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军人住房贷款合同变更协议
(非借款人变更适用)
特别提示:本合同系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贷款人特提请借款人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
原保证人:
原抵押人(含抵押物共有人):
原出质人(含质物共有人):
新增保证人:
新增抵押人(含抵押物共有人):
新增出质人(含质物共有人):
(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各方签订了下列 及相关附件(以下简称"原合同"),经签约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原合同内容,特签订本协议。
A.《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为 );
B.《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编号为 );
C.《军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合同》(编号为 );
D.《军人住房公积金(组合)借款担保合同》(编号为 );
E.《军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为 )。
一、变更原合同下列要素内容: (A.贷款期限;B.贷款利率加点数值;C.贷款利率确定日及确定方式;D.贷款利率;E.贷款重定价日;F.还款账户;G还款方式;H.约定还款日;I.抵押物;J.质物;K.保证人;L.宽限期;M.优惠利率折扣;N优惠期限;O.其他合同要素 )。
二、变更原合同项下编号为 的借据下列要素内容: (A.贷款期限;B.贷款利率加点数值;C.贷款利率变动周期;D贷款利率;E.贷款重定价日;F.还款账户;G.还款方式;H.约定还款日;I.宽限期;J.优惠利率折扣;K优惠期限;L.其他借据要素 )。
三、变更约定
1. 贷款期限变更为: ,自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实际放款日起始日起算。贷款期限延长的,期限变更生效之日将按照生效日之前(不含当日)有权机关/机构最新公布的实际贷款期限所对应的期限品种定价基准重新定价。
2. 军人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住房贷款部分的利率加点数值变更为:(加/减) 个基点(1个基点为0.01%);
3.贷款变更后,军人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住房贷款部分的重定价日变更为:
A.每笔借款提款满一期后的对应日(如遇当月不存在与提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B.按12个月重定价的,利率确定日为每年1月1日;按6个月重定价的,利率确定日为每年1月1日和7月1日;按3个月重定价的,利率确定日为每年1月1日、4月1日、7月1日和10月1日。
4.军人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住房贷款部分的贷款利率变动周期变更为:以 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本笔贷款存续期内仅调整一次贷款利率变动周期(含本次),贷款结清前不再进行调整。
5. 办理军人住房专属商业贷款转换
各方一致同意是/否将原合同项下商业住房贷款转换为军人住房专属商业贷款,并将原合同的第___条的约定修改如下:
5.1 本合同项下贷款中,商业住房贷款转军人住房专属商业贷款时,
元(大写: )变更为执行贷款发放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首套/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 折 。其中,利率折扣部分由军队向贷款人贴息,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月向贷款人支付折后利息。军队取消贴息的,借款人享受的利率折扣随之取消。贴息期限为自贷款发放后 个月,贴息期满后,由借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 (首套/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支付全部利息。
元(大写: )变更为执行贷款发放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首套/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享受贴息,由借款人支付该部分贷款全部利息。
元(大写: )执行贷款发放日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 (1年期/5年期以上)LPR (加/减) 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后确定的利率,不享受贴息,由借款人支付该部分贷款全部利息。如贷款发放日当日为LPR发布日,则适用上次发布的LPR。
如贷款存续期间出现违约,由此产生的罚息、复利、违约金等由借款人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自行全额承担。
5.2 据此确定的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并按下列公式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5.3 借款人、担保人知悉并承诺,如因以下原因导致借款人实际应承担利息增加的,愿意按照增加后利息承担还款或担保责任:
(1)因借款人降低军衔等级、待遇级别,借款人单位要求降低或取消贴息的,贷款人可在收到借款人所在单位通知后,对借款人享受贴息的剩余贷款降低贴息比例,借款人按照调整后贴息比例支付相应利息;
(2)因借款人被开除军籍(含取消军官、军士身份作复员处理),借款人单位要求取消贴息的,贷款人可在收到借款人所在单位通知后,对借款人享受贴息的剩余贷款取消贴息,由借款人按同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支付全部利息。
6. 贷款利率重定价日变更为:每笔借款提款满一期后的次年1月1日。
7. 还款账户
还款账户A变更为如下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变更/增加)还款账户(关联还款账户)B为如下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8. 还款方式变更为: (A.按月等额本金;B.按月等额本息;C.其他 )
9. 还约定还款日变更为:每月 日。
10. (增加/变更)抵押物为 :
A.抵押物1:
(1)抵押物座落: 市(县) 区(镇) 路(街) 号 座(栋) 号
(2)房屋类别: (住房/商用房/商住两用房/其他)
(3)房屋现状: (期房/初次交易现房/多次交易现房)
(4)建筑面积: 平方米。
(5)产权证编号: 。
(6)购房合同编号: 。
B.抵押物2:
(1)抵押物座落: 市(县) 区(镇) 路(街) 号 座(栋) 号
(2)房屋类别: (住房/商用房/商住两用房/其他)。
(3)房屋现状: (期房/初次交易现房/多次交易现房)。
(4)建筑面积: 平方米。
(5)产权证编号: 。
(6)购房合同编号: 。
11. (增加/变更)质物为 :
A.质物1:
(1)质物名称: (A.本行存款;B.国债;C.人寿保险单;D.他行定期存款单;E开放式基金;F个人外汇买卖资金;G.其他 )。
