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客户积存金业务协议书

 

中国工商银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努力为客户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在签订本合同之前,特提请客户充分了解工商银行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自主决定是否选择相关金融服务。

 

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守信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积存金业务,特签订本协议。

一、定义

1、积存金业务是指乙方与甲方签订积存金协议书后,为甲方开立积存金账户(指乙方为积存金业务客户开立的黄金账户),记录甲方在一定时期内存入一定重量黄金的负债类业务。在乙方规定的业务办理时间内,甲方可采取定投(即定期积存)或主动积存的方式从乙方买入黄金存入积存金账户,可使用该等黄金进行兑换、赎回、转让、质押等积存金账户的余额按克记录,按去尾法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余额不能为负数

2、积存金定投是指甲方开立积存金账户后,建立定投计划并设置每月购买金额,采用日均定投或自选日定投的方式向乙方购买黄金并存入其积存金账户的交易类型定投计划的每月购买金额应不低于1克积存金的购买金额(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分为以下两种积存方式:

1)日均定投,是指甲方委托乙方按月从其资金账户扣划固定金额用于次月逐日按平均金额买入黄金的积存方式。

    (2)自选日定投,是指甲方委托乙方按月在其指定日期(可选日期为每月1到25日)从其资金账户扣划固定金额,在扣除积存手续费后用于买入黄金的积存方式。

3、积存金主动积存是指甲方按乙方公布的积存价格向乙方单笔购买黄金并存入其积存金账户的交易类型甲方单笔主动积存的业务单位应不低于1克或等值1克积存金的购买金额(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积存金的赎回是指甲方按乙方公布的赎回价格向乙方赎回积存金账户中的黄金并获得相应资金的交易类型。

5、积存金的兑换是指甲方将积存金账户内的黄金兑换为乙方贵金属实物产品、金融产品或乙方认可的合作企业产品,同时减少甲方积存金账户黄金余额的交易类型。

6、积存金的转让是指甲方将积存金账户内的黄金余额转让给第三方(仅个人客户)的交易类型。

二、积存金账户的开立与注销

1、甲方向乙方首次申请办理积存金业务,须出具甲方有效身份证件或通过乙方电子渠道身份认证,绑定甲方在乙方开立的Ⅰ或Ⅱ类资金账户作为积存金业务资金清算账户(下称“资金账户”)。

2、甲方委托其所在单位集中办理积存金账户开户时须提供的材料、相关要求及责任承担等。甲方保证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保证当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通过乙方积存金业务办理渠道进行变更。因不及时进行资料变更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甲方可在乙方积存金业务办理时段内发起积存金账户的销户申请,但如甲方积存金账户存在未撤销的定投计划、黄金余额未清零或积存金业务存在欠费的,乙方有权不予办理。

4、甲方资金账户挂失换卡换折后,须向乙方申请调整积存账户信息,因不及时申请调整账户信息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积存金定投

1、日均定投。甲方建立日均定投计划后,由乙方从每月倒数第五个自然日开始,从甲方资金账户上扣划固定的购买资金(若没有扣款成功,则顺延至下一个自然日,最多顺延至每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将该笔资金扣除积存手续费后除以次月的交易天数,确定每日购金金额。自次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以每日购买金额按当日乙方公布的第一次积存价格买入相应数量的黄金并存入甲方的积存金账户。

2、自选日定投。如果甲方在某月指定日期系统扣款时点之前建立定投计划,则当月执行扣款;如果甲方在某月指定日期系统扣款时点之后建立定投计划,则下月执行扣款。(若指定日没有扣款成功,则不再顺延至下一个自然日进行扣款)。扣款成功后,由乙方在扣款日期的下一个积存金交易日按当日乙方公布的第一次积存价格买入相应数量的黄金并存入甲方的积存金账户

3同一积存金账户下仅可设置1个日均定投计划,但可根据不同的扣款日期设置多个自选日定投计划。

4、定投计划为期一年,甲方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是否自动展期。如甲方选择自动展期的,则定投计划到期后自动顺延一年,之后依此类推。

5、甲方可在乙方提供服务的时段发起积存金定投计划撤销申请。甲方申请撤销定投计划的,不影响乙方已发生的扣款行为及扣款对应的定投计划。

6、甲方资金账户余额不足、被挂失或被冻结,导致某定投计划连续三个月扣款失败,则该项定投计划自动终止。

四、主动积存

1、甲方可以在乙方积存金业务办理时段内,向乙方申请单笔购买黄金并存入其积存金账户。甲方主动积存申请被乙方受理的,由乙方按照受理时有效的积存价格从甲方资金账户扣减相应购买资金,同时在甲方积存金账户中增加相应的黄金余额。如扣款时甲方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则当次交易失败。

2、主动积存一旦交易成功,甲方无权要求撤销。

五、积存金的赎回

1、甲方可以在乙方积存金业务办理时段内,向乙方申请赎回其积存金账户中的全部或部分黄金余额。甲方赎回申请被乙方受理的,由乙方在甲方积存金账户中扣减相应的黄金余额,并按照受理时有效的赎回价格向甲方资金账户支付赎回资金。赎回资金3个工作日内(从赎回当日起计算)转入甲方资金账户。赎回资金在此期间不计利息。

