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甲、乙双方业务发展,进一步密切银企合作关系,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到账伴侣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服务内容
一、到账伴侣服务是指乙方为甲方提供甲方和(或)其成员单位境内本外币账户资金明细、电票 (以乙方指定状态为准)、外汇来汇、e缴费交易、对公数字钱包交易等信息通知服务。甲方须指定其在乙方(或乙方分支机构)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服务载体。甲方可按实际业务需求勾选所需服务。乙方提供的账户信息仅供参考之用,所有对账信息以乙方正式对账单为准。
各项服务涉及乙方其他业务服务的,如:企业网银、工银e缴费、对公数字钱包等,需按乙方业务管理要求开通并签署相关合作协议。
二、到账伴侣的通知方式包括信息通知和系统通知。信息通知指通过短信、微信及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向甲方指定接收人发送通知信息,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一个或多个不同的信息接收人。系统通知是指与企业指定系统对接,通过因特网或专线连接方式,将甲方选择的服务信息同步到企业指定系统。
三、本协议所指甲方成员单位是指纳入到账伴侣服务的甲方分支机构及甲方子公司(以下如无特殊说明,“甲方及其成员单位”简称为“甲方”)。如甲方申请开办的服务涉及其成员单位的,甲方应确保成员单位熟知并履行本协议,并要求成员单位出具同意甲方查询或获取其账户相关信息的授权承诺函。若成员单位为甲方分支机构,则甲方可集中向乙方出具集中授权承诺函。乙方不提供未经授权的服务。
经甲乙双方确认后,新增、退出成员单位按约定时间纳入或撤出本协议的参与、执行。乙方自完成撤销操作之日起终止提供服务。
四、甲方申请开办上述业务,必须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要求,若与法律法规及政策不符应取得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否则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条 业务办理
一、甲方申请开通到账伴侣信息通知服务,应指定信息接收手机号码或邮箱。
二、甲方必须保证其指定的手机号码或邮箱为其指定人员合法使用,甲方应自行对指定手机号码及邮箱所接收到的账户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如发生信息泄露,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若甲方指定信息接收手机号码、邮箱或其他预留信息发生变更的,则甲方应通过工商银行企业网银、手机银行、网点柜台或其他指定平台进行变更,变更前乙方有权按原预留信息、手机号码、邮箱等提供相关服务。
四、因甲方预留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合法,相关信息变更后未及时通知乙方而造成甲方未收到或未及时收到信息,或导致发生甲方信息泄露等情形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甲方可使用工行企业网银U盾或企业电子营业执照等安全介质验签,在线自助进行签约、开通及修改维护协议操作,甲方对签约账号有任一权限的U盾均可以签约。通过相关安全介质验签进行的操作和设置均视为甲方所为,相关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甲方可通过线下签订本协议,开通到账伴侣服务。
六、在服务有效期内,甲方需终止服务,则应自行通过到账伴侣线上解约方式,经工行企业网银U盾或企业电子营业执照等安全介质验签,进行终止业务操作;或线下向乙方申请终止。乙方终止操作完成后,本协议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向甲方提供到账伴侣服务,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1、甲方利用到账伴侣服务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要求终止的;
3、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内容的;
4、甲方通过非乙方授权的方式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的;
5、经乙方提前通知或与甲方进行必要的沟通后,乙方出于安全原因或其他必要情形,需要终止向甲方提供服务的。
七、甲方同意乙方在不影响信息展示界面效果的前提下,有权向甲方开展增值金融服务。甲方已征得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联系人或经办人等个人的同意,乙方可将甲方所涉及的个人信息(如联系人手机号等)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等企业相关服务的用途,乙方可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其发送与上述事项相关的信息。无论甲方是否同意上述授权,乙方将继续提供优质服务,并不会影响向甲方发送风险提示、服务状态通知、业务办理进度、还款提示等提醒信息。
第三条 业务规则
一、甲方同意乙方以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系统通知等方式发送服务信息,并已知悉详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甲方开通系统通知服务,即同意与乙方进行系统对接,同意乙方向甲方指定系统发送服务信息。
二、甲方开通账户信息视图分析服务的,指定接收手机号码须同时关注并自助绑定微信“工银聚”业务服务号,方可正常接收相关账户视图分析信息。因甲方未按上述约定操作导致甲方未能收到相关服务信息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知晓并同意,甲方仅选择手机短信、邮件等方式接收服务信息的,乙方不提供账户信息视图分析服务。
三、甲方应妥善保管接收信息的电脑及手机,确保手机、邮箱及微信、指定系统等相关设备及软件能够正常接收乙方发送的信息。乙方提供的到账伴侣服务可能受到甲方移动终端、甲方网络设备、第三方产品等不利影响,乙方对因上述原因造成的任何无法接收信息、服务迟延或服务质量下降等不承担责任。
四、甲方同意,甲方暂停或提前解除到账伴侣服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补偿金。暂停到账伴侣服务的违约补偿金额为服务暂停期间按原收费标准计收的服务费用。提前解除到账伴侣服务的违约补偿金金额为甲方已缴纳的剩余期限的服务费用。
甲方若需重新启用到账伴侣服务,甲方应通过工商银行企业网银、手机银行、网点柜台或其他指定平台进行启用操作。
五、甲方开通系统通知服务期间,甲乙双方成立专门团队,建立沟通机制,通报双方合作事项进展,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双方合作通畅,共同推动系统的建设和发展。甲方应及时将开发、完善、维护、更新的需求及运行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以电子文档等书面方式告知乙方。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一、甲方使用到账伴侣服务,应按照乙方制定并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并授权乙方从指定缴费账户按年或月(根据乙方系统设置确认)收取服务费。
