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银行个人客户华商信使服务协议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客户)和乙方(华商银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华商信使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一、华商信使服务是指乙方以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甲方指定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发送电子信息的业务。
二、甲方订制乙方华商信使服务,应选定具体的服务项目和发送方式,预留相应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信息,并保证预留信息真实、准确。若甲方预留信息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修改。
三、甲方使用乙方华商信使服务,应按照乙方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并同意乙方从其账户自动扣取。
四、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常提供华商信使服务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 甲方预留信息不准确或甲方预留信息发生变更而未及时通知乙方进行修改,因此造成信息失密或甲方无法收到信使服务信息的;
(二) 甲方账户因已销户、账户状态不正常、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扣收信使服务费用时,乙方将不提供服务;
(三) 乙方遇到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况时,甲方未收到或延迟收到短信的。
五、甲方在下述情况下未及时终止服务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服务并终止协议:
(一)因甲方手机号码录入错误造成手机机主投诉;
(二)甲方变更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后未及时通知乙方;
(三)甲方未按期缴纳服务费。
六、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华商信使服务功能、服务内容、发送方式、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但应通过网站等适应方式提前通告。
七、甲方如需终止使用乙方信使服务,可以终止信使服务协议,但对于已支付的有关费用乙方不予退回。甲方终止信使服务协议后,乙方将终止对甲方提供的所有信使服务。
八、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九、本协议自甲方签订、在线点击确认或以乙方规定的其他方式签订时起生效。
十、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