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
(适用于个人网贷通业务 预印制版)
(2022年版)
【特别提示】:
1.本合同适用于个人网贷通业务。
2.本合同系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贷款人特提请借款人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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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借款人务必准确、完整地填写上述信息,以确保后续相关通知和法律文书的及时送达】
第一部分 基本约定
第一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七条。
第二条 循环借款额度和使用期限
2.1 本合同项下循环贷款额度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八条。循环借款额度依据借款人申请金额、抵押物价值等多因素确定,可能低于借款人贷款申请金额。
2.2 本合同项下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九条。
第三条 利率和利息
3.1 借款利率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四十条。
3.2 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借款利率处理方式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四十一条。
3.3 本合同签订时约定一定期限内提款的借款资金以优惠利率计算借款利率的,或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少一定基点确定借款利率的,贷款人有权重新评估给予借款人的利率优惠,根据国家政策、借款人资信状况及借款担保变化等情况,自行决定全部或部分取消给予借款人的利率优惠,并及时通知借款人。
3.4 借款人每次提款的借款利率以借据/电子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基本经营状况、销售回笼、纳税、融资及征信情况,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情况,本合同项下担保物价值和保证人担保能力等调整借款人可提款额度,提高或降低本合同项下新增提款的借款利率。
3.5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确定办法,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3.6 如无特殊说明,本合同中的贷款利率均为采用单利方法计算的年化利率。
第四条 提款与支付
本合同项下贷款采用受托支付的,收款账户必须为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第四十二条账户或经贷款人审核同意的收款账户。借款人对收款账户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还款
5.1 经协商一致,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方式见本合同第四十三条:
A.按月付息(按日计息),还本方式及借款人自愿选择的还款日见本合同第四十三条,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B.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借款人自愿选择的还款日见本合同第四十三条,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每月本息还款额=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C. 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计息);借款人自愿选择的还款日见本合同第四十三条,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每月本息还款额= 贷款本金 + (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贷款期月数
D. 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日计息);借款人自愿选择的还款日见本合同第四十三条,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每月本息还款额= 贷款本金 + (贷款本金-已还本金)×日利率×本期实际天数
贷款期月数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还款日、开始还款日见本合同第四十三条。
E.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F.其他,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四十三条;
G.具体还款方式以借据/电子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本合同中约定的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采用日利率计息的,借款利息=借款本金×日利率×使用天数。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天数指实际使用天数,但各方同意贷款人有权根据系统设置,按每月30天计算使用天数。
5.2 借款人是否享有宽限期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四十四条。
5.3 借款人指定还款账户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四十五条。
第六条 提前还款
6.1 由于借款人提前还款而造成贷款期限发生变化的,未偿还部分借款利率确定方式见本合同第四十六条。
第七条 罚息
7.1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含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四十七条。罚息/复利的结息规则适用本合同所约定的利息的结息规则。
7.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含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四十八条。罚息/复利的结息规则适用本合同所约定的利息的结息规则。
7.3 借款人同时发生上述第7.1、7.2条所列情形的,罚息利率择其重者确定,不能并处。
第八条 贷款担保
8.1 本合同项下借款为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8.2 本合同项下融资担保为最高额担保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四十九条。
8.3 贷款人有权对担保物价值和保证人担保能力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重新评估,若评估认为担保物价值减少,或保证人担保能力降低的,贷款人有权调整循环贷款额度,借款人应追加提供与价值减少或担保能力降低部分相当的担保,也可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九条 其他
本合同份数及持有人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条。
第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见本合同第五十一条。
第二部分 具体条款
第十一条 借款用途
单笔提款时须在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上填写贷款用途。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各种形式监督、核查贷款的使用,借款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
贷款人在循环贷款额度内向借款人发放的每笔贷款的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人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自助提款形成并经贷款人确认的提款申请电子凭证(亦称电子借款凭证)为准。电子借款凭证视为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贷款展期/续贷
13.1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需要办理贷款展期/续贷时,应在贷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续贷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续贷协议。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续贷,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借款人不能在贷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的,贷款人可视实际情况为借款人进行展期/续贷,但后续应补足申请展期/续贷需要的文件。
13.2 对于贷款人同意展期/续贷的,贷款人可以依据市场情况调整借款人贷款存续期限内的借款利率。
第十四条 提款前提条件
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循环借款额度时,必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借款人不得提款,贷款人亦没有义务向其发放或继续发放贷款:
14.1 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经生效并持续有效,且没有发生任何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
14.2 借款人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首次自助提款前,应当与贷款人签署《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承诺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及相关的交易规定,并按照相关交易规则进行操作;
14.3 借款人应确保与贷款人签署的《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始终有效;
14.4 借款人提款时,贷款人有充足的可配置信贷资金。可配置信贷资金是指贷款人根据国家相关信贷政策制订的在一定时期内向特定领域可投放的信贷规模。
