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天天惠-季季利5号”业务协议

 

    甲方(“天天惠-季季利5号”业务申请客户,下同)与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下同)协商一致,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服务内容

    季季利5号是指甲方持已在乙方辖内分支机构开立的人民币活期I类结算账户,签约《中国工商银行“天天惠-季季利5号”业务协议》后,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计息方式,为甲方签约账户提供灵活计息的一项财富管理金融服务。

本协议所称“每季”、“季度”是指人民银行规定的结息季度,本协议项下首个季度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该季度末月20日,其余为每季末月21日至下一季度末月20日。乙方于每季结息日次日(结息日是每季度末月20日,下同)对甲方签约账户按照以下计息标准计算利息:

每个结息周期内存款积数(单位:元)

计息标准

450万(含)-2700万(不含)

按结息日央行1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上浮16%

2700万(含)-9000万(不含)

按结息日央行2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上浮10%

9000万(含)-18000万(不含)

按结息日央行2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上浮30%

18000万(含)-27000万(不含)

按结息日央行2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上浮40%

27000万(含)以上

按结息日央行3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上浮20%

    注:账户存款积数等于该账户每日存款余额之和。

第二条 业务规则

    (一)签约账户。指甲方在签约时指定的在乙方辖内分支机构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含活期一本通或借记卡下活期基本账户),同时应指定该账户作为甲方接收乙方利息的账户。签约账户注销的,视同本协议提前解除。

    (二)协议管理。 “天天惠-季季利5号”签约账户不得同时签约乙方“存贷通”、“薪金溢”、“存管通”及其他“天天惠-季季利”系列等业务。一份“天天惠-季季利5号”协议须对应且只能对应一个签约账户。

    (三)利息计付。乙方根据协议约定的计息标准,按照甲方签约账户季度存款积数计付利息。支付方式为每个季度两次,第一次为季度结息日后T+1日(结息日为T日,即每季度末月20日),按照乙方活期挂牌利率支付利息;第二次是补息,为季度结息日后T+4日,按照本协议约定计息标准计算的利息与第一次已支付利息的差额进行支付。两次支付的合计利息等于乙方执行本协议约定的计息标准应支付的利息。由于任何原因导致本协议提前解除的,本协议约定的签约账户在协议提前解除日当个结息季自始不再享受协议约定的计息利率,按乙方活期挂牌利率计息(提前解除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在本协议到期或展期到期前,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本协议或因签约账户注销使本协议提前解除的情形)。

    (四)重新补息。因甲方签约账户状态异常等原因,造成乙方在季度补息日对甲方的补息入账交易失败,甲方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营业网点柜面进行查询并申请重新补息。

(五)协议期限。本协议有效期为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签署日所在结息季的结息日(结息日即协议到期日,指3月20日或6月20日或9月20日或12月20日)。协议到期前,若双方均未要求不展期的,则本协议在协议到期日当日自动展期,展期有效期为展期日次日起至当个结息季的结息日,以此类推;若任何一方以书面通知、公告等形式要求不进行展期的,则协议到期后终止。

(六)“天天惠-季季利5号”产品为存款产品,“天天惠-季季利5号”账户内资金享受存款保险保护,存款保险具体详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申请签署本协议,签约时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活期结算账户介质(含活期一本通、借记卡)。

(二)甲方通过乙方柜面可主动发起提前解除协议。由甲方主动发起解除协议的,本协议约定的签约账户在协议提前解除日当个结息季自始不再享受协议约定的计息利率,按乙方活期挂牌利率支付利息

(三)甲方协议签约账户介质如发生破损、丢失等情况,应及时按照乙方相关规定办理新介质,并应向乙方提出协议变更,修改其在乙方签约时所提供的相关账号/卡号。

(四)甲方应根据自身需要,独立、自愿地办理本业务,乙方工作人员提供的意见仅供参考。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按照本协议以及乙方有关“天天惠-季季利5号”服务的业务规则提供相应服务。

    (二)如遇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变化,或因国家政策、监管政策调整,或遇有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

(三)甲方签约本协议后,再以签约账户签约乙方“存贷通”、“薪金溢”、“存管通”及其他“天天惠-季季利”系列等业务的,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

季季利(四)本协议约定的签约账户在协议提前解除日当个结息季自始不再享受协议约定的计息利率,按乙方活期挂牌利率支付利息。

    (五)乙方由于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设备故障或系统故障等原因或遇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为甲方办理交易、交易延迟或交易失败的,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六)乙方如遇法定机关强制扣划甲方签约账户资金时,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并应及时告知甲方。

    第五条  本协议自甲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如本协议中部分约定被裁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活动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应首先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