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e借”个人信用贷款合同 

 

    【特别提示】:在签署本合同前,请借款人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及内容,特别是涉及借款人权利义务、贷款人免责以及加粗标识的部分。如借款人不理解或不同意任何条款或内容的,请不要签署、点击确认或选择同意;借款人签署、点击确认或选择同意的,即视为已理解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及内容。

 

借款人:XXXXX

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具体贷款人名称)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1.1 “融e借”个人信用贷款(以下简称“个人信用贷款”):指由贷款人向符合特定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合法合规用途的无担保无抵押人民币贷款。

1.2 贷款人:指负责受理借款申请、贷款审批和发放,并与借款人签署本合同的贷款经办行,即借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自助申办个人信用贷款时显示地区对应的工商银行经办行,或者受理借款申请的营业网点所属的工商银行经办行。

1.3 自主支付: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收款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1.4 受托支付: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条 贷款用途  

2.1 借款人应根据贷款经办行营业网点(以下简称“营业网点”)工作人员的提示说明,诚实填写贷款用途;或者按照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申请页面选项,诚实选择贷款用途。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各种形式监督、核查贷款的使用,借款人应当予以配合。

2.2 借款人承诺按照贷款用途使用贷款,并承诺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事项:

(一)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

(二)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三)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

2.3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需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及使用情况,报告或告知的具体时限要求及途径以贷款人通知为准。

2.4放款前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如借款人未及时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证明材料为虚假或无效的材料,贷款人有权重新确定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贷款款项的发放与支付。

 

第三条 贷款额度和期限

3.1 借款人申请个人信用贷款,单笔金额不低于600元;期限以1-3年为主,对于部分特定优质客群以及特定优质场景,最长贷款期限可为10年。监管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具体贷款金额及期限以借款人申请及贷款人审批结果为准。个人信用贷款可提前还款。

3.2 个人信用贷款可贷额度不高于个人信用总额度,个人信用贷款额度、信用卡额度均纳入借款人在贷款人的个人信用总额度。

    借款人可在个人信用总额度内调剂使用个人信用贷款额度与信用卡额度,当信用卡因使用占用部分额度时,个人信用贷款可贷额度会相应减少;当个人信用贷款占用部分额度时,信用卡可用额度会相应减少。当信用卡占用的额度因借款人还款释放后,则释放的额度可用于个人信用贷款,个人信用贷款额度因借款人还款而释放的额度,也可用于信用卡的使用。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资信情况,随时调整借款人个人信用总额度。

 

第四条 利率

4.1 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日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新对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如贷款发放日当日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发布日,则适用上次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减一定的基点(一个基点为0.01%)确定,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具体贷款利率以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展现或营业网点查询的合同信息为准,并按下列公式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贷款期限在5年(含)以下的,按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减基点确定执行利率;贷款期限为5年以上,按照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定价基准加/减基点确定执行利率。

4.2 每笔贷款发放后贷款利率按以下方式调整:贷款期限为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以一年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重定价日为贷款发放每满一期后的对应日,如遇调整当月不存在与贷款发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在第一个及后续重定价日,贷款人在该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如该日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发布日,则适用上次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前述对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和利率浮动基点对贷款利率进行调整。

4.3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确定方法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贷款申请、审批与发放

5.1 借款人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自助或通过营业网点申请办理个人信用贷款。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自助申请办理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的,借款人申请贷款前应当与贷款人签署《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承诺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和《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可通过我行门户网站查阅。

5.2 借款人须按照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提示及要求填写或选择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用途、还款方式等,确认或补充本人个人信息。借款人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自助查询申办进度。

5.3 提交借款申请后,如借款人存在征信不良、信用卡或其他贷款产品为逾期状态,或贷款用于经营用途的借款人经营实体存在不良征信信息、其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贷款人认定的不宜发放贷款的情形,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5.4 借款人可指定本人I类账户和II类账户作为个人信用贷款的收款账户(以下简称“收款账户”)。其中,借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指定的收款账户须注册电子银行;在营业网点申办个人信用贷款时指定的收款账户可以不注册电子银行。贷款申请审批通过后,贷款人自动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通过上述贷款账户将贷款款项一次性自主支付至借款人收款账户。贷款人向借款人办理贷款时留存的手机号码发送放款成功短信。借款人应及时登录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或通过营业网点查看贷款发放情况。