14.5 借款人未发生本合同第十九条所述情形;
14.6 本合同生效以后,贷款发放以前,抵押物因毁损、灭失等原因造成价值减少,质押物价值减少或达到强制平仓条件,或贷款人无法联络借款人、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不履行或有可能不履行本合同中约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停止贷款发放,亦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担保,且不承担由此给借款人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十五条 提款与支付
15.1 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循环贷款额度时,可以通过贷款人指定营业网点提取借款,或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循环提取贷款。
15.2 经贷款人同意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在收到贷款后30天内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提供贷款资金支付(用途)证明,并应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15.3 借款人经由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自助提款形成的电子凭证视为借款凭证。借款人提款时,经贷款人同意可对利率、还款方式、收款账号进行变更,并以实际提款时产生的电子借款凭证记载的为准。
15.4 通过指定营业网点提款时,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指定营业网点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单笔提款时,借款人须在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准确录入与借款用途相匹配的收款人户名及收款账号,并授权贷款人将贷款发放至相应收款账户,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对于借款人难以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的,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单笔提款金额超过50万元、提款日(含)或支付日(含)前七个自然日内累计自主支付金额超过50万元的或其他不符合自主支付条件的须采用受托支付。收款账户必须为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以本合同第四十一条表格中的账户或经贷款人审核同意的收款账户。借款人对收款账户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15.5 本合同项下借款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承诺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以账户分析、凭证检查、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包括用途在内的融资款项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按照贷款人要求定期汇总报告借款使用情况。
15.6 在办理受托支付时,借款人应在提款时向贷款人提供其支付对象账户信息以及证明本次提款符合约定用途的证明材料。借款人应保证提供给贷款人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贷款人只对借款人提供的支付对象信息、借款用途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因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贷款人未及时完成受托支付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5.7 贷款人经审核发现借款人提供的用途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有不一致或其他瑕疵的,有权要求借款人补充、替换、说明或重新提交相关资料,在借款人提交令贷款人满意的资料前,贷款人有权拒绝相关款项的发放和支付。
15.8 根据借款人不同借款用途,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其他有关方出具共同签证单等相关证明材料,贷款人凭该等证明材料进行融资款项的发放与支付。
15.9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重新确定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借款的发放与支付:
(1)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无效的资料以获取借款的;
(2)借款人经营实体生产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信用状况下降或发生本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3)借款人不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取和支付借款款项,借款款项使用出现异常;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或相关监管规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
(5)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或支付对象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付。
15.10 如果因借款人指定放款账户或其支付对象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付,导致贷款人无法及时按照借款人委托完成受托支付,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已经产生的还款义务。
15.11 因借款人提供给贷款人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无效导致贷款人损失的,借款人应予赔偿。
15.12 贷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发放和支付借款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13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贷款人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等意外事件,导致贷款人未按时支付相应款项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贷款人应及时电话或书面通知借款人。
15.14 贷款从贷款人账户划出即视为贷款人的贷款义务履行完毕,划出日即为实际放款日,贷款人放款时,因贷款资金跨行或异地划付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应确保向贷款人提供的放款账号、户名、开户行等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还款
16.1 在宽限期内,借款人仅按照约定还款方式确定的还款周期支付贷款利息,不偿还贷款本金;宽限期满后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16.2 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日和约定的还款日为非对应日的,其首期和末期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使用天数计收利息。
16.3 在每期还款日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按照先还款账户A后还款账户B的次序从还款账户中划收;借款人有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贷款人有权随时划收。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依法决定按费用、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本金的清偿顺序。
16.4 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注销,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提前还款
17.1 借款人可通过手机银行渠道自助办理提前还款,且提款当日不得提前还款。
17.2 提前还款时,借款人应确保在本合同项下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和其他费用。
17.3 提前还款部分按约定的利率和使用天数计收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金的,应结清本金对应的利息。
17.4 因借款人提前还款或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借款导致实际借款期限缩短的,相应利率档次不作调整,仍执行原借款利率。
第十八条 罚息
借款利率按本合同第3.2条的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
第十九条 违约和违约责任
19.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1)借款人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的;
(2)本贷款存续期内,借款人在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违约的;
(3)借款人本合同项下单笔提款存在积欠本息的。
(4)借款人出现不诚信行为的。不诚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借款人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利用无实际交易背景的交易套取贷款人资金的,或借款人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贷款人债权的;
