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如意金”积存业务协议书

 

中国工商银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努力为客户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在签订本合同之前,特提请客户充分了解工商银行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自主决定是否选择相关金融服务。

 

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一、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如意金”积存业务,特签订本协议。

二、“如意金”积存业务(简称GAP)是指甲方在建立“如意金”积存账户的基础上,采取主动积存或定期积存的方式,按固定克数或固定金额对乙方“如意金”进行购买。对于积存的“如意金”,甲方可以选择到乙方网点提取实物或赎回。赎回是指甲方申请卖出积存如意金而获得资金的交易。

三、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代理“如意金”积存业务,须出具甲方有效身份证件或通过乙方电子银行身份认证,并以乙方发行的活期存折、灵通卡、理财金卡、e时代卡等交易介质作为“资金清算账户”。甲方保证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保证当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前往甲方指定营业机构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进行变更。如不及时进行变更产生的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甲方在中国工商银行只能开立一个积存账户,如需另行开户,须首先将已有积存账户销户。甲方可在同一“如意金”积存账户下做多个定期积存设置。同一约定积存日期只能做一个定期积存设置。“如意金”积存账户需与甲方资金账户绑定。

五、“如意金”积存账户的黄金克数记录数字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四舍五入,余额不能为负数。

六、甲方可在乙方提供服务的时段发起“如意金”定期积存撤销申请和“如意金”积存账户销户申请。对于定期积存撤销申请,在申请撤销成功后当日该定期积存仍有效,次日该定期积存终止。甲方办理“如意金”积存账户销户申请,须撤销账户内所有的定期积存业务设置,确认所有进行中业务已终止,将账户内积存克数余额通过提取实物或赎回的方式结零后,方可办理。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协议撤销申请和“如意金”积存账户销户申请不另行收取费用。

七、乙方提供“如意金”积存服务时间分别为:网上服务时段为每日9:30—22:30,柜面服务时段同网点的营业时间。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和市场情况随时调整此服务时段,且无需另外通知甲方,如甲方对乙方所做调整不予接受,甲方可选择申请终止黄金积存协议。

八、乙方为甲方提供电子银行和柜面两种渠道受理甲方“如意金”积存账户开户、积存、赎回、定期积存撤销和“如意金”积存账户销户申请等服务。提取如意金实物须在乙方柜面办理。

九、单笔购买申请撤销、赎回申请撤销需在申请当天银行服务时段内提出,超过时段乙方不予受理。

十、定期积存。即甲方每月以约定的积存资金额或“如意金”克数进行投资。扣款日期由甲方在乙方提供的扣款日中选择。定期积存设置中积存单位金额或克数、积存指定扣款日期等内容可通过乙方柜面、电子银行等方式可以进行修改。甲方接受扣款日当天乙方最后一次如意金报价作为定期积存成交价格,由乙方在甲方资金账户中自动扣取相应的投资金额。如扣款日甲方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则当月定期积存交易失败。连续三期交易失败,定期积存协议自动终止,且甲方无法再恢复此协议,但可以另行建立新定期积存协议。定期积存期限为一年,甲方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是否自动展期。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和市场情况对“如意金”积存业务扣款失败而终止的次数进行适当调整,无需另外通知甲方。如甲方对乙方所做调整不予接受,甲方可选择申请终止黄金积存协议。

十一、如甲方通过柜面或电子银行渠道办理自动展期,则定期积存协议到期后自动顺延一年,可多次顺延,以此类推。如甲方在业务申请书中不选择自动展期,则定期积存协议到期后自动终止。

十二、甲方可选择定期积存协议生效日期,选择范围为签订本协议后次日起一年内。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开展和市场情况,对此生效日期选择范围随时进行调整,且无需另外通知甲方。如甲方对乙方所做调整不予接受,甲方可选择申请终止黄金积存协议。

十三、主动积存。即甲方在乙方提供服务的时段内自由选择投资时间、投资金额或投资“如意金”克数进行投资。成交价格为甲方发起主动积存时乙方如意金积存报价,即时成交,当日扣款,积存账户余额在成交次日更新。如扣款时甲方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则当次交易失败。

十四、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和市场情况对“如意金”积存业务最低投资限额进行调整。如甲方对乙方所做调整不予接受,甲方可选择申请终止黄金积存协议。

十五、“如意金”积存业务所指“如意金”为中国工商银行自行设计,带有“中国工商银行”标识的、经过上海黄金交易所认证的黄金指定加工企业铸造的、成色为AU99.99的条块黄金,规格为20501002005001000六种。其他规格的品种,甲方可在通过乙方柜面或电子银行进行查询。

十六、甲方可以在乙方提供服务的交易时段对“如意金”积存账户上的“如意金”余额全部或部分赎回。赎回由乙方代理签约企业收购甲方积存的如意金或其他合规的回收方式实施。赎回价格为甲方发起赎回时乙方如意金赎回报价。赎回资金从甲方申请赎回日起5个银行工作日内转入甲方资金账户。赎回资金在此期间不计利息。

十七、甲方可以在乙方网点提供服务的时段,前往甲方账户所属分行的“如意金”销售网点,根据“如意金”积存账户上的“如意金”余额提出提金申请。甲方只能按乙方现有“如意金”规格的整数倍选择提取。具体提金规格由甲方向乙方网点咨询,在乙方网点现有“如意金”库存及规格中选择提取。

十八、甲方所积存“如意金”的所有权,在甲方完成提金后,方从乙方转移至甲方。

十九、甲方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持资金账户卡(折)到乙方柜面索取当年购入积存如意金的发票,当年未按本协议约定索取发票的,视为甲方自动放弃,乙方不承担跨年度出具发票的义务。

二十、因受国内国际各种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黄金价格可能会发生剧烈波动。甲方承诺已充分了解黄金投资的风险,充分了解“如意金”积存业务性质,充分认识到可能由此遭受的损失,并自愿承担这些风险和损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关市场分析和预测报告仅供乙方参考。乙方不承诺其所引用数据、资料及分析、预测结果的可靠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甲方确认其交易请求或申请是根据自身判断所做出,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导致的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十一、甲方充分了解并同意:甲方的未成交积存相关交易申请可能因通讯、网络速度等原因无法及时撤销,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十二、因发生自然灾害、火灾、战争、国家有关政策变化等不可预测、不可控制且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或因系统故障和通讯故障等意外事件而造成乙方无法履行或无法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由此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但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系统故障和通讯故障除外。

二十三、本协议书在甲方签字、乙方盖章之后开始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四、若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向乙方申请办理如意金积存业务,应先申请开立电子银行服务,并签订《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其他未尽事宜须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本协议自甲方通过电子银行确认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十五、乙方因国家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公告停办业务后,本协议终止。

二十六、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协议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交易所章程、规则执行。

二十七、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发生任何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如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签署,则为甲方资金清算账户开户行所在地)进行诉讼。

二十八、相关咨询(投诉)请联系95588或乙方营业网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签订地:_______________                协议签订地: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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