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贵金属实物产品购买须知

 

中国工商银行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努力为客户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金融服务。特提请客户充分了解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自主决定是否选择相关金融服务。

关于业务办理

(一)柜台渠道。客户购买贵金属实物产品,应根据我行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其他相关信息。客户为法人的,客户代理人还应提供业务办理授权书。

(二)电子渠道。客户在我行网上银行、我行手机银行或我行电子商务平台等其他我行电子渠道页面正确填写购买贵金属信息。因客户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三)信息保密。客户应知晓,我行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对客户信息予以保密。

1、如客户选择快递提货方式且得到我行同意的,则将被认为同意我行将客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承运人。

2、如客户不同意我行将相关信息告知承运人的,应选择快递方式之外的提货方式。

3、对于只能快递提货的产品,如客户不同意我行将相关信息告知承运人的,则请客户不要购买该产品。

关于提货

(一)提货方式:

1、柜面提货。客户可选择现场提货或预约提货。客户选择预约提货,需在全额支付购金款后,根据凭证或电子渠道上记载的提货日期,凭提货密码或有效身份证件及凭证至提货网点提取贵金属实物产品。同时,客户应满足以下要求:

1)客户在凭证或电子渠道上确定提货网点后不可更改,亦不得在于购买后要求我行退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客户应按照约定的领取日期、领取方式,携带凭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提货密码,至约定的提货网点,领取贵金属实物产品。

3)客户未于约定提货日期至指定提货网点提取贵金属实物产品的:客户通过柜面渠道购金的,应携带凭证及签署协议时出具的证件原件至我行重新约定提货日期;客户通过电子渠道购金的,应提前致电网点重新预约提货日期。

2、快递提货。客户选择快递提货,需在全额支付购金款后,确认凭证或电子渠道上记载的产品、发票配送信息,以确保我行委托物流公司正常配送。同时,客户应满足以下要求:

1客户应务必确认确认书上所显示的商品及相应配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配送地址、客户指定收货人的姓名、手机号、发票配送地址、发票收件人姓名、手机号等)正确,因确认书上商品名称及配送信息错误而导致无法正确送达的,相关责任由客户承担。

2)客户所购产品为贵重物品,请务必先验货,后签收。

3)因客户或其指定收货人原因,导致产品被非客户指定的收货人签收,我行不承担责任。

(二)提货检查。

1、柜面提货。客户提货时,应对产品表面质量进行目视检查,检验无误后确认提货。客户确认提货即视为我行提供的产品没有表面瑕疵。除产品存在其他质量问题外,客户不得再以产品表面存在瑕疵为由要求更换或退货。

2、快递提货。客户指定收货人在收到产品时应确保在不破坏密封袋的情况下进行验货,并在确认无误后由客户指定收货人签收。客户指定收货人签收后即代表客户已确认包装及产品外观完好。我行概不接受商品签收后以外观、附件、包装等原因或以未验货为由发起的退换货申请。

(三)风险转移。采用柜面提货的,客户未按约定提取的贵金属实物产品的,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约之日起由客户自行承担。

关于发票

(一)客户选择至柜面领取发票的,应于当年1231日前持凭证至我行柜面索取当年购入贵金属实物产品的发票。客户选择将发票邮寄至通讯地址的,我行按照客户提供的通讯地址,将发票寄出即视为已履行提供发票的义务。

(二)如因客户提供通讯地址错误或第三方原因,导致发票未能及时送达,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客户未按本协议约定索取或收取发票的,视为自动放弃。我行不承担跨年度出具发票的义务。

四、客户遗失凭证的,应携带购买时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至我行补打贵金属购买凭证。

其他提示

(一)我行凭证或电子渠道系统所载明的产品售价为购买价格。该价格可能因市场情况发生变动。双方均知晓并自愿承担此市场风险,不得因市场价格变动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二)贵金属产品不属于无理由退货范围。

(三)客户选择预留提取密码的提货方式,提货网点仅核验凭证和预留提取密码与我行保留的信息是否一致,任何持凭证和预留密码办理提货的行为均视为客户本人的行为,提货网点将不再核验提取人的身份证件。请客户务必妥善保管凭证及提取密码。

(四)售后服务。客户对贵金属实物产品或我行提供的服务有异议的,可致电95588或至业务经办行网点咨询。

注:如客户通过柜台渠道办理,则指业务处理凭证上的签章行;如客户通过电子渠道办理,则指客户资金清算账户开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