(5)借款人或其配偶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因被羁押、刑事拘留、劳动教养等被限制人身自由,或涉及黑社会活动、吸毒、赌博、走私等违法行为,或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或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政策被媒体曝光,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6)借款人经营状况发生劣变的。劣变情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经营实体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连续12个月无销售收入回笼,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义务履行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而借款人未另行提供的;借款人经营实体发生欠税、欠费或经常性拖欠职工工资情况;借款人经营实体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突破约定标准,或发生恶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7)借款人还款意愿存疑的。还款意愿存疑的情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
(8)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二部分第24.6条承诺,将贷款流入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投资账户交易类产品、基金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或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购置/投资房地产、偿还住房抵押贷款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借贷,从事洗钱、欺诈等非法活动,或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的;
(9)借款人或借款人经营实体因违反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其他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行业标准而造成责任事故、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10)借款人提供的担保存在瑕疵的。瑕疵情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抵押登记办妥前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转让、出租抵押物或以抵押物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质物发生质量、权属等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出现本合同第一部分第8.3条所列情形,或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未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抵(质)押物被有权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被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裁决以物抵债、被裁决给第三人的;
(11)借款人循环项下单笔提款出现连续两次(含)以上违约的;
(12)借款人本合同项下非信用贷款循环使用的,单笔提款出现累计六次(含)以上违约的;信用贷款循环使用的,单笔提款累计四次(含)以上违约的;
(13)借款人丧失主体资格,即出现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的或是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14)借款人经营实体已经或可能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申请(或被申请)破产的;
(15)借款人其他任何贷款出现不良的;
(16)抵(质)押状况或权属发生变化,如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等;
(17)其他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或导致担保难以实现的情形。
19.2 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依据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部分或全部取消借款人未提取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
(3) 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
(4)要求处置抵押物、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强制执行等任何维护贷款人合法权利的措施;
(5)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拍卖费等支出;
(6)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19.3 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中止或终止借款人提款的,无须征得借款人同意亦无须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可自行向贷款人查询。
19.4 借款人违约,除本合同约定外,贷款人有权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条 贷款承诺的自动取消
20.1 如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恶化,贷款人无需事先通知,即可自动取消对借款人所有未提取借款的承诺。
20.2 借款人发生本合同第19.1条所述情形之一,即构成借款人信用状况恶化。
第二十一条 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扣收
22.1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本外币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但是贷款人应当通知借款人(从约定还款账户中扣划本合同项下已经到期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除外)。扣款通知发出后3日即视为送达。借款人对扣收有异议的,应当在扣款通知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
22.2 贷款人扣收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22.3 扣收款项与本合同币种不一致的,按扣收日贷款人适用的汇率进行折算,扣收日至清偿日(贷款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合同币种并实际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转让
23.1 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包括但不限于将合同项下债权或债权对应的收益权转让给特定载体并由资产证券化受托机构用于发行证券,或者将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转移给资产管理公司等。由于贷款人权利转让需要变更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应予配合。
23.2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23.3 贷款人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商银行”)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或委托工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或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债权划归工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承接并管理,借款人对此表示认可,贷款人上述行为无须再行征得借款人同意。承接贷款人权利义务的工商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以该机构名义提起诉讼、提请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承诺
24.1 提供给贷款人的所有文件和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24.2 未向贷款人隐瞒其所涉及的诉讼、仲裁或索赔事件;
24.3 已经知悉并完全理解与本合同相关的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系统的各项交易规则;妥善保管客户证书和密码,凡使用借款人客户编号(卡号)、密码或客户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借款人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证明和处理本合同项下借贷关系的凭证;
24.4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24.5 在贷款关系存续期间授权贷款人监测借款人经营实体对公账户及其经营销售资金流水信息;
24.6 借款人承诺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投资账户交易类产品、基金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不用于购置/投资房地产、偿还住房抵押贷款或房地产开发项目;不用于借贷;不从事洗钱、欺诈等非法活动,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24.7 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以账户分析、凭证检查、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包括用途在内的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按照贷款人要求定期汇总报告借款资金使用情况。
