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e链快贷借款合同
(2024年版)
【特别提示】本合同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方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甲方(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
乙方(借款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其他送达方式:
传真: 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件:
【请乙方务必准确、完整地填写上述信息,以确保后续相关通知和法律文书的及时送达】
第一部分 基本约定
第一条 定义和说明
1.1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约定,相关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e链快贷”指甲方、乙方及核心企业达成供应链融资合作共识,甲方与核心企业线下签署《电子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协议》,凭借在线交易信息,为核心企业上下游办理的中短期融资业务。若乙方为核心企业的上游供应商,以乙方与核心企业之间订单项下的销售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用于支付原材料采购款、组织生产、货物运输等资金需求的在线短期融资业务。若乙方为核心企业下游经销商,则甲方依据相关贸易信息向乙方提供的用于向核心企业支付购销合同项下当期应付、预付款项的在线中短期融资业务。
“销售款”指根据订单约定,若乙方为核心企业上游供应商,乙方将所生产货物销售给核心企业或向核心企业提供服务,核心企业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及前期收取的保证金;若乙方为核心企业下游经销商,销售款指乙方将货物销售给第三方或向第三方提供服务,第三方应向乙方支付的价款。
“订单状态”指根据订单逐步被执行产生的各贸易环节节点,包括签约、备货、发货、开票、收货、收票、验货、待结算等。其中签约是指订单签订;备货是指乙方为加工订单项下货物而采购的原辅材料、半成品等货物;发货是指乙方将货物已向购货方发运的状态;开票是乙方根据订单交货进度开具给购货方税务发票的行为;收货是指购货方确认收到订单项下货物的行为;收票是指购货方收到乙方开具的税务发票的行为;验货是指购货方根据订单对收到的货物进行检验和收货的行为;待结算是指购货方已验货,并收集全部结算货款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订单、发票、运单、保单、入库单和验收单等单据,且确认应付账款形成的状态。
“订单”指核心企业向其供应商发出订货凭证,采购供应商的货物或服务;或核心企业下游经销商向核心企业发出订货凭证,采购核心企业的货物或服务。
“订单金额”指根据订单约定,核心企业应向乙方支付的货物或服务价款金额,或乙方应向核心企业支付的货物或服务采购价款金额。
“还款账户”指乙方根据本协议在甲方开立的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账户。
“放款账户”指乙方用于接收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账户。
“工作日”指甲方正常的对外营业日(不包括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
“电子指令”指乙方通过网银、手机银行等甲方认可的电子渠道向甲方业务系统发出的用以实现或完成业务申请、电子签名、提款、还款或业务系统中其他功能或操作的指令,常见的电子指令包括提款申请指令等。
“核心企业”指根据与乙方签署的订单,具有在一定期限内向乙方支付款项义务的债务人。或与乙方签署订单,在一定期限内向乙方提供货物或服务的销货方。
1.2 说明
在本协议中,(1)凡提及本协议应包括对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2)条款标题仅用于参考,不构成对本协议的任何解释,对标题项下内容及其范围也不构成任何限制。(3)结息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条 贷款种类和金额
2.1 贷款品种:
2.2 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第三条 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 。融资用于乙方原材料、商品采购、组织生产等相关经营用途,并全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甲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各种方式监督、核查贷款的使用。
第四条 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 个月,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乙方应当一次性提款,乙方可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我的贷款”栏目下查询借款合同、借据信息。
第五条 贷款利率
5.1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按以下方式确定:
每笔贷款利率以定价基准加浮动点数确定,贷款期限在60个月(含)以内的,定价基准为提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其中贷款期限在12个月(含)以内的,浮动点数为 ;贷款期限在12个月以上,60个月(含)以内的,浮动点数为 。贷款期限在60个月以上的,定价基准为提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浮动点数为 。如利率确定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未公布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则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再上一工作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以此类推。
贷款发放后利率按下列 (A/B)种方式调整:
A、以 (1/3/6/12)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利率确定日为每笔贷款提款满一期后的对应日,甲方在该日按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前述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和浮动点数对融资利率进行调整。如遇调整当月不存在与提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B、在整个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5.2 本合同签订时确定贷款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少一定基点执行的,甲方有权每年重新评估给予乙方的利率优惠,根据国家政策、乙方资信状况及融资担保变化等情况,自行决定全部或部分取消给予乙方的利率优惠,并及时通知乙方。
5.3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确定方法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5.4本合同项下融资利率采用浮动利率的,融资逾期后利率调整规则仍按照原方式执行。
5.5 如无特殊说明(特殊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特别声明为日利率、期利率、复利计息等),本合同中的贷款利率均为采用单利方法计算的年化利率。
第六条 提款
6.1 除非下列前提条件均得到满足或被豁免,否则甲方没有义务向乙方发放任何款项:
(1)甲方与核心企业已签署《电子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且协议在有效期内。若核心企业或其他第三方为乙方提供担保,提款金额需在担保额度内;
(2)核心企业已通过我行认可的线上渠道将未融资的订单信息传送至我行;
(3)乙方应确保与甲方签署的《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始终有效;
(4)乙方已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担保且已经办理完毕相关担保手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乙方或核心企业已向甲方完整提交购销合同正本、证明订单状态的单据正本或其他能够证明该笔订单交易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法律凭证或经甲方同意的相关电子数据信息;
(6)订单已生效并持续有效,乙方未发生订单项下的违约情形,订单约定的交易条件未发生变化;
(7)乙方未发生本合同第十六条所述情形;
(8)甲方认为需要满足的其他提款条件。
6.2 提款通知书或提款申请指令一经提交,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撤销。可提款金额由订单金额结合订单状态由甲方系统测算并经乙方确认后生效。
6.3 若乙方为核心企业上游供应商,乙方满足提款前提条件后,需支付的货款相应的部分由甲方直接支付至乙方交易对手的账户,该账户由乙方在提款通知书或提款申请指令中一并列明,如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自主支付条件,融资款项由乙方按本协议规定自主使用。
若乙方为核心企业下游经销商,甲方接收到乙方的提款申请后,乙方授权甲方将该笔融资款项以受托支付方式支付到核心企业的账号。
