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智账户卡业务条款

 

财智账户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自愿申领该卡,经与中国工商银行发卡机构(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申领使用财智账户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所称财智账户卡指中国工商银行面向单位客户发行的,以实物卡片为介质,实现账户集合的工具身份认证、账户管理、支付结算、投资理财、信息报告等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结算产品。

二、甲方及其持卡人已阅读并同意遵守《财智账户卡章程》。

三、甲方到乙方办理财智账户卡申请、变更、注销等手续应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同意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方面的情况。

四、甲方领取财智账户卡时,核对卡片无误后应在乙方登记簿上签收。一经签收,甲方应妥善保管卡片,因卡片转让、遗失等产生的一切行为和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持卡人持财智账户卡办理的各项业务均视同甲方授权所为,甲方对持卡人的交易行为负责。

六、甲方应做好卡片内部管理工作,因变更持卡人后内部管理不善或卡片保管不善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甲方须妥善保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甲方所为,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甲方持财智账户卡办理的各项业务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规章或监管规定。

九、甲方应承担持有及使用财智账户卡产生的各项费用。甲方授权乙方从《财智账户卡业务申请书》约定付费账户中扣收,若约定付费账户余额不足,甲方授权乙方从财智账户卡下挂账户或甲方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任意账户中主动扣收。

十、甲方不得利用财智账户卡进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章或支付结算规定的行为。如发生相关违法行为,乙方有权随时中止或终止甲方的使用权利。

十一、甲方有义务监督甲方持卡人遵守《财智账户卡章程》及本协议相关规定,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二、甲方持卡人持有和使用财智账户卡的权利是由于甲方授权,持卡人并不拥有任何基于财智账户卡的单独权利。如甲方提出任何限制、取消、禁止持卡人用卡及用卡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账务查询、对账单提供等)的要求,乙方将按甲方要求执行,甲方应以书面方式将相应事项通知乙方,持卡人不得以此为由追究乙方的任何责任甲方有义务妥善解决其与持卡人之间的授权关系

十三、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在甲方财智账户卡卡片发放网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十四、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据其解释,未尽事宜依据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办理。

十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在《财智账户卡业务申请书》签章之日成立,自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领取财智账户卡之日起生效。

十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一)甲方结清财智账户卡项下费用且办理完毕销卡或终止手续;

(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财智账户卡章程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任何一方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十七、增值税特别约定

(一)本协议项下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均为含税价格。

(二)甲方要求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先在乙方办理甲方信息登记,登记信息包括甲方全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和账号。甲方应确保提供给乙方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具体要求由乙方通过网点通知或网站公告等发布。

(三)甲方自行领取增值税发票的,需向乙方提供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指定领取人,并明确领取人身份证号等信息,由指定领取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增值税发票;指定领取人发生变更的,甲方需重新向乙方出具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甲方选择邮寄方式收取增值税发票的,还应提供准确无误且可送达的邮寄信息;若邮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四)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或税务机关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乙方有权延迟开票,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增值税发票被甲方领取后或乙方交由第三方邮递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收到增值税发票相应联次或逾期无法抵扣的,乙方不负责赔偿甲方相关经济损失。  

(六)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需要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规定需要由甲方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应由甲方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待税务机关审核并通知乙方后,乙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在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乙方有权根据国家税率变化调整本协议约定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