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密码服务条款
第一条 甲方申请支付密码服务,承诺同意遵守本章项下条款约定。
第二条 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文件订立本章条款。
第三条 本章条款旨在防范支付结算风险,保障客户和银行资金安全。
第四条 相关定义
支付密码是指基于现代计算机技术和密码原理,通过对客户支付凭证上的相关要素进行加密运算得出的一组数字,用于填写在支付凭证上,与预留银行签章结合作为银行凭以审核付款的依据,或作为客户使用财智账户卡办理相关支付业务的认证工具。
支付密码的生成模式采用支付密码器(以下简称密码器)。密码器模式是指银行向客户发行密码器并在其中加载账户及账户密钥,客户使用密码器生成支付密码。
第五条 甲方与乙方约定使用密码器生成支付密码,并严格按照《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签发支付凭证,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第六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含外币账户、NRA账户),均可使用支付密码。
第七条 甲方使用支付密码签发的支付凭证,是乙方提供给甲方、其支付密码能够被乙方验证通过的特定凭证,包括票据和支付结算凭证。
第八条 自甲方与乙方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之日起,甲方在签发支付凭证时,除按《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在支付凭证上加盖预留银行签章外,还须填写支付密码。如甲方所签发的支付凭证或办理的业务未填写支付密码,则乙方有权拒绝办理。甲方选择使用支付密码器生成财智账户卡支付密码时,应按照财智账户卡业务条款操作。
第九条 甲方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时,除按《票据法》规定在票据背面签章外,还须填写票据对应的支付密码。
第十条 甲方应严格按照乙方支付密码的使用要求填写或自助输入支付密码,应使用不可涂改的钢笔、碳素笔等将支付密码清晰完整地填写或打印在支付凭证上指定填写处,确保数字正确、不错漏、不潦草。如因甲方支付密码填写错误或填写、打印不清晰、不完整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甲方支付密码填写错误,应在修改或涂改处加盖单位预留银行印鉴予以证明。甲方未填写或错误填写支付密码,且同时账户余额不足或印鉴不符的,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对甲方做出行政处罚,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甲方单季三次以上未填写或错误填写支付密码的,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继续出售支票等支付凭证。
第十三条 甲方签发的使用支付密码的支付凭证,由乙方核对支付密码无误后进行款项支付。
第十四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支付密码,如因保管不善被盗用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甲方密码器发生故障、丢失等情况,可向乙方申请停用。甲方急需使用新密码器的,应将原密码器作废。
第十六条 因系统故障等导致无法核验支付密码时,甲方同意乙方以甲方预留银行签章作为审核支付甲方款项的依据。
第十七条 甲方获得银行结算账户账号后即可按本章及相关约定使用支付密码。支付密码服务于相应账户启用后自动生效,至相应账户销户时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