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规则
第一条 基本规定
1.现金分期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行”)根据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一次性向持卡人指定账户转入一定数额现金,并按双方约定期限分期通过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扣收,持卡人分期偿还,并支付手续费的业务。
2.现金分期业务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工行个人贷记主卡持卡人(逸贷信用卡、公务卡及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持卡人应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申请书》填写的用途使用现金分期款项。现金分期款项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期货、房地产市场或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用于国家和工行禁止或限制的用途。
4.持卡人可通过工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或到工行营业网点申请办理现金分期业务。
第二条 申请及发放
1.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成功后,工行将现金分期款项划至持卡人指定的其本人在工行开立的本地同名借记卡或活期账户中。
2.如果因持卡人提供的借记卡或活期账户信息有误或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导致款项划拨失败或错误(包括但不限于无法转入持卡人提供的账户等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3.为了确保资金安全,持卡人需妥善保管好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密码以及借记卡卡号或活期账号、密码等卡片信息、账户信息和个人信息。因持卡人原因导致个人及卡片信息、账户信息泄露造成的风险由持卡人承担。
4.现金分期申办成功后不可撤销。现金分期不可展期,也不可对分期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持卡人可申请全额或部分提前还款;部分提前还款的,仅自动调整分期期数,每期还款金额不变,最后一期应还款金额包括本金余数及当期现金分期手续费。
第三条 使用、收费及还款
1.持卡人可在工行指定的期数范围内选择现金分期期数,手续费率不低于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具体以发卡机构执行为准,每期手续费=(分期付款本金*分期付款手续费率)/分期期数。
2.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成功后,首期本金和首期收取的手续费均在现金分期申请成功当日(首期入账日)计入信用卡账户,后续每期入账日与首期入账日一致(无对应日期的,入账日为月末最后一日)。分期支付手续费的,持卡人同意将每期手续费中1元以下的金额并入首期一次性支付,其余期数仅支付整数金额的手续费;若每期手续费均在1元以下,则持卡人同意全部手续费在首期一次性支付。持卡人按信用卡对账单所列示金额按期归还欠款。
3.持卡人已提前支付全部或部分手续费的,如持卡人提前还款,应向工行支付补偿金,补偿金金额为持卡人已缴纳的剩余期限的手续费。现金分期全额提前还款的,尚未缴纳的手续费不予收取;部分提前还款的,尚未缴纳的手续费仍以原标准按照剩余期数收取。
4.持卡人成功办理现金分期后,工行将冻结该笔现金分期金额对应的信用卡额度(以下简称“冻结额度”),信用卡可用额度将根据持卡人每期还款数额恢复。但仅在该笔现金分期全部偿还后,冻结额度方可用于重新申办现金分期业务。
5.持卡人承诺配合工行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如持卡人未按申请用途使用现金分期款项或不能按工行要求提供资金用途证明的,工行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偿还现金分期全部剩余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本金、手续费、利息等全部应还款项。
6.在现金分期付款期间,持卡人的交易及还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业务规则项下的交易及还款情况)、资信状况、欺诈等风险情况危害或足以危害工行实现本业务规则项下债权的,持卡人同意工行有权取消剩余期次现金分期付款,并将余额一次性计入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持卡人应于还款期内一次性偿还。
第四条 其他
1.持卡人确认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业务规则。
2.其他未尽事宜,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和中国工商银行公布的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3.申请办理本业务前,持卡人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业务规则,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并确认工行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