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银行企业财务室业务须知条款

一、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企业财务室(以下简称“企业财务室”)是指客户通过网上银行向个人或单位划转工资、劳务费、保险费用等款项的业务。

二、客户可通过网上银行自助开通企业财务室或到开户网点办理相应开通手续。客户自助开通时,其付款账户必须是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

已开通贵宾室企业财务室功能的客户可同时开通本企业财务室。

三、客户通过企业财务室办理的支付业务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对结算账户管理的各项规定。客户应保证付款用途在其向中国工商银行所申请的用途范围内。

四、客户须以批量支付文件方式提交企业财务室的电子付款指令,批量支付文件中所有付款指令的用途必须相同,且必须在中国工商银行指定的“用途”范围之内,客户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未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客户通过企业财务室办理代发工资业务,须先将款项从基本存款账户存入我行指定内部账户,再在中国工商银行规定期限内通过企业财务室提交指令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中国工商银行对于超过规定期限未使用或因处理失败而留存的款项将通过系统自动退回客户的基本存款账户。

通过贵宾室企业财务室代发资金划拨业务的客户,中国工商银行对于超过规定期限未使用或因处理失败而留存的款项将通过系统自动退回。

六、在中国工商银行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客户的款项在企业财务室电子支付指令成功提交后24小时内入账。

七、客户使用企业财务室,应按照中国工商银行制订并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企业财务室服务费,并同意中国工商银行从其账户主动扣收具体标准如下:

项目

产品服务

企业财务室(含贵宾室企业财务室)

向付款单位收取。代发工资业务按1元/笔或协议价格收取。其他业务工行系统内同城每笔0.5元至5元,工行系统内异地每笔2元至10元;跨行业务按照“对公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收费标准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及优惠政策等,详见中国工商银行在网站及营业网点公布的《服务价目表》。各项收费如有变动,以中国工商银行最新公告为准。

八、客户可通过网上银行自助撤销企业财务室功能或到开户网点办理相应撤销手续。

九、企业财务室的功能将随着科技发展、银行系统升级或为满足客户需求而不断完善,对此中国工商银行将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提前通知。

十、收费相关咨询(投诉)请联系95588或工行营业网点。

十一、 增值税特别约定

1.本业务项下客户向我行支付的费用均为含税价格。

2.客户要求我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先在我行办理客户信息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客户全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和账号。客户应确保提供给我行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我行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具体要求由我行通过网点通知或网站公告等发布。

3.客户自行领取增值税发票的,需向我行提供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指定领取人,并明确领取人身份证号等信息,由指定领取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增值税发票;指定领取人发生变更的,客户需重新向我行出具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客户选择邮寄方式收取增值税发票的,还应提供准确无误且可送达的邮寄信息;若邮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我行。

4.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或税务机关原因导致我行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我行有权延迟开票,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5.增值税发票被客户领取后或我行交由第三方邮递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非我行原因,导致客户无法收到增值税发票相应联次或逾期无法抵扣的,我行不负责赔偿客户相关经济损失。  

6.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需要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规定需要由客户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应由客户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待税务机关审核并通知我行后,我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7.在有关业务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我行有权根据国家税率变化调整约定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