6.4 提款时,乙方须在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上准确录入与借款用途相匹配的收款人户名及放款账号,乙方对其录入的放款账户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授权甲方将贷款发放至相应放款账户,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甲方同意可采取自主支付方式:
(1)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6.5 在办理受托支付时,乙方应在提款时向甲方提供其放款账户和支付对象账户信息以及证明本次提款符合约定用途的证明材料。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甲方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6.6 在办理受托支付时,甲方只对乙方提供的支付对象信息、贷款用途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因乙方提供的相关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甲方未及时完成受托支付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7 甲方经审核发现乙方提供的用途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有不一致或其他瑕疵的,有权要求乙方补充、替换、说明或重新提交相关资料,在乙方提交令甲方满意的资料前,甲方有权拒绝相关款项的发放和支付。
6.8 根据乙方不同贷款用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甲方凭证明材料进行贷款款项的发放与支付。
6.9 甲方经审核,认为乙方提供的资料与约定的贷款用途一致且提款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前提条件的,根据需要和乙方提交的有关业务凭证将贷款款项直接转入乙方支付对象账户。
6.10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重新确定贷款的发放和支付条件、变更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停止或中止贷款款项的发放与支付::
(1)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或无效的资料以获取贷款的;
(2)乙方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信用状况下降或发生借款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3)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提取和支付贷款款项,贷款款项使用出现异常;
(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相关监管规定,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受托支付;
(5)乙方指定的放款账户或支付对象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付;
(6)核心企业经营情况出现明显劣变,或担保能力不足。
6.11 乙方在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范围内出现合理的紧急用款需求,经甲方评估同意后,可适当简化乙方需提供的受托支付事前证明材料和流程,但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提供甲方所需的事后审核材料。事后审核材料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处理。
6.12 如果因乙方指定放款账户或其支付对象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付,导致甲方无法及时按照乙方委托完成支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影响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已经产生的还款义务。
6.13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甲方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等意外事件,导致甲方未按时发放和支付相应款项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等除外,但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6.14 经甲方同意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乙方指定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以下个人结算账户作为放款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乙方承诺接受并积极配合甲方以账户分析、凭证检查、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包括用途在内的贷款支付管理和贷款款项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乙方应在收到贷款后30天内告知甲方贷款资金支付情况,提供贷款资金支付(用途)证明,并应定期报告或告知甲方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6.15 贷款从甲方账户划出即视为甲方的贷款义务履行完毕,划出日即为实际放款日,甲方放款时,因贷款资金跨行或异地划付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甲方的过错外,错划、无法划入指定账户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不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第七条 还款
7.1 经协商一致,乙方按下列第 (A/B/C/D)种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A、等额本息还款法;乙方自愿选择在贷款发放日所在月之后, (每月/每三个月/每六个月/每十二个月) 日为还款日;如乙方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每期本息还款额 = 贷款本金×期利率×(1+期利率)还款期数 / [(1+期利率)还款期数-1]
B、等额本金还款法;乙方自愿选择在贷款发放日所在月之后, (每月/每三个月/每六个月/每十二个月) 日为还款日;如乙方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每期本息还款额= 贷款本金/贷款期数 +(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期利率
C、按日计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融资利息= 融资本金×日利率×实际使用天数;
D、按日计息,按期付息,乙方自愿选择在贷款发放日所在月之后, (每三个月/每六个月/每十二个月/一次性)还本, (每月/每三个月/每六个月/每十二个月)付息。根据本款约定应还本和/或付息月份的 日为还款日,如乙方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融资利息= 融资本金×日利率×实际使用天数。
月利率 = 年利率/12 = 日利率×30; 季利率 = 年利率/4 = 日利率×120; 半年利率 = 年利率/2 = 日利率×180。
7.2 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日和约定的还款日为非对应日的,其首期和末期还款按第五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7.3 乙方指定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以下个人结算账户作为还款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7.4 若乙方为上游供应商,应确保将还款账户作为其收取核心企业订单项下销售货款的唯一账户,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从该账户支取任何本合同项下订单的款项。如在任何时候,乙方从核心企业处收到任何构成本合同项下订单销售货款的款项,乙方应当作为托管人为甲方持有该款项,无需甲方要求,乙方应立即将该款项支付至还款账户。订单对应的销售货款或还款资金划入还款账户后,甲方有权立即划收以偿还相应的融资本息及其他费用。
若乙方为下游经销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立即归还借款:
(1)核心企业未能在购销合同约定期限内发货;
(2)乙方解除购销合同;
(3)核心企业因故取消订单;
7.5 在每期还款日17:00前,乙方应确保还款账户中余额可偿还贷款本息,并授权甲方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划收;乙方有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甲方随时划收。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甲方有权依法决定费用、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本金的清偿顺序。
