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银行”是指通过网络和电子终端为甲方提供自助金融服务的虚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为甲方提供查询、转账、支付结算和理财等资金管理服务。
“客户证书”指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甲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客户证书按证书发放机构不同分为中国工商银行发放的证书和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发放的证书(简称CFCA证书)。
“企业”指在乙方开立账户的企事业及其他单位。
“分支机构”指与甲方具有业务往来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并在乙方开立账户的单位,包括分公司、子公司、业务合作伙伴、行政隶属机构等。
“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指甲方以客户编号(卡号)或客户证书以及相应密码,通过网络向银行发出的查询、转账等要求。
《电子银行客户授权书》是甲方的分支机构授权乙方为甲方提供其账户信息,或同时授权乙方按照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从其账户中划转资金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电子银行,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根据注册项目的不同享受相应的服务。
(二)甲方有权对签署《电子银行客户授权书》的分支机构,依据分支机构授权的权限不同,通过电子银行渠道查询其账户或从其账户划转资金。
(三)服务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
(四)甲方领取客户证书或读卡器的,在协议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无需退回客户证书和读卡器。
(五)因网络、通讯故障等原因,甲方不能通过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办理业务时,甲方或其分支机构可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银行业务。
(六)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电话“95588”、登录乙方网站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二、义务
(一)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和乙方网站公布的交易规则。
(二)甲方申请CFCA证书的,应同时认真阅读并遵守《CFCA数字证书服务协议》(以上文件公布在http://www.cfca.com.cn上)。若甲方使用CFCA证书进行交易遭受损失,乙方仅在本方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业务申请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领取客户证书时,须确认并交回“企业网上银行客户证书领用单”,等待工行95588外呼核实方式或通过企业手机银行等自助方式解冻客户证书。
(五)甲方领取客户证书的,对所有使用客户证书、注册卡号(登录ID)及相应密码进行的操作负责。建议甲方领取客户证书时,安排2人到乙方营业网点分别领取客户证书和密码信封。甲方必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使用客户证书、注册卡号(登录ID)及相应密码,不得提供给未指定的其他人,同时应根据自身内部控制的要求合理设置客户证书的操作权限和操作限额,如有进行大额支付的需要,应主动向乙方申领具有授权权限的客户证书,以防范风险、保护账户资金安全。甲方使用支付密码器作为企业电子银行身份认证工具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支付密码器,对所有使用支付密码器、注册卡号及相应密码进行的操作负责。
乙方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六)甲方领取客户证书的,客户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或密码泄露、遗忘,应及时到营业网点办理更换、解锁、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信息如有更改,例如基本注册信息变更、增加(撤销)分支机构、增(删)账号、变更分支机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等,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八)甲方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九)甲方提交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时,应保证所提交的指令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甲方从其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应注明付款用途等事由。甲方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十)如甲方发现乙方对其电子银行业务指令的处理确有错误,应及时通知乙方。
(十一)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应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收费标准支付各项费用,并同意乙方从其账户主动扣收。
(十二)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十三)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
(十四)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十五)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的,应按照乙方制定并公布的相应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及优惠政策等,详见乙方在网站及营业网点公布的《服务价目表》。各项收费如有变动,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
(十六)甲方长期不使用电子银行,应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注册申请。
(二)乙方有权制定服务价目表,并在网站及营业网点进行公布。
(三)乙方具有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
(四)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五)如甲方的某些分支机构已在甲方相关申请表中列示但并未签署《电子银行客户授权书》的,乙方不负责为甲方提供未经授权的电子银行服务。
(六)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为甲方办理转账等业务的时间以乙方在电子银行系统中处理的时间为准。甲方领取客户证书的,乙方对所有使用甲方客户编号(卡号)、密码或客户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七)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乙方过失的情况。
(八)服务有效期内,如甲方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应向乙方支付违约补偿金,违约补偿金金额为甲方已缴纳的剩余期限的服务费用。
(九)如甲方因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划甲方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甲方的电子银行服务。
二、义务
(一)乙方对于电子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手续,并按甲方注册功能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三)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乙方网站公布业务介绍、热点解答、交易规则等内容。
(四)乙方应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甲方申请领取客户证书的,乙方在同意甲方申请后应及时将客户证书及密码交付给甲方,并保证在交付之前该客户证书均处于冻结状态。
(六)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提供服务如下:
1.为甲方提供24小时网上查询服务。
2.对甲方发出的系统内同城支付指令即时处理,实时入账。
3.对甲方发出的系统内异地支付指令,加急指令即时处理,2小时内入账;普通指令当天处理,次工作日内入账。
4.对甲方发出的系统外同城/异地支付指令,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理。
(七)乙方收到甲方对电子银行业务的问题反映时,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八)因乙方工作失误导致甲方支付指令处理延误的,乙方按《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第四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五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服务热线“95588”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因乙方工作失误导致甲方支付指令处理延误的,乙方按《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第六条 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甲方注册账户情况的制约,如该账户挂失、止付、清户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注册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甲方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
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公布的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七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甲方领取客户证书的,本协议自乙方向甲方交付客户证书和密码之日起生效。甲方不领取客户证书的,本协议自乙方办妥甲方注册开通手续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增值税特别约定
1.甲方要求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先在乙方办理客户信息登记,登记信息包括甲方全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和账号。如果甲方需要乙方发送OFD、PDF、XML格式文件的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应同时登记电子邮箱地址。甲方应确保提供给乙方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具体要求由乙方通过网点通知或网站公告等发布。
2.甲方自行领取增值税纸质发票的,需向乙方提供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指定领取人,并明确领取人身份证号等信息,由指定领取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增值税发票;指定领取人发生变更的,甲方需重新向乙方出具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甲方选择邮寄方式收取增值税纸质发票的,还应提供准确无误且可送达的邮寄信息,若邮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开具的数电发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交付给甲方;如果甲方需要OFD、PDF、XML格式文件的数电发票,乙方将通过邮件发送。
3.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或税务机关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乙方有权延迟开票,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4.增值税发票被甲方领取后或乙方交由第三方邮递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等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收到增值税发票相应联次的,乙方不负责赔偿甲方相关经济损失。
5.乙方开具蓝字增值税发票(不含数电发票)后,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包括全部退回和部分退回)、应税服务中止(包括全部中止和部分中止)、开票有误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甲方需送回原发票或向乙方提供有效证明以便乙方办理发票作废手续或开具红字发票。如需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规定需要由甲方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应由甲方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待税务机关审核并通知乙方后,乙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方开具蓝字数电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包括全部退回和部分退回)、应税服务中止(包括全部中止和部分中止)、开票有误或销售折让等情形,
(1)甲方对蓝字数电发票未进行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乙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直接开具红字数电发票。
(2)甲方对蓝字数电发票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乙方或甲方均可发起红冲流程,经甲方确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由乙方开具红字数电发票。《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发起后72小时内未经确认的,自动作废。
6.如本合同确定的合同价格为含税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乙方有权根据国家税率变化调整本合同约定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