5.5 申请个人信用贷款单笔金额超过自主支付限额、申请个人信用贷款累计余额超过自主支付限额(自主支付限额以贷款人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实时显示为准)或其他不符合自主支付条件的,借款人同意贷款人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将该笔贷款发放到借款人指定的交易对象的收款账户,该账户不得为借款人本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等利益相关人开立的账户。 

5.6 贷款从贷款账户划出即视为贷款人的贷款义务履行完毕,划出日即为实际放款日(以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展现的“合同信息”或营业网点查询的放款日期为准),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5.7 借款人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或通过营业网点查询还款计划、贷款明细等信息,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或通过营业网点申请办理变更或添加还款账户。

5.8 个人信用贷款的具体金额、利率、期限、发放日、还款日、还款账户、还款金额等要素以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最终生成的“合同信息”展示的相关信息为准,借款人也可通过营业网点查询上述“合同信息”。

5.9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重新确定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贷款款项的发放与支付:

(1)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无效的资料以获取贷款的;

(2)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信用状况下降或发生借款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3)借款人不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取和支付贷款款项,贷款款项使用出现异常;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或相关监管规定,规避受托支付;

(5)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或支付对象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付;

(6)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7)借款人被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六条 还款

6.1 还款方式包括以下几种(具体还款方式以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展示或通过营业网点查询的信息为准)

6.1.1 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每月还款金额以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展现的或营业网点查询的“还款计划”为准。

每月本息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6.1.2 按月等额本金还款: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每月还款金额以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展现的或营业网点查询的“还款计划”为准。

    每月本息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 + (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6.1.3 按期付息一次性还本: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归还利息,到期后一次性归还本金。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每月还款金额以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展现的或营业网点查询的“还款计划”为准。

每月本息还款额(不含最后一期)=贷款本金×月利率

每月本息还款额(最后一期)=贷款本金+贷款本金×月利率

6.1.4 一次性还本付息:指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后一次性归还本金和利息。还款金额以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展现的或营业网点查询的“还款计划”为准。

    贷款到期日本息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本金×月利率×贷款期月数

    对于满足贷款人规定条件的借款人可申请宽限期还款,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及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支持宽限期还款。在宽限期内,借款人无需偿还贷款本息,从宽限期后次月开始按月还款;宽限期内的贷款本金及宽限期内计收的贷款利息(“宽限期利息”)分摊在以后各期逐期归还,贷款人根据剩余未还的宽限期利息计收复利,贷款利率同第四条约定标准。借款人每月还款金额以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展现的或营业网点查询的“还款计划”为准。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6.2 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日和约定的还款日为非对应日的,其首期和末期还款按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6.3 贷款发放成功后,借款人同意将本人在工商银行的代发工资账户指定为个人信用贷款的还款账户;在工商银行无代发工资账户的,借款人也可根据自助渠道提示选择其他账户作为还款账户。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也可新增在贷款经办行所在地开立的其他电子银行注册借记卡账户作为还款账户。在每期还款日17:00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划收;借款人有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划收。如还款账户金额不足或状态不正常,导致贷款人在划款日不能进行足额扣款或操作不成功,借款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利息、罚息、费用及相关损失。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应还款项,贷款人有权依法决定费用、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本金的清偿顺序。借款人在贷款人处有多笔种类相同的债务,借款人的还款资金不足以清偿借款人所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决定不同债务及费用、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本金的清偿顺序。

6.4 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注销,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及时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或通过营业网点办理还款账户变更。在变更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提前还款

    7.1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需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或通过营业网点主动发起提前还款申请。

    7.2 提前还款时,在本合同项下应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

7.3 借款人可申请全部还清、只还当期或部分提前还款。只还当期的,贷款期限不调整,对于借款人在还款日前还款的,还款金额等于当期应还本金以及按照全部未还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收的利息之和,提前还款日至本期到期还款日产生的利息计入下一期应还款项,其他剩余期数的应还款项不调整;对于借款人在还款日当日还款的,还款金额等于当期应还款项。