7.6 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注销,或乙方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乙方应到甲方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乙方应到甲方办理柜面还款。乙方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甲方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提前还款
8.1 乙方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向甲方提交申请,在获得甲方同意后办理提前还款。
8.2 提前还款部分按第五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乙方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
8.3 由于乙方提前还款而造成贷款期限发生变化的,未偿还部分按下列第 (1/2)种方式确定贷款利率:
(1)按原贷款利率计息;
(2)自缩短期限之日起,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所对应的定价基准和第五条约定执行,但缩短期限前已计收的利息不予追溯调整。
第九条 贷款展期
乙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需要办理贷款展期时,应在贷款到期前3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甲方不同意展期,则乙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 罚息
10.1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甲方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五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
10.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甲方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五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按加收 %确定。
10.3 贷款利率按第5.1条的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
第十一条 贷款担保
11.1 本合同项下借款为担保贷款的,乙方或核心企业应提供甲方认可的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11.2 本合同项下担保物发生受损、贬值、产权纠纷、被查封或扣押,或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或保证担保的保证人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或发生其他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合同履行期间,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双方明确同意:对于发生逾期等违约情形后,欠款本息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双方同意由管辖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审终审。
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产生的争议提交法院诉讼/仲裁机构时,法院/仲裁机构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异步审理等方式开庭,双方对此均无任何异议。
本合同当事人确认并同意: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提起诉讼/仲裁的,人民法院、合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仲裁参与人可以依托电子诉讼平台,通过和互联网或者专用网络在线完成立案、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庭审、送达等全部或者部分诉讼/仲裁环节,前述在线诉讼/仲裁活动与线下诉讼/仲裁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3.1 本合同经乙方电子签名并经甲方确认后生效,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13.2 由于系统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借款金额、期限等合同要素在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系统中显示出现错误的,甲方有权进行修正。
13.3 乙方已经知悉并完全理解与本合同有关的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系统的各项交易规则;乙方应妥善保管客户证书和密码,凡使用乙方客户编号(卡号)、密码或客户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证明和处理本合同项下融资关系的凭证。乙方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以网银证书在本合同上签署的电子签名均视为乙方本人或经过乙方授权的签署行为。
13.4 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协议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原条款仍然有效。
13.5 本协议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四条 投诉/咨询渠道
甲方本金融服务(产品)的投诉/咨询渠道如下:
14.1 营业网点
向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客服经理、网点负责人反映问题或通过客户意见簿留言。
14.2 客服电话
致电客户服务热线(95588),选择人工服务联系客服代表。
14.3 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
通过门户网站(http://www.icbc.com.cn)登录个人网上银行或登录“中国工商银行”手机APP,联系中国工商银行在线客服。
14.4 其他渠道 / 。
第二部分 具体条款
第十五条 乙方承诺
15.1 按照甲方要求提供贷款所需资料,积极配合甲方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和了解。提供给甲方的所有文件和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15.2 未向甲方隐瞒其所涉及的诉讼、仲裁或索赔事件;
15.3 已经知悉并完全理解与本合同相关的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系统的各项交易规则;
15.4 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融资,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15.5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清偿融资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15.6 乙方未将销售货款转让给任何其他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其他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15.7 如放款后发生减额修改订单金额的情形,乙方须在3日内通知甲方相关事宜,并在5日内归还已融资金额超出修改后订单实有金额按相应融资比例计算所得应融资金额的部分。
15.8 接受甲方对本协议项下融资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并接受甲方对本协议约定货款还款账户的监管。
15.9 乙方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经营实体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股权质押、重大资产转让、债权转让以及其他可能对甲方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行动时,至少提前30日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或就甲方债权的实现作出令甲方满意的安排,否则不得从事上述行为。
15.10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
(1)乙方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乙方未予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
(2)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3)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发生变更;
(4)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冻结、征用、被列入拆迁范围或发生权属争议的;
(5)抵/质押物出现权属转移、毁损、灭失、价值减少;
(6)乙方婚姻状况发生变化;
(7)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15.11 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甲方披露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