24.8 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按照贷款人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资料和反映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其他资料,包括所有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存款余额等,积极协助并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
24.9 对贷款人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各类通知及时签收。
24.10 不以降低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损害贷款人的权益。
24.11 借款人经营实体进行合并、分立、减资、股权变动、股权质押、入伙、退伙、重大资产和债权转让、重大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贷款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行动时,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24.12 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贷款人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24.13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借款人对其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合伙人、主要出资人或关键管理人员的债务,并且与借款人其他债权人的同类债务至少处于平等地位。
24.14 如本合同项下借款系以信用方式发放,借款人承诺将完整、真实、准确地定期向贷款人报送对外担保情况。对外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24.15 借款人还款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通过扣收、处置押品所获得的款项等)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及其他合同项下对贷款人的全部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
24.16 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并就此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如贷款人要求,应向贷款人提交环境和社会风险报告。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在贷款关系成立时及贷款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人经营实体不存在任何未执行完毕的环保处罚。
第二十五条 强制执行公证
如果贷款人要求,各方应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借款人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六条 通知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应通知未通知的,贷款人有权利采取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措施:
26.1 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未予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
26.2 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26.3 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发生变更;
26.4 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冻结、征用、被列入拆迁范围或发生权属争议的;
26.5 抵/质押物出现权属转移、毁损、灭失、价值减少;
26.6 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26.7 抵押物对外出租,且租期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 保密
贷款人承诺对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非公开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具有以下约定情形的除外:
27.1 借款人、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借款人或担保人有关资料或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或贷款人依法指定的其他第三方机构;
27.2 本合同约定或借款人另行授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独立性
28.1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28.2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本合同中的“担保人”分别指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本合同项下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的,“担保人”指所有提供担保的合同当事人。
28.3 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送达
29.1 借款人、担保人承诺,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本方送达地址正确无误,如送达地址变更,借款人、担保人有义务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向约定的送达地址或借款人、担保人另行书面通知的地址寄送相关文件,即视为已向受送达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如因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贷款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29.2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的,若贷款人向借款人发送相关通知,该通知送达任一借款人时,即视为已送达全部借款人。
第三十条 通知方式
除信函方式外,借款人同意接受电话、短信作为贷款人通知、催收方式,并对贷款申请时所预留联系电话的真实性负责,借款人联系电话号码变更后,应在当月扣款日之前通知贷款人。
第三十一条 费用
31.1 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偿,并从贷款人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31.2 如果贷款人要求,各方应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强制执行公证费用由贷款人承担。因借款人违约导致贷款人申请公证机关出具执行证书而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31.3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时,押品估价日、完成估价对象实地查勘日和押品估价报告日期均早于借款人申请贷款日的,押品评估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31.4 循环借款合同期内,每届满一年,借款人应向贷款人缴纳下一年度承诺费,贷款人仅保证承诺费缴费期限内的承诺义务。对符合贷款人承诺费减免政策的客户,减免相应承诺费。无论是否收取承诺费,每一缴费年度满,贷款人可随时无条件解除借款合同中的承诺条款,并停止承诺费收取。
第三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合同履行期间,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争议解决方式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诉讼/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
33.1 借款人确认以本合同首页记载的地址作为本合同项下争议所涉诉讼/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诉讼/仲裁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
33.2 借款人同意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使用本合同首页所记载的传真、电子邮件送达仲裁/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33.3 上述送达约定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中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各个阶段。对于上述送达地址,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
33.4 借款人应确保本合同记载的地址、联系人、传真、电子邮件等各项信息的真实有效性,相关信息如有变更,借款人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否则按原地址信息进行的送达仍然有效,借款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四条 投诉/咨询渠道
贷款人本金融服务(产品)的投诉/咨询渠道如下:
34.1 营业网点
向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客服经理、网点负责人反映问题或通过客户意见簿留言。
34.2 客服电话
致电客户服务热线(95588),选择人工服务联系客服代表。
34.3 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
通过门户网站(http://www.icbc.com.cn)登录个人网上银行或登录“中国工商银行”手机APP,联系中国工商银行在线客服。
34.4 其他渠道,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 增值税特别约定
