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甲、乙双方业务发展
二、本协议所指甲方成员单位是指纳入工银聚服务的甲方分支机构及甲方子公司(以下统称“成员单位”)。甲方应确保其成员单位熟知并履行本协议
三、甲方申请开办上述业务,必须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要求,若与法律法规及政策不符应取得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否则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在本协议执行中,如果纳入本协议范围的甲方成员单位有增减变动,甲方须提前十五天向乙方提交相关申请,乙方不提供未经授权的服务。
在服务有效期内,甲方如需变更、终止使用服务,应提前十五天向乙方提交《工银聚服务申请表》或通过企业网银自助办理变更或撤销,乙方自完成变更或撤销操作之日起变更、终止服务。对于申请撤销服务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补偿金,违约补偿金金额为甲方已缴纳的剩余期限的服务费用。甲方全部服务撤销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一、如甲方申请开办的服务需要查询或获取成员单位账户信息,甲方应确保成员单位熟知并履行本协议,并要求成员单位出具同意甲方查询或获取其账户相关信息的授权承诺函。若成员单位为甲方分支机构,则甲方可集中向乙方出具集中授权承诺函。
二、经甲乙双方确认后,新增、退出成员单位按约定时间纳入或撤出本协议的参与、执行。乙方自完成撤销操作之日起终止提供服务。
四、工银聚的通知方式包括系统通知和信息通知多种类型。系统通知是指工银聚平台与企业指定系统对接,通过工银聚系统接口将甲方选择的服务内容同步到企业指定系统。信息通知指通过短信、微信、融
通知内容包括标准通知和自定义通知。标准通知指甲方未设定个性化规则,乙方按标准方式提供信息服务。自定义通知指乙方根据甲方自行设定的个性化规则向其提供信息服务。
五、甲方申请开通信息通知服务,应指定信息接收手机号码或邮箱;甲方必须保证其指定的手机号码为其指定人员合法使用的手机号码,甲方应自行对指定手机号码及邮箱所接收到的账户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如发生信息泄露,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甲方指定信息接收手机号码或其他预留信息发生变更的,则甲方应自行通过工商银行企业网银或提交申请进行变更,变更前乙方有权按原预留信息、手机号码等提供相关服务。因甲方预留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合法,相关信息变更后未及时通知乙方而造成甲方未收到或未及时收到信息,或导致发生甲方信息泄露等情形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甲方申请开通到账伴侣自定义通知服务,还应指定“企业服务平台”管理员手机号,管理员使用该手机号登陆“企业服务平台”设定个性化规则及进行相应操作。甲方应自行妥善保管企业服务平台用户名和密码。使用用户名和密码在服务平台上进行的操作和设置均视为甲方本人行为,相关法律后果和法律风险由甲方承担。
甲方同意乙方以手机短信、微信、融
甲方开通系统通知服务,即同意与乙方进行系统对接,同意乙方向甲方指定系统发送服务信息。
七、甲方同意乙方在不影响信息展示界面效果的前提下,有权向“企业服务平台”管理员和信息接收人提供增值金融服务。
八、合作期间,甲乙双方成立专门团队,建立沟通机制,通报双方合作事项进展,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双方合作通畅,共同推动系统的建设和发展。甲方应及时将开发、完善、维护、更新的需求及运行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以电子文档等书面方式告知乙方。
一、甲方按照乙方制定并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并授权乙方从指定缴费账户按年或月(根据乙方系统设置确认)收取服务费。
收费相关咨询(投诉)请联系
二、甲方按含税价格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
三、甲乙双方对于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合作内容中涉及乙方其他业务服务的,如该业务涉及收费,相关收费条款按具体业务协议收费条款执行。
四、除向乙方支付以上费用以外,甲方承诺,甲方及其成员单位使用乙方其他服务,如账户管理服务、资金汇划服务、票据查询、代保管、托收、审验等,按照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规定和乙方的有关收费标准规定的标准(逐笔)支付费用。如乙方调整收费标准,将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站或营业网点等方式公告,在公告期内,甲方对收费标准调整有异议的,可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选择终止本协议;公告期满后,甲方未终止本协议或继续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的,视为甲方接受收费标准的调整。
五、甲方同意,乙方具有对业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
六、增值税特别约定
(二)甲方自行领取增值税发票的,需向乙方提供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指定领取人,并明确领取人身份证号等信息,由指定领取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增值税发票;指定领取人发生变更的,甲方需重新向乙方出具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甲方选择邮寄方式收取增值税发票的,还应提供准确无误且可送达的邮寄信息,若邮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三)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或税务机关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乙方有权延迟开票,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增值税发票被甲方领取后或乙方交由第三方邮递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收到增值税发票相应联次或逾期无法抵扣的,乙方不负责赔偿甲方相关经济损失。
(五)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需要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规定需要由甲方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应由甲方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待税务机关审核并通知乙方后,乙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如本合同确定的合同价格为含税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乙方有权根据国家税率变化调整本合同约定价格。
一、在协议履行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差错、事故和案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甲方应妥善保管接收信息的电脑及手机,确保手机、邮箱及微信、融
三、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意外事故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一、
一、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制定,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才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二、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协议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相符,甲乙双方应按有关规定修订本协议。
三、根据甲乙双方实际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协议各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一、本协议有效期
甲方终止服务的,则甲方应通过工商银行企业网银、柜面等渠道提起终止业务申请。若乙方终止提供本服务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通知期限届满之日起协议终止。
本协议有效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协议自动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