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为保证合法、规范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开户申请人)与乙方(中国工商银行经办机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所述的个人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不包括信用卡)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划分的三类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
Ⅰ类银行账户:乙方通过Ⅰ类银行账户为甲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存取现金等服务。
Ⅱ类银行账户:乙方通过Ⅱ类银行账户为甲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服务。Ⅱ类银行账户仅能与绑定账户间发生资金的转入及转出业务,甲方通过Ⅱ类银行账户办理消费和缴费支付单日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
Ⅲ类银行账户:乙方通过Ⅲ类银行账户为甲方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服务,甲方应从同名的Ⅰ类银行账户向Ⅲ类银行账户转入任意金额的方式激活账户。Ⅲ类银行账户仅能与甲方绑定的Ⅰ类银行账户间发生资金转入及转出业务,Ⅲ类银行账户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剩余资金将原路返回甲方Ⅰ类银行账户。
绑定账户。绑定账户是指甲方通过乙方开立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时,甲方提供本人在乙方或其他银行开立的同名Ⅰ类银行账户,作为核验甲方身份信息的手段之一,确认绑定账户的所有人为甲方本人。
乙方不提供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的存取现金服务、不发放实体介质。
第二条 甲方自愿选择在乙方开立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自愿将本人已经开立的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为甲方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服务。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使用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各项业务时,还应遵守乙方的相关制度规定。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需向乙方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接受乙方的审核。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关客户身份信息(如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甲方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伪造、欺诈,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 甲方不得出租、出借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七条 甲方须按乙方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并支付个人结算、活期存款小额账户管理等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乙方网站公布或公告为准。
第八条 甲方使用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大额现金存取时应当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管理规定。甲方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须遵守中国工商银行小额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乙方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乙方核对无误后可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条 甲方须定期与乙方核对账务。
第十一条 如甲方违规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有权停止其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乙方应依法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十三条 当甲方联系方式,手机号码、职业以及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更新。若甲方向乙方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有效期到期的,甲方应及时更新在乙方预留的证件有效期信息。
第十四条 甲方不得冒用他人身份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如乙方发现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为假名或冒名开户的,将立即停止该账户的使用,在征得被冒用人同意后,予以销户。
第十五条 对于预留密码的账户,凡使用正确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行为,甲方应妥善保管账户介质、密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有关业务凭证等,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出台新的规定,本协议内容将依法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本协议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