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经营快贷借款合同
(2024年个人网签版)
【特别提示】本合同系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贷款人特提请借款人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贷款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
借款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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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借款人务必准确、完整地填写上述信息,以确保后续相关通知和法律文书的及时送达】
第一部分 基本约定
第一条 贷款种类和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经营快贷”,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第二条 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各种方式监督、核查贷款的使用。
第三条 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 个月。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自提款日起算,提款日、到期日以及迟延放款安排(如涉及)以提款通知书为准。借款人应当一次性提款。
第四条 贷款利率
4.1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按以下方式确定:
每笔贷款利率以定价基准加浮动点数确定,贷款期限在60个月(含)以内的,定价基准为提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其中贷款期限在12个月(含)以内的,浮动点数为 (加/减) 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下同);贷款期限在12个月以上,60个月(含)以内的,浮动点数为 (加/减) 个基点。贷款期限在60个月以上的,定价基准为提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浮动点数为 (加/减) 个基点。如利率确定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未公布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则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再上一工作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以此类推。
贷款发放后利率按下列 (A/B)种方式调整:
A.以 (1/3/6/12)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利率确定日为每笔贷款提款满一期后的对应日,贷款人在该日按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前述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和浮动点数对贷款利率进行调整。如遇调整当月不存在与提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B.在整个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4.2 本合同签订时确定贷款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少一定基点执行的,贷款人有权每年重新评估给予借款人的利率优惠,根据国家政策、借款人资信状况及借款担保变化等情况,自行决定全部或部分取消给予借款人的利率优惠,并及时通知借款人。
4.3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确定办法,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4.4 如无特殊说明,本合同中的贷款利率均为采用单利方法计算的年化利率。
4.5 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浮动利率的,借款逾期后利率调整规则仍按照原方式执行。
第五条 年化资金成本
借款人的年化资金成本包括年化贷款利率,以及 等支出年化后的资金成本。前述 支出的收取方并非贷款人,具体收取方为 。
前述支出的具体利率、费率如下(以下仅供参考,具体利率、费率可能随合同条款调整,应以相关合同约定为准):
(1)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计算出的年化贷款利率;
(2) 。
第六条 提款前提条件
借款人必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借款人不得提款,贷款人亦没有义务向其发放或继续发放贷款:
6.1 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经生效并持续有效,且没有发生任何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
6.2 借款人应确保与贷款人签署的《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始终有效;
6.3 借款人未发生本合同第十六条所述情形;
6.4 本合同生效以后,贷款发放以前,抵押物因毁损、灭失等原因造成价值减少,质押物价值减少或达到强制平仓条件,或贷款人无法联络借款人、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不履行或有可能不履行本合同或担保合同中约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免除贷款发放的义务或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担保,且不承担由此给合同其他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6.5 提交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提款
7.1 借款人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首次自助提款前,应当与贷款人签署《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承诺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及相关的交易规定,并按照相关交易规则进行操作。
7.2 借款人经由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自助提款形成的电子凭证视为借款凭证。借款人提款时,经贷款人同意可对利率、还款方式、收款账号进行变更,并以实际提款时产生的电子借款凭证记载的为准。
7.3 单笔提款时,借款人须在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上准确录入与借款用途相匹配的收款人户名及收款账号,并授权贷款人将贷款发放至相应收款账户,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单笔提款金额超过50万元或不符合其他自主支付条件的须采用受托支付,收款账户必须为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账户。借款人对其录入的收款账户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7.4 借款人可向贷款人申请调整上述收款账户。
7.5 在办理受托支付时,借款人应在提款时向贷款人提供其放款账户和支付对象账户信息以及证明本次提款符合约定用途的证明材料。借款人应保证提供给贷款人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7.6 在办理受托支付时,贷款人只对借款人提供的支付对象信息、贷款用途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因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贷款人未及时完成受托支付的,贷款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7.7 贷款人经审核发现借款人提供的用途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有不一致或其他瑕疵的,有权要求借款人补充、替换、说明或重新提交相关资料,在借款人提交令贷款人满意的资料前,贷款人有权拒绝相关款项的发放和支付。
7.8 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范围内出现合理的紧急用款需求,经贷款人评估同意后,可适当简化借款人需提供的受托支付事前证明材料和流程,但借款人应在贷款人要求的时限内提供贷款人所需的事后审核材料。事后审核材料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处理。
7.9 根据借款人不同贷款用途,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贷款人凭证明材料进行贷款款项的发放与支付。
7.10 贷款人经审核,认为借款人提供的资料与约定的贷款用途一致且提款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前提条件的,根据需要和借款人提交的有关业务凭证将贷款款项直接转入借款人支付对象账户,或根据借款人要求将相关款项先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后再转入借款人支付对象账户。
7.1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重新确定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或中止贷款款项的发放与支付:
(1)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无效的资料以获取贷款的;
(2)借款人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信用状况下降或发生借款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3)借款人不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取和支付贷款款项,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或相关监管规定,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受托支付;
(5)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或支付对象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付。
7.12 如果因借款人指定放款账户或其支付对象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付,导致贷款人无法及时按照借款人委托完成受托支付,贷款人不承担相关责任,也不影响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已经产生的还款义务。
