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银行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为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服务,规范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华商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和申请人/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章程内容可通过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www.cmbcn.com.cn)-“首页 >产品与服务 >个人金融服务 >银行卡栏目查询。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借记卡是指华商银行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先存款后使用及具备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缴费等功能的借记卡(以下简称华商卡)。

第三条 华商卡按介质类型分为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以下纯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统称芯片卡)。

第四条 华商卡遵守金融监管机构与相关银行卡组织的业务规定设置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已签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以下简称电子银行)协议的业务仍可正常使用;但不支持POSATM等终端发起的持卡交易。持卡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办理换卡手续。

第五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且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银行申请华商卡,经发卡银行审核通过后为申请人开立华商卡。

委托单位批量申请或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华商卡的,申请人应持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营业网点办理卡片启用方可正常使用。华商卡启用前,只支持存现、转入等贷方交易,不支持取现、转出、消费、缴费、理财投资等借方交易。

持卡人领取华商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并在用卡时按规定使用此签名,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第六条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华商银行的营业网点、中国工商银行境内的营业网点,及具备存取、转账、汇款、查询、缴费、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自动柜员机、自助终端和个人转账终端等设备(以下统称自助设备)上使用,也可在中国银联等相关银行卡组织的境内外自动柜员机和特约商户等受理点使用。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申请开通电子银行服务。持卡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同时遵守发卡银行关于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关规定。

持卡人可根据本人交易习惯,申请关闭或开通华商卡在自助设备和特约商户等渠道的消费、取现或转账等交易功能,并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设置各渠道的交易限额。

第七条 申请华商卡必须设定密码。持卡人使用华商卡办理消费结算、取款、转账汇款等业务须凭密码进行(芯片卡电子现金、银联卡小额免密免签业务,以及发卡银行或银行卡组织规定的其他可不使用密码的交易除外)。

持卡人也可在银行卡组织、发卡银行规定范围内,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移动设备、短信、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可按照约定凭借持卡人签名,芯片信息,验证码,卡号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面部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第八条 凡使用密码或其他交易验证方式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并由持卡人承担交易款项。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等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持卡人须在安全的互联网、通讯环境和商户实体受理环境下使用华商卡,对于非发卡银行原因所导致的交易风险和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应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华商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并不得将华商卡出租、出售或转借他人。因持卡人保管或使用不当,以及出租、出售或转借产生的后果或损失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华商卡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的,须符合发卡银行相关业务的代办规定。

第九条 华商卡具有电子现金功能。电子现金余额上限为1000元人民币。电子现金视同现金管理,不计息,不挂失

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华商卡电子现金功能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华商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为便于持卡人小额交易,带有闪付功能的华商卡自动具有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限额内的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和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发卡银行对外公布的最新限额为准。持卡人可通过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十一条 持卡人遗失华商卡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芯片卡电子现金除外,发卡银行不受理芯片卡电子现金的挂失)。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

持卡人可在营业网点或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临时挂失,临时挂失15个自然日内(自挂失当日算起),须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否则临时挂失将自动解除。

正式挂失为书面挂失。持卡人在正式挂失后可在规定期限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补办新卡或销卡手续。

卡片挂失后将不支持资金转出的交易。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华商卡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持卡人撤销挂失,持卡人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已挂失华商卡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申请办理挂失撤销手续。

第十二条 若持卡人连续输错密码超过3次,发卡银行将对华商卡实施账户锁定。账户锁定仅限制凭密交易,不影响持卡人基于此账户与发卡银行签订的电子银行或个人贷款协议发生的交易。

若持卡人仍记得密码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华商卡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解除锁定手续,发卡银行验证密码无误后解除账户锁定。

