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努力为客户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在签订本合同之前,特提请客户充分了解工商银行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自主决定是否选择相关金融服务。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客户)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银行”是指乙方通过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等方式,为甲方提供的离柜金融服务。
“密码”指客户自行设定并用于验证客户身份的字符和图形等信息。
“动态口令”是指按照特定规则动态产生并用于识别客户身份的字符组合,动态口令的载体包括电子银行口令卡、工银电子密码器、手机等。
“客户证书”指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客户证书存放介质为“U盾”。
第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电子银行,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根据注册项目的不同享受不同的服务。
(二)甲方在注册期内有权办理电子银行变更或注销手续。
(三)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电话“95588”、登录乙方网站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咨询。
二、义务
(一)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和乙方在网站上公布的交易规则。甲方开通二维码支付功能的,还应遵守在乙方网站上公布的《二维码支付交易规则》。
(二)甲方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应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申请资料,甲方应对所申请事项签字确认。甲方签章确认的业务申请资料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网站(网址:http://www.icbc.com.cn),而不要通过短信、电话、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甲方在中国大陆地区办理电话银行业务,应直接拨打乙方服务电话95588或在中国工商银行网站公布的指定电话号码,而不要拨打其他电话;甲方办理手机银行业务应通过手机直接登录乙方手机银行网站(网址:http://m.icbc.com.cn);甲方使用短信银行应将短信发送到95588;甲方使用通过客户端登录的电子银行,客户端软件应从中国工商银行网站或设备指定软件下载网站下载。
(四)甲方必须妥善保管本人注册卡号(账号、登录ID或注册手机号码)、密码、电子银行口令卡、U盾、工银电子密码器及接收短信认证的手机。乙方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甲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电子银行口令卡、U盾、工银电子密码器,由于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应按照机密的原则设置和保管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不得将本人自设密码提供给除法律规定外的任何人;通过电脑、手机等终端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后,须将自设密码从终端上删除;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由于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该妥善保管预留验证信息,除在乙方办理业务时使用外,不要向任何其他人、其他网站、电话或短信的问询提供预留验证信息内容。
甲方申领电子银行口令卡后,应妥善保管电子银行口令卡,不得将电子银行口令卡上的字符信息泄露给他人,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电子银行口令卡密码字符区域的覆膜会随电子银行口令卡的使用而逐渐被刮开,被刮开区域的密码字符容易被他人记录,从而降低动态密码的安全性。因此,甲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已被刮开的密码字符,当电子银行口令卡上一半以上的覆膜被刮开时,建议甲方进一步加强对字符信息泄露风险的防范;当电子银行口令卡上所有覆膜被刮开时,建议甲方到乙方营业网点申领新卡,以便更好地保障安全。
甲方申领工银电子密码器后,应妥善保管工银电子密码器,不得将工银电子密码器及其产生的动态口令交由他人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电子密码器产生的数字可用于对电子银行对外支付进行身份认证,当网页上要求输入电子密码器产生的数字时,甲方应首先核对浏览器地址栏中的网站域名是否为icbc.com.cn,如果不是不应输入,防止密码信息泄露;当有人索要电子密码器产生的数字时,甲方不应随意提供,防止受骗。
(六)甲方使用乙方通过手机短信发送的动态口令进行交易确认的,应确保向乙方提供本人正确的手机号,乙方向该手机号发送可用于办理对外支付等业务的动态口令,甲方应在交易过程中认真核对短信发送编号等信息是否与正在进行的交易事项一致。因甲方提供手机号有误、未认真核对信息或未正确操作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无乙方个人结算账户的情况下,申请开通乙方电子银行业务,还应遵守如下条款。
1. 甲方申请开通电子银行业务,应由本人亲自办理,须持有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在国内其他商业银行实名开立的银行卡,并向乙方提供相关身份信息,承诺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合法,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或存在代办、伪冒、欺诈等情形,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申请,甲方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乙方审核通过后为甲方开立电子账户。
2.甲方申请将电子账户的资金转回所绑定银行卡时,应确保绑定银行卡状态正常,因状态不正常导致资金无法正常到账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3.甲方开立的电子账户只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借、转让或出租。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应及时与乙方办理相应手续,否则可能产生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乙方电子银行功能或甲方账户资金安全性降低等风险。甲方应承担办妥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1.甲方的密码泄露、遗忘,应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2.甲方申领电子银行口令卡时发现卡片覆膜、覆膜上的图案等不完整、破损,或所领取电子银行口令卡序列号与申请表上银行打印的电子银行口令卡序列号不一致时,应当场办理更换手续。
3.甲方电子银行口令卡达到乙方设定的有效次数,或者在达到有效次数前遗失、损毁等,仍需使用的,应办理申领新卡手续。
4 .甲方领取的工银电子密码器序列号与申请表上银行打印的序列号不一致,应当场办理更换手续。