7.13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贷款人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等意外事件,导致贷款人未按时发放和支付相应款项的,贷款人不承担相关责任,因贷款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等除外,但贷款人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7.14 经贷款人同意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指定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作为收款账户。
借款人承诺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以账户分析、凭证检查、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包括用途在内的贷款支付管理和贷款款项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借款人应在收到贷款后30天内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提供贷款资金支付(用途)证明,并应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7.15 贷款从贷款人账户划出即视为贷款人的贷款义务履行完毕,划出日即为实际放款日。贷款人放款时,因贷款资金跨行或异地划付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除贷款人的过错外,错划、无法划入指定账户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不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第八条 还款
8.1 借款人按下列第 (A/B/C/D)种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A. 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借款人自愿选择每月 日为还款日;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每月本息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B. 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计息);借款人自愿选择每月 日为还款日;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每月本息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C. 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D. 按月付息,按 (三个月/六个月/一次性)还本;借款人可自愿选择每月 日为还款日,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本合同中约定的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采用日利率计算的,借款利息=借款本金×日利率×使用天数。本合同中约定的使用天数指实际使用天数,但各方同意贷款人有权根据系统设置,按每月30天计算使用天数。
8.2 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日和约定的还款日为非对应日的,其首期和末期还款按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8.3 借款人指定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作为还款账户。
8.4 在每期还款日17:00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划收;借款人有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划收。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决定费用、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本金的清偿顺序。
8.5 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注销,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帐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提前还款
9.1 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向贷款人提交申请,在获得贷款人同意后办理提前还款。
9.2 提前还款部分按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
9.3 由于借款人提前还款而造成贷款期限发生变化的,未偿还部分按下列第 (1/2)种方式确定贷款利率:
(1)按原贷款利率计息;
(2)自缩短期限之日起,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所对应的定价基准和第四条约定执行,但缩短期限前已计收的利息不予追溯调整。
第十条 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需要办理贷款展期时,应在贷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罚息
11.1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罚息/复利的结息规则适用本合同所约定的利息的结息规则。
11.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按加收 %确定。罚息/复利的结息规则适用本合同所约定的利息的结息规则。
11.3 贷款利率按第4.1条的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
第十二条 贷款担保
12.1 本合同项下借款为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12.2 贷款人有权对担保物价值和保证人担保能力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重新评估,若评估认为担保物价值减少,或保证人担保能力降低的,或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应追加提供与价值减少或担保能力降低部分相当的担保,也可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十三条 投诉/咨询渠道
贷款人本金融服务(产品)的投诉/咨询渠道如下:
13.1 营业网点
向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客服经理、网点负责人反映问题或通过客户意见簿留言。
13.2 客服电话
致电客户服务热线(95588),选择人工服务联系客服代表。
13.3 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
通过门户网站(http://www.icbc.com.cn)登录个人网上银行或登录“中国工商银行”手机APP,联系中国工商银行在线客服。
13.4 其他渠道 。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合同履行期间,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贷款人所在地法院或合同签订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双方明确同意:对于发生逾期等违约情形后,欠款本息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双方同意由管辖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审终审。
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产生的争议提交法院诉讼/仲裁机构时,法院/仲裁机构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异步审理等方式开庭,双方对此均无任何异议。
本合同当事人确认并同意: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提起诉讼/仲裁的,人民法院、合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仲裁参与人可以依托电子诉讼平台,通过和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在线完成立案、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送达等全部或者部分诉讼/仲裁环节,前述在线诉讼/仲裁活动与线下诉讼/仲裁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借款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渠道,通过点击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方式确认文本内容并选择U盾等身份验证方式(具体方式以贷款人系统设置为准)验证通过,且经贷款人审批通过之日生效,至借款人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日终止。对于在第三方平台签署合同的,借款人应采取电子签名等贷款人届时认可的签署方式。
第二部分 具体条款
第十六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16.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以采取第16.2条所列措施:
(1)借款人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2)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3)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质物发生质量、权属等纠纷,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4)在贷款人或其他金融机构出现不良记录;
(5)借款人经营实体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突破约定标准,或发生恶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6)如借款人经营实体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义务履行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而借款人未另行提供的;借款人经营实体已经或可能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申请(被申请)破产;
