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结算惠享服务须知

中国工商银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努力为客户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在签署申请表之前,特提请申请人充分了解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自主决定是否选择相关金融服务。

一、申请人使用所选方案以外的金融服务或方案以内服务但超出服务次数笔数或期限约定的,不再适用方案资费标准。申请人应按中国工商银行公示的资费标准支付费用申请人在方案服务期限内未使用或未完全使用全部账户结算惠享服务的,或者申请人在方案服务期限内提前终止使用账户结算惠享服务的,申请人应向中国工商银行支付违约补偿金,违约补偿金金额为申请人已缴纳的剩余期限的服务费用,但因中国工商银行原因造成的除外

根据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提交的《账户结算惠享服务申请表》,中国工商银行申请人提供账户结算惠享服务,服务具体内容及收费标准以附件为准。账户结算惠享服务期限内,申请人不可重复申请包含已签约方案中产品的账户结算惠享服务

账户结算惠享服务期限内,若有权机关依法对申请人账户予以冻结或扣划造成申请人无法使用服务的,中国工商银行正常计收本服务费用,且服务期限不顺延

三、增值税特别约定

(一)本须知项下产生申请人向中国工商银行支付的费用均为含税价格。

(二)申请人要求中国工商银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先在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客户信息登记,登记信息包括申请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和账号。申请人应确保提供给中国工商银行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中国工商银行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具体要求由中国工商银行通过网点通知或网站公告等发布。

(三)申请人自行领取增值税发票的,需向中国工商银行提供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指定领取人,并明确领取人身份证号等信息,由指定领取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增值税发票;指定领取人发生变更的,申请人需重新向中国工商银行出具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申请人选择邮寄方式收取增值税发票的,还应提供准确无误且可送达的邮寄信息;若邮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中国工商银行。

(四)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或税务机关原因导致中国工商银行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中国工商银行有权延迟开票,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增值税发票被申请人领取后或中国工商银行交由第三方邮递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非中国工商银行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收到增值税发票相应联次或逾期无法抵扣的,中国工商银行不负责赔偿申请人相关经济损失。

(六)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需要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规定需要由申请人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应由申请人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待税务机关审核并通知中国工商银行后,中国工商银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在账户结算惠享服务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中国工商银行有权根据国家税率变化调整本服务约定价格。

 申请人终止服务的,应通过工商银行柜面渠道提出终止业务申请。账户结算惠享服务终止后,申请人不再享受服务优惠政策。如有问题,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门户网站或手机银行APP在线客服咨询投诉,或拨打中国工商银行统一的咨询与投诉电话(95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