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客户工银信使服务条款
第一条 甲方申请办理单位客户工银信使服务,承诺同意本部分项下具体条款约定。
第二条 工银信使服务是乙方按照甲方选择的服务项目,为甲方提供的一种有偿信息服务。甲方可指定其在乙方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申领的财智账户卡作为服务载体。
第三条 甲方同意乙方以手机短信方式发送服务信息,并已知悉详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乙方可以调整工银信使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但应提前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或通知。甲方可提交业务变更申请,开通新增服务项目。
第四条 甲方申请使用乙方工银信使服务,应指定信息接收手机号码、服务账号或卡号、缴费账号,选择服务项目及服务期限等。如上述内容发生变更,甲方应及时向乙方申请变更。
若甲方已注册中国工商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渠道,也可通过电子银行自助开通、变更或撤销工银信使服务。
第五条 甲方必须保证其指定的信息接收手机号码为其合法指定人员合法使用的手机号码,同时须保证其他预留信息准确。因甲方预留信息不详细、不准确、不合法或变更不及时而造成乙方无法发送信息、甲方无法收到信息或造成信息失密,以及其他法律纠纷,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应自行对指定信息接收手机号码所接收到的账户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如发生信息泄露,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甲方可以选择是否自动展期,如果甲方选择自动展期,且服务期满前未向乙方提出终止服务申请,乙方将按原服务期限为甲方办理自动展期。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
第七条 甲方使用工银信使服务,需按照乙方制定并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工银信使服务费,并授权乙方从预留缴费账号中扣收该服务费。
第八条 如因甲方预留的缴费账户已销户或账户状态不正常、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按时扣收服务费用的;或者因甲方预留手机号码错误造成手机机主投诉或信息无法发送等情况的,乙方可以中止或终止提供工银信使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甲方获得银行结算账户账号后即可按本部分及相关约定申请单位客户工银信使服务。单位客户工银信使服务于相应账户启用后自动生效,至相应账户销户时自动终止。
在服务有效期内,甲方如需终止使用工银信使服务,需填制《单位客户“工银信使”服务申请书》向乙方申请撤销,服务有效期内,如甲方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应向乙方支付违约补偿金,违约补偿金金额为甲方已缴纳的剩余期限的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