(7)借款人或借款人经营实体因违反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其他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行业标准而造成责任事故、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8)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9)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或借款人因被羁押、刑事拘留等被限制人身自由,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10)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11)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不利于债权人的变化,或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12)抵押登记办妥前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转让、出租抵押物或以抵押物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
(13)抵(质)押物被有权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被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裁决以物抵债、被裁决给第三人的;
(14)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
(15)本笔贷款存续期内,借款人在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违约的;
(16)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或规避受托支付;
(17)可能导致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16.2 发生16.1条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调整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
(3)压降对借款人的授信额度;
(4)调整已发放和/或未发放的贷款利率;
(5)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6)停止发放本合同及依据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的贷款和其他融资款项,部分或全部取消借款人未提取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
(7)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
(8)解除本合同;
(9)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拍卖费、申请公证机关出具执行证书而发生的费用等支出;
(10)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16.3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贷款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直至解除合同:
(1)借款人其他任何贷款出现不良的;
(2)抵(质)押状况或权属发生变化,如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等;
(3)其他导致最高额担保难以实现的情形。
16.4 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中止或终止借款人提款的,无须征得借款人同意亦无须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可自行向贷款人查询。
16.5 借款人违约,除本合同约定外,贷款人有权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扣收
18.1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从借款人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的所有本外币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借款人还款资金不足以清偿其在本合同及其他合同项下对贷款人的全部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扣款通知发出后3日即视为送达。借款人对扣收有异议的,应当在扣款通知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
18.2 贷款人扣收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18.3 扣收款项与本合同币种不一致的,按扣收日贷款人适用的汇率进行折算,扣收日至清偿日(贷款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合同币种并实际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九条 转让
19.1 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由于贷款人权利转让需要变更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应予配合。
19.2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二十条 借款人承诺
20.1 提供给贷款人的所有文件和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20.2 未向贷款人隐瞒其所涉及的诉讼、仲裁或索赔事件;
20.3 已经知悉并完全理解与本合同相关的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系统的各项交易规则;
20.4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20.5 借款人还款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通过扣收、处置押品所获得的款项等)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及其他合同项下对贷款人的全部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
20.6借款人承诺本合同项下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用于股东分红、发放奖金、缴纳罚款,不用于购买股票、债券、理财产品、投资账户交易类产品、金融衍生产品、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资产,不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以及其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禁止或限制的生产、经营领域和用途。如违反上述承诺,贷款人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采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等各类违约救济措施。
20.7 加强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并就此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如贷款人要求,向贷款人提交借款人经营实体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报告。本合同所述之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指借款人(包括借款人的经营实体)及其主要承包商、供应商以及其他重要关联方因公司治理缺陷和管理不到位而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社会带来的危害及引发的风险,包括与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
第二十一条 公证
如果贷款人要求,各方应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强制执行公证费用由贷款人承担。因借款人违约导致贷款人申请公证机关出具执行证书而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二条 通知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应通知未通知的,贷款人有权利采取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措施:
22.1 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未予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
22.2 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22.3 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发生变更;
22.4 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冻结、征用、被列入拆迁范围或发生权属争议的;
22.5 抵/质押物出现权属转移、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或设定了居住权等其他权利;
22.6 借款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
22.7 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特别约定
23.1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利息和费用均为含税价格。
23.2 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先在贷款人处办理信息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借款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和账号。如果借款人需要贷款人发送OFD、PDF、XML格式文件的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应同时登记电子邮箱地址。借款人应确保提供给贷款人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具体要求由贷款人通过网点通知或网站公告等发布。
23.3 借款人自行领取增值税纸质发票的,需向贷款人提供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指定领取人,并明确领取人身份证号等信息,由指定领取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增值税发票;指定领取人发生变更的,借款人需重新向贷款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借款人选择邮寄方式收取增值税纸质发票的,还应提供准确无误且可送达的邮寄信息;若邮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开具的数电发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交付给借款人;如果借款人需要OFD、PDF、XML格式文件的数电发票,贷款人将通过邮件发送。
