求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先在乙方办理甲方信息登记,登记信息包括甲方全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和账号。如果甲方需要乙方发送OFD、PDF、XML格式文件的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应同时登记电子邮箱地址。甲方应确保提供给乙方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具体要求由乙方通过网点通知或网站公告等发布。
2.甲方自行领取增值税纸质发票的,需向乙方提供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指定领取人,并明确领取人身份证号等信息,由指定领取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增值税发票;指定领取人发生变更的,甲方需重新向乙方出具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甲方选择邮寄方式收取增值税纸质发票的,还应提供准确无误且可送达的邮寄信息,若邮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开具的数电发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交付给甲方;如果甲方需要OFD、PDF、XML格式文件的数电发票,乙方将通过邮件发送。
3.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或税务机关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乙方有权延迟开票,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4.增值税发票被甲方领取后或乙方交由第三方邮递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等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收到增值税发票相应联次的,乙方不负责赔偿甲方相关经济损失。
5.乙方开具蓝字增值税发票(不含数电发票)后,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包括全部退回和部分退回)、应税服务中止(包括全部中止和部分中止)、开票有误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甲方需送回原发票或向乙方提供有效证明以便乙方办理发票作废手续或开具红字发票。如需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规定需要由甲方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应由甲方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待税务机关审核并通知乙方后,乙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方开具蓝字数电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包括全部退回和部分退回)、应税服务中止(包括全部中止和部分中止)、开票有误或销售折让等情形,
(1)甲方对蓝字数电发票未进行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乙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2)甲方对蓝字数电发票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乙方或甲方均可发起红冲流程,经甲方确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由乙方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发起后72小时内未经确认的,自动作废。
6.如本合同确定的合同价格为含税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乙方有权根据国家税率变化调整本合同约定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