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第二条 为确保银企资金安全,及时核实、纠正可能发生的账务差错,乙方向甲方提供账务资金变动信息,供甲方核对账务,甲方须予以配合。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所涉及的账户包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定期(通知)存款账户、其他存款账户等。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银企对账分为明细对账和余额对账。
明细对账是乙方向甲方提供纸质满页、未满页的明细对账单或账户资金变动电子信息,供甲方核对发生额明细的过程。
余额对账是指乙方定期或不定期向甲方发出电子、纸质余额对账单供甲方核对,并由甲方将核对结果反馈乙方,以确认双方账务记载一致与否的过程。
第五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对账服务,按客户账务信息送达方式分为电子、面对面和邮寄对账:
(一)电子对账是指甲方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企互联、自助回单设备等查询账务信息并确认对账结果的过程。
(二)面对面对账是指乙方委派专人持面对面对账单送达甲方,与甲方当面核对账务并确认对账结果的过程。
(三)邮寄对账是指乙方将纸质对账单通过邮递方式寄达甲方核对账务并确认对账结果的过程。
第六条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至少一种对账方式。同一对账周期内,原则上仅提供一种对账方式。
(一)甲方已注册网上银行或开通自助回单设备功能,应通过网上银行或自助回单设备对注册账户进行对账,乙方原则上不再提供邮寄对账服务。甲方如有需要,可向乙方提出纸质对账单申请。
(二)甲方未注册网上银行或未开通自助回单设备功能,乙方应定期向甲方邮寄纸质余额对账单。
(三)乙方有权根据账户资金变动情况,与甲方面对面核对账务或重要事项。
第七条 乙方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将对账单送达甲方,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与乙方进行银企对账。
(一)甲方与乙方通过电子方式进行对账的,在乙方系统运行正常情况下,乙方向特定系统或设备发送对账信息成功,视同乙方将对账信息送达甲方。甲方应在对账信息送达
(二)甲方与乙方通过邮寄纸质对账单进行对账的,在乙方寄出对账单之日起2日后,视同乙方将对账单送达甲方。甲方应在纸质对账单寄达
(三)甲方与乙方通过面对面方式进行对账的,乙方将委派专人持面对面对账单送达甲方,甲方应积极配合当面核对账务并确认对账结果。
如甲方连续两个周期未与乙方确认对账结果,乙方有权在下一对账周期暂停甲方对外支付,直至甲乙双方确认对账信息一致。
第八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确的对账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在对账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变更时,及时到开户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提供对账地址、联系电话等错误或未及时通知乙方变更相应信息导致乙方无法发出对账单或对账不及时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对外支付,直至甲乙双方确认对账信息一致并完成信息变更,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对账单在邮寄过程中非乙方原因造成的遗失,或因甲方提供地址错误或未及时通知乙方变更地址,产生的账户信息泄露,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账户存续期间内有效,如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对账服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上述条款对下示账户进行对账。
户名: 账号: |
对账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人: 电话: E-mai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