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代发工资(以下简称“代发工资”)是指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向个人划转工资、劳务费、保险费用等款项的业务。
二、客户可通过网上银行自助开通代发工资或到开户网点办理相应开通手续。客户自助开通时,其付款账户必须是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
三、客户通过代发工资办理的支付业务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对结算账户管理的各项规定。客户应保证付款用途在其向中国工商银行所申请的用途范围内。
四、客户须以批量支付文件方式提交代发工资的电子付款指令,批量支付文件中所有付款指令的用途必须相同,且必须在中国工商银行指定的“用途”范围之内,客户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未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客户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办理代发工资业务,须先将款项从他行基本存款账户存入我行指定内部账户,再在中国工商银行规定期限内通过代发工资提交指令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中国工商银行对于超过规定期限未使用或因处理失败而留存的款项将通过系统自动退回客户的他行基本存款账户。
六、在中国工商银行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客户的款项在代发工资电子支付指令成功提交后24小时内入账。
七、客户使用代发工资业务,应按照中国工商银行制订并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代发工资服务费,并同意中国工商银行从其账户主动扣收,具体标准如下:
项目 | 收费标准 |
代发工资 | 向付款单位收取。代发工资业务按1元/笔或协议价格收取。 |
具体收费标准及优惠政策等,详见中国工商银行在网站及营业网点公布的《服务价目表》。各项收费如有变动,以中国工商银行最新公告为准。
八、代发工资功能在中国工商银行审批通过后正式生效。
九、客户可通过网上银行自助撤销代发工资功能或到开户网点办理相应撤销手续。
十、代发工资的功能将随着科技发展、银行系统升级或为满足客户需求而不断完善,对此中国工商银行将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提前通知。
十一、收费相关咨询(投诉)请联系95588或工行营业网点。
十二、代发工资业务涉及客户将员工个人信息提供给我行,我行仅基于代发工资目的,对员工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请客户确保已向员工告知我行的名称、联系方式、信息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员工个人的单独同意。
十三、 增值税特别约定
1.客户要求我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先在我行办理客户信息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客户全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和账号。客户应确保提供给我行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我行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具体要求由我行通过网点通知或网站公告等发布。
2.客户自行领取增值税发票的,需向我行提供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指定领取人,并明确领取人身份证号等信息,由指定领取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增值税发票;指定领取人发生变更的,客户需重新向我行出具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客户选择邮寄方式收取增值税发票的,还应提供准确无误且可送达的邮寄信息,若邮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我行。
3.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或税务机关原因导致我行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我行有权延迟开票,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4.增值税发票被客户领取后或我行交由第三方邮递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等非我行原因,导致客户无法收到增值税发票相应联次的,我行不负责赔偿客户相关经济损失。
5.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开票有误或销售折让等情形,客户需送回原发票或向我行提供有效证明以便我行办理发票作废手续或开具红字发票。如需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规定需要由客户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应由客户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待税务机关审核并通知我行后,我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6.本合同确定的合同价格为含税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我行有权根据国家税率变化调整本合同约定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