35.1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利息和费用均为含税价格。
35.2 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先在贷款人办理信息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借款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和账号。借款人应确保提供给贷款人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具体要求由贷款人通过网点通知或网站公告等发布。
35.3 借款人自行领取增值税发票的,需向贷款人提供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指定领取人,并明确领取人身份证号等信息,由指定领取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增值税发票;指定领取人发生变更的,借款人需重新向贷款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借款人选择邮寄方式收取增值税发票的,还应提供准确无误且可送达的邮寄信息;若邮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35.4 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或税务机关原因导致贷款人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贷款人有权延迟开票,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35.5 增值税发票被借款人领取后或贷款人交由第三方邮递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非贷款人原因,导致借款人无法收到增值税发票相应联次或逾期无法抵扣的,贷款人不负责赔偿借款人相关经济损失。
35.6 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需要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规定需要由借款人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应由借款人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待税务机关审核并通知贷款人后,贷款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35.7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贷款人有权根据国家税率变化调整本合同约定价格。
第三十六条 合同生效
36 通过线下纸质协议方式签订本合同的,合同自所有借款人签字(自然人适用)或盖章(单位适用),贷款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通过线上电子协议方式签订本合同的,合同自所有借款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渠道,选择U盾、密码器、或人脸识别组合手机短信验证码等身份验证方式(具体方式以贷款人系统设置为准)验证通过,且贷款人确认后生效,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终止。电子协议生效后,借款人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门户网站或手机银行APP调阅和查询生效电子合同文本。
第三十七条 对第一条的约定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 。
第三十八条 对第二条第一款的约定
本合同项下循环贷款额度为人民币 元(大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在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款额度,但每次提款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 元,且在该期限内任意时点上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循环借款额度。
第三十九条 对第二条第二款的约定
本合同项下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借款人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据/电子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单笔借据一般不超过1年(含1年),最长不超过3年(含3年)。贷款人有权根据业务安排与资金实际用途等因素综合确定借款人能否申请超过1年的借据。
第四十条 对第三条第一款的约定
借款利率按以下方式确定:
每笔借款利率以定价基准加浮动点数确定,其中定价基准为提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浮动点数根据借款期限不同实行差异化定价。对于借款期限在6个月(含)以内的,浮动点数为 (加/减) 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下同),对于借款期限在6个月(不含)到1年(含)的,浮动点数为 (加/减) 个基点,对于借款期限在1年(不含)到3年(含)的,浮动点数为 (加/减) 个基点。如利率确定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未公布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则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再上一工作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以此类推。前述利率下称约定执行利率。
本合同 (适用/不适用)优惠利率安排。优惠利率安排是指,双方同意,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该期限内提款的每笔借款产生的利息采用优惠利率计算。优惠利率以定价基准加浮动点数确定,其中定价基准为约定执行利率,浮动点数为减 个基点。贷款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第一部分第3.3条的约定单方调整或取消优惠利率相关安排。
第四十一条 对第三条第二款的约定
借款发放后利率按下列 (A/B)种方式调整:
A.以 (1/3/6/12)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利率确定日为每笔借款提款满一期后的对应日,贷款人在该日按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前述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和浮动点数对融资利率(指届时适用的约定执行利率和优惠利率)进行调整。如遇调整当月不存在与提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B.在整个融资期限内不调整。
第四十二条 对第四条的约定
序号 | 户名 | 账号 | 开户行 |
借款人可向贷款人申请调整上述账户列表中的账户。
第四十三条 对第五条第一款的约定
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借款人按照 方式(A/B/C/D/E/F)偿还贷款本息。借款期限超过1年的,按照 方式(A/B/C/D/E/F/G)偿还贷款本息。
若借款人选择A、B、C、D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自愿选择每月 日为还款日,其中选择A方式的,应按 (月/三个月/六个月/一次性)还本;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若选择F方式,则 。
第四十四条 对第五条第二款的约定
借款人 (享有/不享有)宽限期。宽限期为 ,自实际放款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十五条 对第五条第三款的约定
借款人指定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以下个人结算账户为还款账户:
还款账户 | 户名 | 账号 | 开户行 |
B |
第四十六条 对第六条第一款的约定
由于借款人提前还款而造成贷款期限发生变化的,未偿还部分按下列第 (A/B)种方式确定借款利率:
A.按原借款利率计息;
B.自缩短期限之日起,借款利率按调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所对应的定价基准和第三条约定执行,但缩短期限前已计收的利息不予追溯调整。
第四十七条 对第七条第一款的约定
罚息利率按在第三条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
第四十八条 对第七条第二款的约定
罚息利率按在第三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
第四十九条 对第八条第二款的约定
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为最高额担保的,对应的最高额担保合同如下:
最高额担保合同名称: (编号: )
担保人:
第五十条 对第九条的约定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当事人和 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对第十条的约定
第五十二条 对第三十二条的约定
按以下第 (1/2)种方式解决争议:
(1) 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
(仲裁地点)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 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3) 第五十三条 对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约定
投诉/咨询的其他渠道为 。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 签署的《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适用于个人网贷通业务 预印制版)(2022年版)》(编号: )的贷款人签署页。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对相应条款作了说明,借款人确认对本合同内容不存在误解或疑义。
贷款人(盖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共同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