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期期赢2号-美元版”业务协议书
甲方(“期期赢2号-美元版”业务申请客户,下同)与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下同)协商一致,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持在乙方新开立的美元定期存单,向乙方申请签约《中国工商银行“期期赢2号-美元版”业务协议书》,乙方按照协议约定的计息方式,为甲方签约账户提供灵活计息的一项财富管理金融服务。
“期期赢2号-美元版”业务起存金额为1万美元,在甲方签约账户资金全部提前支取时,乙方按照账户内资金实际存期根据下表中利率标准靠档计息。
存款币种 | 实际存期 | |||
不满7天 | 满7天,不满1个月 | 满1个月,不满3个月 | 满3个月,不满2年 | |
美元 | 按支取日乙方挂牌活期存款利率 | 0.60%/年 | 1.50%/年 | 1.60%/年 |
利息计算:存款金额*客户持有定期存款的实际天数*年利率/360 |
第二条 业务规则
(一)签约账户。甲方使用的签约账户,须为在乙方签约当日或签约日前7日(自然日)之内新开立的美元两年期定期存单。每一份协议须对应且只能对应一个签约账户。因签约账户部分提前支取,剩余资金新开的定期存款账户不得签约“期期赢2号-美元版”业务协议。
(二)协议期限。本协议期限为2年,到期后自动终止,协议不展期。
(三)账户变更。甲方签约账户、补息账户若遇遗失、损坏等,而办理挂失及新开账户后,应向乙方提出变更签约账户、补息账户信息的申请。
(四)协议终止。本协议不支持部分提前支取,甲方部分提前支取已签约本协议的定期存单的,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无需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已签约本协议的定期存单未发生提前支取的情形的,两年存期一经届满,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无需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
第三条 计息方式
1、利息计付。甲方全额提前支取签约账户定期存款,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计息标准分两次向甲方支付利息。第一次为支取当日(支取日为T日),按照乙方挂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第二次为补息日(支取日T+3日),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计息标准计算的利息与第一次已支付利息的差额支付剩余利息。两次支付的合计利息等于乙方执行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计息标准。
2、补息账户。签约时甲方还需提供一个已在乙方开立的美元活期结算账户作为补息入账账户。
3、重新补息。因甲方补息账户状态异常、销户或是乙方系统问题等原因,造成乙方在补息日对甲方的补息入账交易失败,甲方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营业网点柜面进行查询并申请重新补息。
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申请签署本协议,签约时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签约账户、补息账户介质。
(二)甲方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申请变更本协议,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对需要变更新的签约账户或补息账户,则应提供相应账户介质或账号(卡号)。
(三)甲方应凭借自身判断和需要,独立、自愿地办理本业务,乙方工作人员提供的意见仅供参考。
(四)本协议项下的协议签约、终止及重新补息,甲方可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办理时须提供代理人、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按照乙方相关业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按照本协议以及乙方有关“期期赢2号-美元版”服务的业务规则提供相应服务。
(二)如遇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或乙方内部管理要求调整,或遇有不可抗力,乙方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通过营业网点公告的方式通知甲方,本协议一经解除,乙方无需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
(三)乙方由于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设备故障或系统故障等原因或遇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为甲方办理交易、交易延迟或交易失败的,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四)若签约账户定期存单的存期尚未届满,遇法定机关强制扣划甲方签约账户全部资金时,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计息标准计付利息;但若签约账户定期存单的存期尚未届满,遇法定机关强制扣划甲方签约账户部分资金的,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无需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
第六条 本协议自甲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如本协议中部分约定被裁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活动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应首先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通过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