23.4 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或税务机关原因导致贷款人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贷款人有权延迟开票,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23.5 增值税发票被借款人领取后或贷款人交由第三方邮递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等非贷款人原因,导致借款人无法收到增值税发票相应联次的,贷款人不负责赔偿借款人相关经济损失。
23.6 贷款人开具蓝字增值税发票(不含数电发票)后,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包括全部退回和部分退回)、应税服务中止(包括全部中止和部分中止)、开票有误或销售折让等情形,借款人需送回原发票或向贷款人提供有效证明以便贷款人办理发票作废手续或开具红字发票。如需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规定需要由借款人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应由借款人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待税务机关审核并通知贷款人后,贷款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贷款人开具蓝字数电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包括全部退回和部分退回)、应税服务中止(包括全部中止和部分中止)、开票有误或销售折让等情形,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借款人对蓝字数电发票未进行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贷款人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2)借款人对蓝字数电发票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贷款人或借款人均可发起红冲流程,经借款人确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由贷款人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发起后72小时内未经确认的,自动作废。
23.7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贷款人有权根据国家税率变化调整本合同约定价格。
第二十四条 保密
贷款人承诺对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非公开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具有以下约定情形的除外:
24.1 借款人、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借款人或担保人有关资料或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或贷款人依法指定的其他第三方机构;
24.2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独立性
25.1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25.2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本合同中的“担保人”分别指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本合同项下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的,“担保人”指所有提供担保的合同当事人。
25.3 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裁判/裁决文书送达地址确认
26.1 借款人确认以本合同首页记载的地址作为本合同项下争议所涉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借款人同意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可使用本合同首页所记载的传真、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微信号等电子联系方式,对各项法律文书进行电子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立案受理通知书、缴费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开庭通知书、裁判文书(含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限期履行通知书、证据材料等。
26.2 借款人同意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本借款人送达法律文书,司法机关/仲裁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向借款人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送达信息到达送达地址所在系统时,即完成有效送达,发生无人签收、拒收或被退回等未能实际签收情形的,以邮件退回日为送达之日。采用电子送达的,法院/仲裁机构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即为送达日期。
26.3 上述送达约定适用于诉讼、仲裁以及其他司法/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
26.4 借款人应确保本合同首页记载的地址、传真、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各项信息的真实有效性,相关信息如有变更,借款人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如诉讼/仲裁期间电子送达地址发生变更,合同当事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合同相对方及受诉法院/仲裁机构变更后的电子送达地址,否则按原信息进行的送达(含电子送达)仍然有效,借款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26.5 本条约定内容为本合同各方均明确同意的特别条款,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不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因为任何原因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本条约定内容均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通知方式
27.1 借款人承诺在贷款人处预留的地址及相关电子联系方式准确无误。贷款人向本合同首页记载的借款人地址或借款人另行书面通知的地址寄送相关文件,即视为已向借款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27.2 除信函方式外,借款人同意接受电话、电子邮箱、短信、微信等电子方式作为贷款人通知、催收方式。本合同首页记载的借款人地址或相关电子联系方式变更,借款人有义务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因未及时通知,导致贷款人按原地址或相关电子联系方式发送的通知、催收文件仍然有效,借款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27.3 若贷款人向借款人发送相关通知,该通知送达任一借款人时,即视为已送达全部借款人。
第二十八条 其他
贷款人根据其业务规则制作保留的关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单据和凭证,构成证明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证据,对借款人具有约束力。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对相应条款作了说明,借款人确认对本合同内容不存在误解或疑义。
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
合同签订地:
签署日期:
提款通知书
(2024年个人网签版)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根据 本人与贵行签订的编号为 的《经营快贷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本人已全面落实借款合同约定的各项提款前提条件,特向贵行发出如下提款通知:
一、本人拟于 向贵行提取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借款。
本人同意,如提款前提条件未全部成就,贵行有权不在前款载明的日期发放融资款项。同时,本人同意贵行有权在全部提款前提条件成就之日向本人发放借款,无需再就实际放款日另行取得本人确认同意,我方也知悉根据贵行业务规则,如果全部提款前提条件成就日超出贵行可接受的时间范围,贵行也有权不再发放贷款。
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实际放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为免生疑义,对于实际放款日晚于本通知书约定日期的,到期日仍按下款约定执行,不相应顺延,下款载明的借款期限随实际放款日的延后相应缩短。借款合同中涉及提款日、利率的各有关安排基于实际放款日、实际借款期限计算执行。
二、本笔借款期限为 个月,到期日为 。
三、本笔借款中,受托支付(人民币) 元;自主支付(人民币) 元。
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本人授权和委托贵行将本笔借款不划入本人账户后,支付给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的下列支付对象账户:
受托支付户名 | 受托支付账号 | 受托支付开户行 |
划入本人账户的,本人账户为: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四、指定下列个人账户作为还款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五、本人谨向贵行确认:
1.该笔借款将用于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
2.在该通知发出之日及提款日,本人在借款合同中所作的所有陈述、保证和承诺仍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3.截至本通知发出之日,本人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在本通知发出之日,不存在任何借款合同项下或与借款合同有关的违约或预期违约事件,本人进一步确认,在提款日也不会发生或存续任何违约事件。
5.本通知发出之后即为不可撤销。
借款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