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天天惠-季季利2号”业务协议书
甲方(“天天惠-季季利2号”业务申请客户,下同)与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下同)协商一致,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持已在乙方开立的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向乙方申请签约《中国工商银行“天天惠-季季利2号”业务协议书》,乙方按照协议约定的计息方式,为甲方签约账户提供灵活计息的一项财富管理金融服务。
乙方于每季结息日对甲方签约账户按照以下计息标准计算利息:
签约账户季度存款积数 | 计息标准 | 是否上浮 |
90万以下 | 按结息日央行1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 否 |
90万(含)-1800万(不含) | 按结息日央行2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 否 |
1800万(含)以上 | 按结息日央行2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 上浮10% |
注:账户存款积数等于该账户每日存款余额之和。
第二条 业务规则
(一)签约账户。指甲方在签约时指定的银行端资金账户,须为在乙方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含活期一本通或借记卡下活期基本账户),同时应指定该账户作为甲方接收乙方利息的账户。签约账户注销视同本协议终止。
(二)协议管理。“天天惠-季季利2号”签约账户不得同时签约乙方“存贷通”、“薪金溢”、“存管通”等业务协议。一份“天天惠-季季利2号”协议须对应且只能对应一个签约账户。
(三)利息计付。乙方根据协议约定的计息标准,按照甲方签约账户季度存款积数计付利息。支付方式为每个季度两次,第一次为季度结息日后T+1日(结息日为T日,是每季度末月20日),按照乙方活期挂牌利率支付利息;第二次是补息,为季度结息日后T+4日,按照本协议约定计息标准计算的利息与第一次已支付利息的差额进行支付。两次支付的合计利息等于乙方执行协议约定的计息标准应支付的利息。
(四)重新补息。因甲方协议签约账户状态异常,或是乙方系统问题等原因,造成乙方在季度补息日对甲方的补息入账交易失败,甲方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营业网点柜面进行查询并申请重新补息。
(五)协议期限。本协议期限为1年,1年到期,若甲方不发起协议终止,则乙方为甲方执行协议自动展期。以此类推。
(六)本协议所称“每季”、“季度”是指人民银行规定的结息季度,首个季度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该季度末月20日,其余为每季末月21日至下一季度末月20日。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申请签署本协议,签约时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活期结算账户介质(含活期一本通、借记卡)。
(二)甲方通过乙方柜面可主动发起协议终止。协议终止后,签约账户不再享受协议约定的计息利率(包括当季,当季是指上一自然季末月21日至本自然季末月20日)。
(三)甲方协议签约账户介质如发生破损、丢失等情况,应及时按照乙方相关规定办理新介质,并应向乙方提出协议变更,修改其在乙方签约时所提供的相关账号/卡号。
(四)甲方应根据自身需要,独立、自愿地办理本业务,乙方工作人员提供的意见仅供参考。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按照本协议以及乙方有关“天天惠-季季利2号”服务的业务规则提供相应服务。
(二)如遇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或乙方内部管理要求调整,或遇有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三)甲方签约本协议后,再以签约账户签约乙方“存贷通”、“薪金溢”、“存管通”等业务协议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季季利(四)在协议终止当季(当季是指上一自然季末月21日至本自然季末月20日),乙方不再按照协议约定的计息标准,仅以乙方公告的活期挂牌利率计息。
(五)乙方由于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设备故障或系统故障等原因或遇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为甲方办理交易、交易延迟或交易失败的,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六)乙方如遇法定机关强制扣划甲方签约账户资金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应及时告知甲方。
第五条 本协议自甲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如本协议中部分约定被裁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活动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应首先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