二、甲方可登录工商银行企业网银、手机银行、网点柜台或其他指定平台查询到账伴侣服务协议状态,并变更缴费账户。如因甲方指定的缴费账户已销户、账户状态不正常或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按时扣收服务费用的;因甲方预留手机号码或邮箱地址错误等原因造成手机机主、邮箱使用者投诉或信息无法发送等情况的,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提供到账伴侣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合作内容中涉及乙方其他业务服务的,如该业务涉及收费,相关收费条款按具体业务协议收费条款执行。
四、除向乙方支付以上费用以外,甲方承诺,甲方及其成员单位使用乙方其他服务,如账户管理服务、资金汇划服务、票据查询、代保管、托收、审验等,按照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和乙方的有关收费标准规定的标准(逐笔)支付费用。如乙方调整收费标准,将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站或营业网点等方式公告,在公告期内,甲方对收费标准调整有异议的,可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选择终止本协议;公告期满后,甲方未终止本协议或继续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的,视为甲方接受收费标准的调整。
五、甲方同意,乙方具有对业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不定期发布系统更新或服务优化的通知,甲方应按照乙方通知要求做好相关业务安排,如甲方未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相关操作而影响产品使用或产生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六、增值税特别约定
1、本协议项下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均为含税价格。
2、 甲方要求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先在乙方办理甲方信息登记,登记信息包括乙方全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和账号。甲方应确保提供给乙方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具体要求由乙方通过网点通知或网站公告等发布。
3、甲方自行领取增值税发票的,需向乙方提供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指定领取人,并明确领取人身份证号等信息,由指定领取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增值税发票;指定领取人发生变更的,甲方需重新向乙方出具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甲方选择邮寄方式收取增值税发票的,还应提供准确无误且可送达的邮寄信息;若邮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4、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或税务机关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乙方有权延迟开票,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5、 增值税发票被甲方领取后或乙方交由第三方邮递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等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收到增值税发票相应联次的,乙方不负责赔偿乙方相关经济损失。
6、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开票有误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甲方需送回原发票或向乙方提供有效证明以便乙方办理发票作废手续或开具红字发票。如需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规定需要由甲方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应由甲方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待税务机关审核并通知乙方后,乙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7、 在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乙方有权根据国家税率变化调整本协议约定价格。
第五条 保密信息及知识产权
一、甲方及其成员单位同意,乙方应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收集、查询、使用甲方及其成员单位的资料和信息记录,依法为甲方及其成员单位提供的各种信息保密,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一是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另有规定;二是乙方出于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之目的,在分支机构和集团成员之间内部共享。
二、乙方拥有本协议所约定的软件产品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与该软件有关的各种文档资料。
三、甲方在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服务范围内享有服务及相关软件产品的使用权。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或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及相关软件产品,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和泄露本系统的源代码等有关技术秘密。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在协议履行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差错、事故和案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八条 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自满足以下条件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由甲方签章,并由乙方在业务处理凭证上打印嵌套业务验证码的电子业务印章、或打印业务验证码并加盖实物业务印章后生效;或自甲方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中国工商银行到账伴侣服务协议》”,经工行企业网银U盾或企业电子营业执照等安全介质验签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届满后,双方如无异议,协议自动展期一年,可多次展期。至发生以下任一情景之时终止:
1、协议有效期届满;
2、甲方在有效期内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3、发生上述第二条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如有问题,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门户网站或手机银行APP在线客服咨询投诉,或拨打乙方统一的咨询与投诉电话(95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