若持卡人遗忘密码,持卡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华商卡,向发卡银行营业网点书面申请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第十三条 持卡人可持华商卡办理本外币活期、定期存款业务。华商卡不具备透支功能,但因交易模式、结算或收费等原因发生账户欠款时,发卡银行有权向持卡人追偿欠款,直至持卡人还清欠款。华商卡内存款(芯片卡电子现金除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发卡银行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十四条 持卡人凭卡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造成吞卡的,可在吞卡后3个工作日内(从吞卡次日算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片持有人的材料到自助设备所属银行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的,自助设备所属银行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自助设备所属银行另有规定的,以自助设备所属银行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因华商卡功能升级、卡片损坏或芯片卡有效期届满等原因导致华商卡无法使用的,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华商卡,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凭密码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六条 发卡银行通过电子银行或营业网点向持卡人提供账务查询的对账服务。

第十七条 发卡银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借记卡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在营业网点、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

持卡人须按发卡银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缴纳相关费用,同意采用现金、转账或发卡银行扣收的方式从指定的借记卡账户中收取相关费用,扣收账户默认为产生费用的借记卡账户,有特殊约定的除外。若卡账户内活期存款余额不足,发卡银行有权追缴,直至欠款全部缴清。

华商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银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十八条 持卡人有权随时终止使用华商卡,发卡银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以及相关协议约定停止持卡人使用华商卡。

持卡人终止使用华商卡,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华商卡向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提出书面销卡申请,并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经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受理后,即可办理销卡手续。

因持卡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或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以及未按发卡银行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发卡银行有权随时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

持卡人同意若华商卡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发生主动交易,账户余额小于等于10元人民币,且未办理个人贷款、存款、基金、理财等业务,发卡银行有权采取账户止付等措施,并在营业网点或网站(www.cmbcn.com.cn)以公告等方式提前通知持卡人。

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发卡银行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 为满足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华商卡相关服务的需要,持卡人授权同意发卡银行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自行或通过有关单位或个人查询、收集、留存并使用本人的授权信息,并根据最小必要原则将上述获得的个人信息提供至有关单位或个人。有关单位包括华商银行、监管机构、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机构、银行卡组织、电信运营商、合作/外包机构(如促销活动等增值服务合作机构、制卡邮寄等业务服务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

    发卡银行承诺仅为处理华商卡项下事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之目的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获取或提供申请人、持卡人信息,并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本人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姓名、性别、面部等生物特征、证件号码及证件有效期、联系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华商卡卡号、已上传照片等

本人授权的用途包括业务申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审查审批、业务办理、制卡邮寄、风险监测与管理、客户服务与回访、增值服务、异议核查和数据研究分析等业务需要。

第二十条 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所持华商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有权根依据法律、法规、监管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风险管理需要,对持卡人所持华商卡账户进行查询和功能限制。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持卡人应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的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修改。因未及时变更信息导致的结果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对于留存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发卡银行有权中止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直至持卡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为止。申请人/持卡人应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华商卡和华商卡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合规开立和使用本人华商卡和账户。

第二十二条 新发华商卡自开卡之日起连续6个月无交易记录,发卡银行将暂停该账户的非柜面业务,经核实开卡人身份后,方可恢复账户功能。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可将其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等用途,发卡银行可通过电话、短信、客户端、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向其发送产品和服务、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等相关信息。

持卡人如不同意上述授权,可拨打4001116558客户服务热线。

无论持卡人是否同意上述授权,发卡银行将继续提供优质服务,并不会影响向持卡人发送风险提示、服务状态通知、业务办理进度、还款提示等提醒信息。

持卡人同意授权后,如需更改授权,可拨打4001116558客户服务热线或通过发卡银行指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调整或退订。

 第二十四条 如有问题,可通过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咨询投诉,或拨打4001116558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与投诉。

本章程由发卡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发卡银行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应通过营业网点或网站等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公告。公告满30个自然日后,修改后的章程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华商卡,持卡人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华商卡的,可向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提出销卡申请,发卡银行营业网点为其办理销卡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

发卡银行以合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网点或网站公告)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华商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