15.12 对甲方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通知及时签收。
15.13 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乙方如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15.14 若乙方申请融资需办理担保的,需按照甲方要求办妥相关担保手续。(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
15.15 甲方仅为乙方提供订单项下部分融资,不足部分须乙方自筹,在融资发放前乙方须按甲方要求落实本订单项下自有资金。
15.16 在融资到期前,如乙方收到订单项下销售货款,甲方有权直接用于偿还该笔融资。
15.17 乙方还款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通过扣收、处置押品所获得的款项等)不足以清偿乙方在本合同及其他合同项下对甲方的全部债务的,甲方有权决定清偿顺序。
15.18 加强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并就此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如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交借款人经营实体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报告。本协议所述之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指乙方(包括乙方的经营实体)及其主要承包商、供应商以及其他重要关联方因公司治理缺陷和管理不到位而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社会带来的危害及引发的风险,包括与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
第十六条 甲方承诺
甲方向乙方做出以下承诺:
16.1 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发放融资;
16.2 甲方承诺对乙方提供的非公开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或具有以下约定情形的除外;
16.3 甲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或金融监管机构要求,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或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
16.4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乙方有关资料或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或贷款人依法指定的其他第三方机构;
16.5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17.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乙方违约,甲方可以采取第17.2条所列措施:
(1)乙方未按约定偿还本协议项下融资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融资、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其他义务,或违背在本协议项下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的;
(2)乙方提供的抵押物、质物发生质量、权属等纠纷, 已经或可能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3)乙方名下经营实体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义务履行的,甲方要求乙方另行提供担保而乙方未另行提供的;
(4)乙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5)乙方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或乙方因被羁押、刑事拘留、劳动教养等被限制人身自由,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6)乙方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已经或可能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7)乙方或乙方经营实体因违反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其他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行业标准而造成责任事故、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8)乙方的品牌、客户、市场渠道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股权结构、生产经营、对外投资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9)乙方名下的经营实体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
(10)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致使甲方风险增加的;
(11)乙方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12)核心企业违反其与甲方签署的《电子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协议》,或甲方与核心企业终止供应链合作的;
(13)核心企业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等影响核心企业偿付能力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核心企业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出现明显恶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的,包括但不限于发生商品滞销、销售收入回款放缓等;
(14)乙方的经营实体拒绝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和检查的;
(15)乙方连续三次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16)本笔贷款存续期内,乙方或核心企业在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违约的;
(17)乙方利用与关联方、核心企业之间的虚假合同套取甲方资金或授信,或乙方通过关联交易、虚假交易,有意逃废甲方债权的;
(18)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或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乙方未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19)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或规避受托支付;
(20)可能导致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A.若乙方为上游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违约:
● 乙方收到核心企业交付的本笔订单项下销售货款,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将款项付至还款账户的;
●乙方与核心企业或其他第三方产生贸易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技术、服务方面的贸易纠纷)、债务纠纷,并可能导致销售货款无法按期收回;
●核心企业在乙方融资期间内宣布取消订单;
●乙方所销售商品遭到核心企业拒付;
B.若乙方为下游经销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支付核心企业货款时,乙方因任何原因未能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办妥有关担保手续的。
17.2 发生17.1条约定情形的,甲方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乙方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
(3)调整贷款的支付方式;
(4)压降对乙方的授信额度;
(5)调整已发放和未发放的贷款利率;
(6)停止发放本合同及依据甲方与乙方之间其他合同项下的贷款和其他融资款项,部分或全部取消乙方未提取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
(7)宣布本合同和甲方与乙方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要求乙方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
(8)解除本合同;
(9)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10)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 扣收
