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养老储蓄产品协议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维护您的权益,请认真阅读本协议全部条款和内容,特别是涉及您权利义务的部分。若您不理解或不认可本协议任一条款或内容的,请不要签署本协议。您签署本协议,即视为接受并理解协议全部条款及内容。如有疑问或问题,请向经办行、95588客服电话咨询投诉。

 

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行

 

第一条 业务规定

(一)特定养老储蓄产品是乙方经监管部门批准,甲方与乙方按照本协议存款期限、计息规则、结息方式、支取条件等约定条件支取本息的一种养老储蓄产品。

(二)特定养老储蓄产品属于定期储蓄存款,包括零存整取、整存零取、整存整取三类,币种为人民币。

(三)零存整取是指甲方与乙方事先约定存款期限和每月固定存入金额,起存金额5元,每月存入一次,到期一次性支取本息。

(四)整存零取是指甲方本金一次性存入,起存金额1000元,甲方可选择设定支取频率为1个月、3个月、半年或1年支取一次,分期支取本金,利息于期满结清时支取。

整存整取是指甲方与乙方约定存期,起存金额50元,整笔存入,到期一次性支取本息。

特定养老储蓄产品产品期限分为5年、10年、15年和20年四档,不支持到期约转。

(七)整存整取支持乙方借记卡和纸质存单;零存整取、整存零取仅支持乙方借记卡。

(八)甲方在乙方境内机构特定养老储蓄产品存款本金总额上限为50万元其中整存整取与整存零取按实际本金、零存整取按全部预计存入本金计算。提前支取部分不占用限额。

 

第二条 计息规则

(一)特定养老储蓄产品利率需遵守《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等监管规定,并由乙方自主确定。

(二)特定养老储蓄产品每五年为一个计息周期,同一个计息周期内利率水平保持不变。在新的计息周期开始时,乙方可根据市场利率变化等因素,对产品利率进行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利率计息。产品利率调整将通过乙方营业网点、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如甲方不同意利率调整的,可按照第(三)款办理产品提前支取。

(三)特定养老储蓄产品可办理提前支取,整存整取可以部分提前支取,也可全部提前支取;整存零取、零存整取只能全部提前支取。提前支取的部分按照提前支取规则计付利息(如下表),未提前支取的部分按原产品利率计息。

支取时间 

产品期限

5年期

10年期

15年期

20年期

不满5年

按支取日活期挂牌利率计息

按支取日活期挂牌利率计息

按支取日活期挂牌利率计息

按支取日活期挂牌利率计息

满5年,不满10年

——

前5年按存入5年期同类型普通存款挂牌利率计息,其余按支取日活期挂牌利率计息

前5年按存入5年期同类型普通存款挂牌利率计息,其余按支取日活期挂牌利率计息

前5年按存入5年期同类型普通存款挂牌利率计息,其余按支取日活期挂牌利率计息

满10年,不满15年

——

——

10年按存入5年期同类型普通存款挂牌利率计息,其余按支取日活期挂牌利率计息

10年按存入5年期同类型普通存款挂牌利率计息,其余按支取日活期挂牌利率计息

满15年,不满20年

——

——

——

15年按存入5年期同类型普通存款挂牌利率计息,其余按支取日活期挂牌利率计息

(四)特定养老储蓄产品逾期支取,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乙方活期储蓄存款挂牌利率计付利息。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开立特定养老储蓄产品,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乙方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支取、查询及零存整取续存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柜台、智能终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办理。

(二)甲方可存入与其年龄相匹配的特定养老储蓄产品,原则上甲方年满55周岁方可到期支取。产品具体购买年龄如下:

客户年龄

零存整取

整存整取

整存零取

55周岁(含)以上

可购买5年期、10年期、15年期、20年期

可购买5年期、10年期、15年期、20年期

可购买5年期、10年期、15年期、20年期

50周岁(含)以上

可购买5年期、10年期、15年期、20年期

可购买5年期、10年期、15年期、20年期

——

45周岁(含)以上

可购买10年期、15年期、20年期

可购买10年期、15年期、20年期

——

40周岁(含)以上

可购买15年期、20年期

可购买15年期、20年期

——

35周岁(含)以上

可购买20年期

可购买20年期

——

(三)零存整取中途如有漏存,甲方应在2个月内补齐,未补存者视为违约。违约后,甲方将不能继续存入资金,此前所存资金可继续持有至到期并按约定利率计息,提前支取按照提前支取计息规则计息。甲方可通过柜面、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智能终端渠道查询漏存情况。

(四)甲方可委托代理人代办特定养老储蓄产品存入、支取,代理人办理时须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被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并按本协议及《储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

(五)甲方特定养老储蓄产品存入借记卡内的,到期后本息将自动转入借记卡活期账户。甲方办理特定养老储蓄产品纸质存单的,产品到期后需由甲方主动办理支取。

(六)甲方用于办理特定养老储蓄产品的借记卡或纸质存单丢失、损坏,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挂失或更换。

(七)甲方可办理特定养老储蓄产品资信证明。

(八)甲方特定养老储蓄产品本息结清后本协议终止。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特定养老储蓄产品开立、续存、支取、查询等服务。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零存整取自动续存服务,在每月扣款日(即开户日期每月对应日,但若开户日在次月没有对应日期,扣款日为次月最后一日)从借记卡活期账户扣款续存至零存整取。甲方应于扣款日(不含)前将足够资金存入借记卡活期账户中,也可在本月内主动续存零存整取,续存后本月不再执行自动续存。如有中途漏存两次的,次月将自动续存3个月金额,借记卡余额不足3个月金额但大于等于2个月金额,续存2个月金额,借记卡余额不足2个月金额但大于等于1个月金额,续存1个月金额。如有漏存一次的情况的,次月将自动续存2个月金额,借记卡余额不足2个月金额但大于等于1个月金额,续存1个月金额。如因甲方账户状态异常等无法执行自动续存服务,导致产品违约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乙方为甲方提供整存零取按约定频率自动支取本金服务,本金支取至借记卡活期账户。如因甲方账户状态异常等导致无法执行自动支取服务的,期间应取未取本金不计付利息,待甲方账户恢复正常后,未支取本金合计到账。

(四)如遇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变化或监管机关要求,本协议内容需要终止或变更的,乙方有权终止或变更本协议,并将通过乙方营业网点、门户网站进行公告。若甲方不同意变更本协议的,可依照本协议约定的计息规则,办理产品全额提前支取。

(五)由于非因乙方故意、重大过失引发的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设备故障或系统故障等,导致本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乙方对甲方的损失不承担责任。遇有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乙方对甲方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六)甲方存款账户被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或扣划款项时,乙方将按照有权机关要求依法处理,乙方对甲方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个人信息授权

(一)甲方知悉并同意,根据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和账户实名制相关监管规定,乙方收集、使用、保存、加工甲方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号码及有效期等信息,并通过公安部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身份核验。

(二)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为甲方办理本业务之目的,收集、使用、保存、加工甲方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号码及有效期、账号等信息,用于产品开立、续存、查询交易明细等。

(三)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为监管信息报送等目的,将甲方姓名、性别、证件号码及证件有效期、联系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账号明细等信息提供给银保监会、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用于监管数据报送。

(四)乙方将于甲方支取本产品全部份额或本业务终止后及时删除甲方上述信息,法律法规、监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乙方承诺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仅在本协议约定的目的和范围内处理甲方信息,未经甲方单独授权,不会将甲方信息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或对外披露,法律法规或监管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本协议中部分约定被裁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时,其他未受影响的条款仍应有效。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活动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应首先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本协议自甲方(或其代理人)签字、乙方加盖业务专用章后生效。

 

如有问题,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门户网站或手机银行APP在线客服咨询,或拨打统一的咨询电话95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