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尊敬的客户:中国工商银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努力为您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金融服务。为了维护您的权益,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开户银行咨询或拨打工商银行客服热线:95588。
    第一条 为保证合法、规范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开户申请人)与乙方(中国工商银行经办机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号)、《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1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账户分类

   第二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管理的规定,本协议所称个人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不包括信用卡)划分为三类,即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

Ⅰ类银行账户:乙方通过Ⅰ类银行账户为甲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存取现金等服务。

Ⅱ类银行账户:乙方通过Ⅱ类银行账户为甲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等服务。经柜面、自助设备加以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可以办理限定金额的存取现金及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

Ⅲ类银行账户:乙方通过Ⅲ类银行账户为甲方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限额内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非绑定账户限额内向该账户转入资金等服务经电子渠道开立账户的,甲方应从同名的Ⅰ类银行账户向Ⅲ类银行账户转入任意金额的方式激活账户。

账户开立

 甲方自愿选择在乙方开立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自愿将本人已经开立的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为甲方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服务。

第四条 甲方申请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需要通过指定渠道提出开户申请,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接受乙方审核。指定渠道是指乙方柜面、自助设备、电子银行等乙方开放的渠道,不同渠道提供的可供办理的业务类型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乙方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第五条 甲方同意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关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税收居民身份信息等,下同)。通过电子渠道开立Ⅱ、Ⅲ类银行账户时,甲方还需提供本人在乙方或其他银行开立的同名Ⅰ类银行账户或信用卡账户,作为核验甲方身份信息的手段之一,确认绑定账户的所有人为甲方本人。

甲方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伪造、欺诈,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 甲方在中国工商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可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甲方于2016年11月30日前在乙方开立多个Ⅰ类户的,甲方同意按要求向乙方说明其开户合理性。对于无法核实开户合理性的,甲方同意撤销或归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采取降低账户类别等措施。乙方为甲方开立Ⅱ、Ⅲ类户的数量分别不超过5个。乙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方式为同一个甲方只能开立一个允许非绑定账户入金的Ⅲ类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甲方提供的开户证件等资料不真实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2.对甲方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甲方拒绝出示的。

3.甲方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

4.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账户使用

第八条 甲方申请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的,乙方与甲方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甲方应当到柜面办理。

第九条 甲方使用结算账户办理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业务时,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现金管理、账户分类管理及交易限额、账户余额的有关规定,同意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自身风险管理的要求对相关业务设置限额。

第十条 对于预留密码的账户,凡使用正确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行为,甲方应妥善保管账户介质、密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有关业务凭证等,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甲方可以将在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绑定本人同名Ⅱ、Ⅲ银行账户使用。乙方为甲方非面对面开立的Ⅱ、Ⅲ类户向甲方同名支付账户充值的,甲方可将充值资金提回Ⅱ、Ⅲ类户,但提现金额不得超过该Ⅱ、Ⅲ类户向支付账户的原充值金额。除充值提回外,支付账户不得向Ⅱ、Ⅲ类户入金,但允许非绑定账户入金的Ⅱ、Ⅲ类户除外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配合甲方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账服务

第十三条 甲方同意按乙方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并支付个人结算、小额账户管理等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乙方网站公布或公告为准。

四、变更与撤销

第十四条 甲可以通过柜面、智能设备办理类户或者通过柜面、电子渠道办理Ⅱ、Ⅲ类账户客户信息及账户信息的变更。

通过柜面或智能设备可办理类户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变更业务

通过柜面、智能设备或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办理Ⅱ、Ⅲ类户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变更业务时,甲方同意按照乙方新开户要求重新验证信息,并配合乙方核实个人变更信息的真实意愿。

甲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办理Ⅱ、Ⅲ类户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变更,且绑定账户为他行账户的,甲方同意应先将Ⅱ类户所有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赎回、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将Ⅱ、Ⅲ类户资金全部转回绑定账户后再予以变更。

十五 甲方可通过柜面或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办理Ⅱ、Ⅲ类户销户业务。

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办理Ⅱ、Ⅲ类户信息变更、销户时,绑定账户已销户的,甲方同意按照乙方新开立账户要求重新验证个人身份信息后绑定新的账户,将Ⅱ、Ⅲ类户资金转回新绑定账户后再办理销户。

第十六条 甲方尚未清偿其在乙方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其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十七条 对于涉及司法冻结、扣划的账户,当冻结、扣划尚未执行结束前,不予销户。

五、客户信息

第十八条 甲方承诺在乙方留存的联系电话号码应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一一对应。如甲方无法证明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的合理性,或者通过甲方留存的联系电话无法联系上甲方核实相关情况的,甲方同意乙方对相关银行账户中止办理业务。

第十九条 甲方身份基本信息变更,甲方承诺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更新。甲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甲方同意乙方对相关银行账户中止办理业务。

第二十条 甲方授权乙方可基于业务办理、履行合同及开展风险管理需要,自本授权签署之日起,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包括身份基本信息、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交易信息、衍生信息及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信息)。双方业务关系终止后,乙方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甲方的约定,保存和处理甲方信息。 

第二十一条 乙方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使用甲方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内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不泄露、篡改、毁损甲方信息,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甲方信息,查询、使用与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甲方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查询、使用甲方信息。

六、账户风险管理

  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同意乙方暂停其非柜面业务,待乙方重新核实甲方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交易记录是指甲方主动发起的资金类交易。甲方柜面签约银行产品视同为有交易记录,账户查询、银行计息、扣除账户年费和小额管理费等不作为交易记录。非柜面业务是指由甲方通过非柜面渠道主动发起的动账业务,下同。)

二十三 甲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不利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二十四  甲方同意乙方认定甲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及其资金划转具有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交易特征的,甲方应配合乙方核实账户交易情况;经核实后仍然认定账户交易可疑或无法联系上甲方的,甲方同意乙方可对该账户进行止付暂停该账户非柜面业务。 

第二十五条  甲方同意乙方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及其资金交易情况进行监测,并结合监测结果对可能导致甲方账户资金发生风险或引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当使用的交易进行阻断、限制部分交易功能,或进而不再受理甲方提出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甲方同意,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乙方有权5年内暂停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非柜面业务,并不得为甲方开立新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甲方同意,对于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有权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甲方为上述涉案账户开户人的,乙方将通知甲方重新核实身份。如甲方未在3日内向乙方重新核实身份,甲方同意乙方对甲方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二十七条  甲方承诺不冒用他人身份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发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为假名或冒名开户,将立即停止该账户的使用,并可经被冒用人同意后予以销户,账户内资金纳入乙方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二十八条  甲方违规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其他

二十九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使用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各项业务时,还应遵守乙方公布的相关制度规定。

三十条  本协议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至甲方依本协议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正式销户之日终止。

三十一条  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银行风险管理等需要对本协议内容进行修改,并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站、营业网点等进行公告公告期内,甲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进行销户,继续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视为甲方同意有关变更,公告期满即为生效。

本协议生效后施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的有关规定与本协议内容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