2、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视为巨额赎回:

(1)单日所有积存金业务客户累计净赎回申请(含兑换)超过截止上一日乙方全部积存金账户黄金余额的20%的。

(2)甲方通过乙方合作机构开立积存金账户,该渠道所有积存金业务客户累计净赎回申请(含兑换)超过截止上一日该渠道全部积存金账户黄金余额的20%的。

出现巨额赎回时,乙方有权不接受超出部分的赎回(含兑换)申请。

3、若连续两个工作日(含)以上发生巨额赎回,乙方有权暂停积存金赎回(含兑换,甲方可根据乙方公告的开放日重新进行申请。在发生巨额赎回业务暂停时,乙方最迟于次一工作日内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站(www.icbc.com.cn)进行公告。

、积存金的兑换

1、甲方可以在乙方积存金业务办理时段内,至乙方已开通积存金兑换功能的乙方积存金业务办理渠道办理积存金兑换业务。甲方选择需要兑换的产品及数量,由乙方分别按受理时的产品价格和积存金价格,自动折算应扣除的黄金重量,不足部分可由甲方另行补足。

    2、甲方兑换的产品范围限于乙方认可的可兑换产品范围。甲方只能按乙方可兑换产品规格的整数倍选择兑换。具体兑换规格由甲方向积存金账户所属的乙方贵金属销售网点或乙方认可的积存金兑换渠道咨询,并在现有产品库存及规格中选择兑换。

七、积存金的转让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乙方积存金业务办理时段内申请将其积存金账户内的黄金余额全部或部分转让与已在乙方开立积存金账户的第三方自然人。

八、积存金的价格

积存价格与赎回(兑换)价格相同,根据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实行一日多价。

九、费用

1、乙方向甲方办理积存金定投或主动积存、赎回或转让业务收取手续费,相关手续费标准按照乙方公布的有关服务价目表及相关收费公告执行,由乙方在甲方办理相关业务时从甲方购买资金或赎回资金中扣收。

2、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和市场情况对手续费进行适当调整,提前5个工作日(如调高手续费的,则提前3个月)在中国工商银行网站(www.icbc.com.cn)上公告。如果甲方对乙方所做调整不予接受,甲方可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3款规定注销积存金账户。

3、乙方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给予甲方在指定时段内的费用优惠政策。

十、风险揭示

1、因受国内国际各种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黄金价格可能会发生剧烈波动。甲方承诺已充分了解黄金投资的风险,充分了解积存金业务性质,充分认识到可能由此遭受的损失,并自愿承担这些风险和损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关市场分析和预测报告仅供甲方参考。乙方不承诺其所引用数据、资料及分析、预测结果的可靠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甲方确认其交易请求或申请是根据自身判断所做出的,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导致的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通过乙方积存金业务办理渠道开立积存金账户时,应完成并通过乙方的风险测评。乙方若已开立积存金账户,则应在首次主动积存或办理积存金定投前,完成并通过乙方的风险测评。

十一、免责

1、甲方充分了解并同意:甲方的未成交相关交易申请可能因通讯、网络速度等原因无法及时撤销,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因自然灾害、火灾、战争、国家有关政策变化等乙方不可预测、不可控制且不可克服因素,或者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乙方无法履行或无法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由此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3、非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交易系统故障、网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成交价格有误、成交金额有误、成交币种及账户相关明细项目有误的交易,或因前述原因导致的根据非交易时段内的甲方委托指令而发生的交易,乙方有权撤销交易且不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十二、生效

1、本协议采用纸质合同书方式订立的,自甲方签字、乙方业务受理行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采用数据电文方式订立的,自甲方确认之日起生效,同时取代双方此前订立的《中国工商银行积存金业务协议书》(如有)。

十三、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发生任何争议时,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时,可按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1)如本协议采用纸质合同书方式订立的,则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2)如本协议采用数据电文方式订立的,则将争议提交甲方积存金账户所绑定的资金账户开户行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十四、其他

1、甲方通过乙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融e联等电子渠道办理积存金业务,应先办理乙方电子渠道注册手续,并同意遵守乙方电子渠道有关规定。

2、甲方同意乙方可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其发送与积存金业务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介绍、活动推介等各类商业性信息。

3、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和市场情况,调整积存开户、积存、赎回、转让、销户、质押等服务的交易时间、交易时段及步长、最低积存限额,但应提前5个工作日在中国工商银行网站(www.icbc.com.cn)上公告。如果甲方对乙方所做调整不予接受,甲方可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3款规定注销积存金账户。

4乙方因国家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需停办或调整此业务的,在公告后,本协议终止或做相应调整。

5、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协议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6、乙方对本协议书所做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将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站(www.icbc.com.cn)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公告。在公告期内,甲方对本协议的修改有异议的,可在新协议生效前拨打95588咨询或注销积存金业务。公告期满甲方未注销积存金业务或在公告期满后继续进行积存金业务相关操作的,视为同意接受修改后的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