部分提前还款的,贷款期限不调整,对于借款人在还款日前还款的,按照剩余贷款金额、剩余贷款期限重新计算每期还款金额,借款人当期和以后各期均按照重新计算后的还款金额归还欠款;对于借款人在还款日当日还款的,还款金额应大于等于当期应还款项,其中超出当期应还款项的部分将进行提前还款,按照剩余贷款金额、剩余贷款期限重新计算每期还款金额,借款人以后各期均按照重新计算后的还款金额归还欠款;对于存在逾期贷款的,借款人的还款将优先归还逾期欠款,超出逾期欠款部分则按照上述规则处理。每期还款金额按照第四条、第六条的约定计算,最后一期应还款金额包括本金余数及当期息费。提前还款部分按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具体还款金额以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展现的或以营业网点查询的信息为准。

    7.4 贷款人可向借款人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提前还款违约金按固定金额或还款金额一定比例收取,具体金额以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渠道展现的或以营业网点查询的信息为准。

 

    第八条 罚息

    8.1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对于逾期款项,贷款人有权自借款人逾期之日起按日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偿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本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

    8.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贷款,贷款人有权自借款人违约之日起按日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偿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本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计算。

    8.3 贷款利率按第4.2条的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

 

    第九条 费用 

    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而产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拍卖费等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合法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依法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偿,并从贷款人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十条 扣收

10.1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贷款本金、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的本外币账户中的相应款项进行锁定,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从借款人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的本外币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贷款人扣收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所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决定清偿顺序。贷款人扣收相应款项通知借款人(从约定还款账户中扣划本合同项下已经到期的贷款本金、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除外)。扣款通知向借款人在工商银行预留的联系地址发出后3日即视为送达。借款人对扣收有异议的,应当在扣款通知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

10.2 贷款人扣收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10.3 扣收款项与本合同币种不一致的,按扣收日贷款人适用的汇率进行折算,扣收日至清偿日(贷款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合同币种并实际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11.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以采取第11.2条所列措施:

(1)借款人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2)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3)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4)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或借款人因被羁押、刑事拘留、劳动教养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5)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6)借款人连续三次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7)本笔贷款存续期内,借款人在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违约,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8)贷款用于经营用途的,借款人的经营实体发生如下情形:

(8.1)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信用状况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义务履行的;

(8.2)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或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政策被媒体曝光,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8.3)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利用无实际交易背景的交易套取贷款人资金或授信,或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贷款人债权的;

(8.4)已经或可能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申请(被申请)破产;

(8.5)因违反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其他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行业标准而造成责任事故、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8.6)可能导致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9)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10)借款人使用贷款资金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或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11.2 发生11.1条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借款人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3)停止发放本合同及依据贷款人与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之间其他合同项下的贷款和其他融资款项,部分或全部取消借款人未提取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

(4)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或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

(5)解除本合同;

(6)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7)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转让

12.1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自主决定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贷款人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借款人,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含工商银行官方网站,网址为:www.icbc.com.cn;全国或省级报纸等)上发布公告等形式作出。

12.2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十三条 个人信息处理

13.1 借款人知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贷款人对外提供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个人信息,无需另行取得借款人同意。除符合前述情形外,对于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查询及使用的信息范围及具体约定,以借款人申请本合同项下贷款时签署的《个人综合信息查询使用授权书》约定为准。

13.2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将其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等用途,贷款人可通过电话、短信、5G消息、智能服务、客户端、电子邮件、微信、融e联或其他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向其发送产品和服务、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等相关信息。

借款人如不同意上述授权,可拨打95588服务热线。

无论借款人是否同意上述授权,贷款人将继续提供优质服务,并不会影响向借款人发送风险提示、服务状态通知、业务办理进度、还款提示等提醒信息。

借款人同意授权后,如需更改授权,可拨打95588服务热线或通过贷款人指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调整或退订。

13.3 贷款人承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具有以下约定情形的除外:

13.3.1 依据本合同约定,对外提供或披露借款人相关资料或信息。

13.3.2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可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债权转让之目的将借款人有关资料或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意向或最终债权受让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或贷款人依法指定的其他第三方机构 

 

第十四条 通知

14.1 借款人同意将在贷款申请过程中所填单位及住宅地址、电子邮箱作为通知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上述内容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以贷款经办行规定的方式办理资料变更,否则借款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

14.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应通知未通知的,贷款人可以采取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措施:

(1)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未予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

(2)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3)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发生变更。