(2)质物价值: 元。
(3)质物编号或账号 : 。
B.质物2:
(1)质物名称: (A.本行存款;B.国债;C.人寿保险单;D.他行定期存款单;E开放式基金;F个人外汇买卖资金;G.其他 )。
(2)质物价值: 元。
(3)质物编号或账号 : 。
12. A. (变更/增加) 作为保证人,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三年;贷款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自愿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
(1)全程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原合同及变更、补充后的借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等)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等)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自满足下列第 项条件的,保证人对该项条件满足之日后到期的借款人的债务免除保证责任:
①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且贷款人收到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②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且贷款人收到抵押权预告登记信息的证明文件。
③其他 。
B.解除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13. 优惠利率折扣变更
根据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军人住房专属商业贷款变更通知书》(编号: ),优惠利率折扣变更为执行贷款发放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首套/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 折 。
14. 优惠利率期限变更
根据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军人住房专属商业贷款变更通知书》(编号: ),借款人军人住房专属商业贷款的优惠利率期限由 (月/年)变更为 (月/年)。
15. 其他要素: 。
16. 其他约定
(1)变更约定还款日的,变更后首期和末期还款按原借款合同关于利率条款的约定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2)贷款变更后,军人住房专属商业贷款不设置宽限期。
(3)贷款变更后,军人住房专属商业贷款不办理展期。
(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应通知未通知的,贷款人有权利采取本合同约定或军队、法律规定的措施:
A 借款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
B 借款人经军队批准退出享受军人住房贷款待遇;
C 借款人因降低军衔等级、待遇级别,或者被开除军籍(含取消军官、军士身份作复员处理)的;
D 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四、因借款人提出合同变更造成贷款人损失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赔偿损失;合同变更涉及的担保登记(备案)和评估费用由贷款人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担保人同意并承诺,就借款人按原合同及变更、补充后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贷款人承担担保责任。本合同中的“担保人”分别指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本合同项下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的,“担保人”指所有提供担保的合同当事人。
六、本协议签订后,需要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登记或抵押\质押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及时办理登记,贷款人应给予必要协助与配合。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后,抵押人领取的抵押登记证明正本及时交贷款人保管。
七、原合同未作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本协议相关变更内容选择并填写后生效,未选项、未填项不发生法律效力,本协议第五条至第九条无需填选即生效。本协议作为原合同的附件,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合同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八、本协议经借款人、抵押人(如有)、出质人(如有)、保证人(如有)签字(自然人适用)或盖章(单位适用),并由贷款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 份,合同当事人和 各执 份。
十、补充条款
(以下为编号 《军人住房贷款合同变更协议》的签署部分,无正文)
贷款人(盖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签字):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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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借款人(签字):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法人保证人(盖章):
地址: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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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保证人(签字):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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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1(自然人签字或单位盖章):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抵押人2(自然人签字或单位盖章):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出质人1(自然人签字或单位盖章):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出质人2(自然人签字或单位盖章):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协议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