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客户借记卡境外大额消费电话核实协议

ICBC[总]02006201401

为维护我行借记卡持卡人合法权益,有效保障借记卡持卡人境外用卡安全,甲方(持卡人)和乙方(中国工商银行经办机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自愿同乙方签订本协议,自愿对指定借记卡的境外消费(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根据本协议内容进行风险控制,并自愿承受电话核实过程中产生的通讯成本。

第二条本协议所称借记卡包括:乙方境内发行的工银财富理财金账户卡、理财金账户卡、灵通卡。本协议所称电话核实是指当甲方在境外发生日累计额度超过客户设定额度(最低为人民币50万元)的消费时,乙方通过统一人工坐席95588外拨客户预留手机号码,并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核对通过后消费方可成功的过程。受银联卡组织规定限制,借记卡在澳门地区进行消费时,日累计消费金额最多为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甲方同乙方签订本协议,须向乙方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接受乙方审核。甲方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伪造、欺诈,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甲方同乙方签订本协议,须预留手机号码.并作为乙方进行电话核实时的呼叫号码。甲方应确保在境外进行消费时,预留手机处于可呼入状态,并确保手机在接受核实过程中保持可通讯状态。

第五条因甲方原因或非乙方过错的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遇到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等)造成乙方无法对甲方的交易情况进行核实的,乙方不负责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条甲方同乙方签订本协议,须预留供乙方进行电话核实的核实信息,甲方需牢记核实信息。

第七条甲方须在乙方进行电话核实时,向乙方提供甲方的基本信息和甲方预留的核实信息,其中基本信息包括借记卡持卡人(甲方)姓名、甲方借记卡开户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预留核实信息包括:电话信息、地址信息、自然信息(身高、血型)、单位信息、附加信息,共五组信息。本协议签订后,如甲方修改上述预留核对信息的,电话核实时以修改后信息的为准。

第八条甲方在接受乙方进行电话核实时须向乙方准确提供甲方基本信息以及核实信息中的任意两组信息。当甲方的基本信息以及核实信息核实通过后交易方可成功。

第九条甲乙双方如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须在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协议与借记卡个性化设置不能同生效。如甲方签订本协议后,再做借记卡个性化设置,则本协议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本协议由甲方在业务处理凭证上签字,并由乙方在业务处理凭证上打印嵌套业务验证码的电子图形印章或加盖实物印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本协议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借记卡存续期内有效,如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借记卡或甲方借记卡符合小额账户销户标准销户的,自借记卡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三条客户须妥善保管预留手机号码的通讯设备。如因甲方设备保管不善导致交易受阻或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温馨提示:我行特别提示持卡人,签订本协议前应向运营商充分了解用于签订本协议的手机号码的使用区域等事宜,避免持卡人无法接受电话核实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