(4)借款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

(5)贷款用于经营用途的,借款人经营实体的股权结构、控制人、注册地址、营业场所、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其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6)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强制执行公证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借款人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十六条 独立性

16.1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16.2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

16.3 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送达

17.1借款人承诺,借款人在工商银行预留的联系地址为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如送达地址变更,借款人有义务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向约定的送达地址或借款人另行书面通知的地址寄送相关文件,即视为已向受送达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如因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贷款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17.2借款人确认以本人在工商银行预留的联系地址作为本合同项下争议所涉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借款人同意司法机关可使用本人在工商银行留存的传真、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电子联系方式,对各项法律文书进行电子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

借款人同意司法机关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本借款人送达法律文书,司法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向借款人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上述送达约定适用于诉讼、仲裁以及其他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

借款人应确保其在工商银行留存的地址、联系人、传真、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各项信息的真实有效性,相关信息如有变更,借款人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否则按原信息进行的送达(含电子送达)仍然有效,借款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十八条 通知方式

除信函(含电子邮件)方式外,借款人同意接受电话、短信、公告等方式作为通知、催收方式,并对贷款申请时所预留联系电话的真实性负责,预留联系电话的接听人视为借款人本人;借款人联系电话号码变更后,应在当月扣款日之前通知贷款人。电话、短信、公告催收与催收函等其他催收方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借款人与贷款经办行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贷款经办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借款人与贷款人一致同意,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第二条互联网法院受理条件的,双方均接受有管辖权的互联网法院有关电子存证、在线审理及在线送达等相关安排。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借款人通过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等自助申办渠道或营业网点提出贷款申请,并在贷款人审批通过之日生效,至借款人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日终止。

 

第二十一条 其他

如有疑问,可通过我行营业网点、门户网站或手机银行APP在线客服咨询投诉,或拨打我行统一的咨询与投诉电话(95588)。

 

 

 

个人综合信息查询使用授权书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本人向贵行提出个人信用贷款相关业务申请,本人现授权贵行在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尽职调查、贷款申请、审批授信、额度管理、贷后管理、风险监测、欠款催收、逾期资产处置、增值服务、异议核查、数据研究分析等业务处理过程中,查询、打印、保存和使用本人的相关信息。包括:

1.本人在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

2.本人政府机构、司法机构、金融机构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数据信息服务机构(如数据服务公司、金融科技公司、移动运营商等)的相关信息。

3.(1)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姓名、性别、面部特征、身份证号及证件有效期、联系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银行卡号、学历信息、婚姻状况、就业信息等;(2)资产信息、经营信息、财务信息、信贷信息、消费信息、个人手机号码在网时长及电信缴费信息等;(3)公积金信息、社保信息、纳税信息、企业年金、代发工资等;(4)公安涉案信息、涉及诉讼或仲裁信息、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情况、法院诉讼判决、仲裁裁决、行政处罚情况等。

为免歧义,相关信息不包括任何可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

本人授权贵行对以上信息进行查询和使用,具体如下:

1.同意贵行将本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在上述业务办理及存续期间形成的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违约等不良信息)等信息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提供给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2.出于为客户(或机构)提供金融服务之目的,同意贵行将本人向贵行提供的相关信息以及贵行在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本人信息在贵行分支机构和集团成员(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工商银行分支机构、子公司、附属公司)之间内部共享。    

3.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同意贵行将本人相关信息提供给有关的监管、司法、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贷后管理、欠款催收、债权转让、金融服务合作和外包等需要,同意贵行将本人相关信息提供给有关的银行卡组织、合作/外包机构(如积分、保险、促销活动等增值服务合作机构)代理人、业务担保机构、履约保险公司、业务服务机构、技术服务机构、联名合作机构、催收服务机构等)等组织和机构(本人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除外)。

4.在使用本人信息时,贵行会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信息安全,防止信息非法泄露或不当使用。贵行超出上述授权查询、使用、报送本人信息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由贵行承担。

5.本授权书所涉及信息的查询使用授权有效期为自本人签署之日起至本人上述个人贷款业务终止或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6.无论相关业务是否获批准,本人的授权书、信用报告等资料由贵行保存,无需退还本人。

本人声明,知悉并理解本授权书条款的内容,愿意承担授权贵行查询信用信息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