5.甲方的工银电子密码器遗失、损毁、无法正常使用或使用期届满,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重新申领手续。
6.甲方客户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或证书密码遗忘,应办理证书更换、解锁或密码重置手续。
7.甲方输错密码、动态口令、短信认证信息超过乙方规定的次数,其交易可能被限制,甲方应及时与乙方办理相应解除限制的手续。
8.甲方手机号遗失或变更,应即时取消或变更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工银信使、短信认证等业务的绑定手机号码。
(九)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注册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十)甲方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十一)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十二)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
(十三)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十四)甲方长期不使用电子银行,应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十五)甲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甲方监护人应妥善保管甲方的注册卡号(账号、登录ID或注册手机号码)、电子银行口令卡、U盾、工银电子密码器、接受短信认证信息的手机及相关密码,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
(十六)甲方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的,应按照乙方制定并公布的相应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及优惠政策等,详见乙方在网站及营业网点公布的《服务价目表》。各项收费如有变动,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注册申请。
(二)乙方有权依法制定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并在网站及营业网点进行公布。
(三)乙方具有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的权利。
(四)甲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已公布的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停止为其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五)乙方有权通过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等合法渠道查询、打印、保存并使用甲方有关信息,用于核实甲方身份信息等与业务审核及管理相关的事项。
(六)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 对所有使用甲方在乙方设定的身份标识信息(包括账户账号、卡号、客户编号、电话或手机号码、客户名称、终端设备信息等),并按照甲方在乙方设定的身份认证方式(包括密码、客户证书、动态口令等)通过身份验证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乙方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七)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 .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 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6. 由于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它不可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未收到或延迟收到乙方发出的与交易相关的认证信息,或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处理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除外。
(八)若发生可能导致电子银行口令卡数据泄漏的事件,为保障甲方账户资金安全,乙方有权将该电子银行口令卡作废。乙方应通过适当方式将作废电子银行口令卡的信息告知甲方,并应甲方要求为甲方更换新卡。
(九)服务有效期内,如甲方(客户)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应向乙方(我行)支付违约补偿金,违约补偿金金额为甲方(客户)已缴纳的剩余期限的服务费用。
(十)如甲方因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甲方授权乙方从甲方账户中扣划甲方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甲方的电子银行服务。
二、义务
(一)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账户状态等服务。
(二)乙方对于电子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手续,并按甲方注册功能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四)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乙方网站公布功能介绍、热点解答、交易规则等内容。
(五)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因工作失误导致支付结算处理延误,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第四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电子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五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服务热线“95588 ”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项下乙方经办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服务受甲方注册卡(账户)状态的制约,如该卡(账户)挂失、止付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甲方注册卡(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乙方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甲方电子银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即为终止。
在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公布的业务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七条 协议的效力和生效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未受影响条款的效力。本协议自乙方在电子银行系统为甲方完成注册起生效。
若甲方注册电子银行后又办理注册银行卡卡片更换,与原注册卡相关的电子银行服务事项自动转至新卡,本协议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