18.1 乙方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乙方同意甲方从其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的所有本外币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直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甲方扣收款项不足以清偿乙方在本合同或其他合同项下对甲方的全部债务的,甲方有权依法决定清偿顺序。甲方从约定还款账户之外账户中扣划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应当通知乙方。扣款通知发出后3日即视为送达。乙方对扣收有异议的,应当在扣款通知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
18.2 甲方扣收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乙方承担。
18.3 扣收款项与本合同币种不一致的,按扣收日甲方适用的汇率进行折算,扣收日至清偿日(甲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合同币种并实际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 费用
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及担保权利而产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拍卖费等由乙方承担。甲方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追偿,并从甲方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条 转让
20.1 甲方无需征得乙方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甲方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乙方,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作出。由于甲方权利转让需要变更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应予配合。
20.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二十一条 独立性
21.1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21.2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本合同中的“担保人”分别指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本合同项下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的,“担保人”指所有提供担保的合同当事人。
21.3 甲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送达
乙方承诺在首页记载的乙方送达地址正确无误,如送达地址变更,乙方有义务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向约定的送达地址或乙方另行书面通知的地址寄送相关文件,即视为已向受送达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如因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贷款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诉讼/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
23.1乙方确认以本合同首页记载的地址作为本合同项下争议所涉诉讼/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乙方同意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可使用本合同首页所记载的传真、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电子联系方式,对各项法律文书进行电子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立案受理通知书、缴费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开庭通知书、裁判文书(含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限期履行通知书、证据材料等。
23.2乙方同意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乙方送达法律文书,司法机关/仲裁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向乙方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送达信息到达送达地址所在系统时,即完成有效送达,发生无人签收、拒收或被退回等未能实际签收情形的,以邮件退回日为送达之日。采用电子送达的,法院/仲裁机构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即为送达日期。
23.3上述送达约定适用于仲裁、诉讼和其他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
23.4乙方应确保本合同记载的地址、联系人、传真、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各项信息的真实有效性,相关信息如有变更,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如诉讼/仲裁期间电子送达地址发生变更,合同当事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合同相对方及受诉法院/仲裁机构变更后的电子送达地址,否则按原地址信息进行的送达(含电子送达)仍然有效,乙方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23.5本条约定内容为本合同各方均明确同意的特别条款,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不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因为任何原因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本条约定内容均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通知方式
除信函方式外,乙方同意接受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作为贷款人通知、催收方式,并对贷款申请时所预留联系电话的真实性负责,乙方联系电话号码变更后,应在当月扣款日之前通知甲方。
第二十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双方确认:甲乙双方已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协商。甲方已提请乙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已应乙方要求对相关条款作出解释和说明。乙方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所有合同条款,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对合同内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附件1:
提款通知书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根据 本人与贵行签订的编号为 的《e链快贷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本人已全面落实借款合同约定的各项提款前提条件,特向贵行发出如下提款通知:
一、本人拟于 向贵行提取金额为人民币 元的借款。
本人同意,如提款前提条件未全部成就,贵行有权不在前款载明的日期发放融资款项。同时,本人同意贵行有权在全部提款前提条件成就之日向本人发放借款,无需再就实际提款日另行取得本人确认同意,我方也知悉根据贵行业务规则,如果全部提款前提条件成就日超出贵行可接受的时间范围,贵行也有权不再发放贷款。
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实际放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为免生疑义,对于实际放款日晚于本通知书约定日期的,到期日仍按下款约定执行,不相应顺延,下款载明的借款期限随实际放款日的延后相应缩短。借款合同中涉及提款日、利率的各有关安排基于实际放款日、实际借款期限计算执行。
二、本笔借款期限为 个月,到期日为 。
三、本笔借款中,受托支付 元;自主支付 元。
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本人授权和委托贵行将本笔借款不划入本人账户后,支付至下列账户:
单位:元,人民币
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本人账户为: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四、本人谨向贵行确认:
1.该笔借款将用于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
2.在该通知发出之日及提款日,本人在借款合同中所作的所有陈述、保证和承诺仍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3.截至本通知发出之日,本人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在本通知发出之日,不存在任何借款合同项下或与借款合同有关的违约或预期违约事件,本人进一步确认,在提款日也不会发生或存续任何违约事件。
5.本通知发出之后即为不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