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经存款人(以下简称甲方)与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协议。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本协议文本,自愿申请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一章 基本条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遵守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甲方所申办业务/服务的对应条款。

二、甲方已经阅读并了解乙方提供的本协议项下业务条款,甲方确认在知悉并遵守相关业务条款的前提下,签署本协议。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项下具体产品或服务在相应部分约定的条件成就后生效。若甲方账户最终未启用生效,协议自动终止。

三、甲方开立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以及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监管规定及乙方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四、甲方在提交开户申请后乙方即可预先发放账号。预发账号生成后,在甲方未按时补全按照乙方要求提交的资料、不配合乙方核实业务办理意愿、违反基本存款账户唯一性规定以及乙方对甲方相关资料审查、尽职调查未通过等情形下,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可以直接撤销预发账号配置。

五、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业务发展需要等变更本协议内容并提前通过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布。变更后的协议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生效。在公告期内,甲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乙方账户及产品服务,甲方如对协议变更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账户及产品服务的,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若甲方于公告期满后继续使用账户及产品服务的,则视为甲方已同意接受协议变更,也将遵循变更后的协议使用账户服务。

六、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本协议部分变更不影响未变更部分效力。

七、甲方同意根据乙方公布的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甲方未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乙方可以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并追究甲方相应责任。

八、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包括非因本协议当事方过错产生的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乙方依据法律法规及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所需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依法为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保密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甲方同意乙方有权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将甲方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有关监管、司法、行政管理等部门,或根据债权转让、金融服务外包等需要,将甲方相关信息提供给有关第三方机构;乙方可乙方分支机构和集团成员之间内部共享甲方信息

、甲方相应银行结算账户销户的,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甲方申办的具体业务/服务自销户时自动终止。

、甲方在协议有效期内有权撤销本协议项下部分业务或交易指令。甲方违反本协议项下有关业务/服务对应条款的约定,或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乙方可以中止或终止本协议或部分业务。

、本协议项下部分业务或交易指令出现到期、中止、终止、撤销或无效等情况,不影响此前已完成的业务或交易指令的效力,亦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如争议部分的条款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其余条款仍须履行。

十六、甲方承诺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从事任何违规、违法或犯罪活动。甲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单位账户。

、本协议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执行。本协议部分约定如与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冲突,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自身义务,如相抵触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其余部分仍须履行。

、中国工商银行的电话银行号码为95588,网上银行网址为www.icbc.com.cn

第二章 业务条款

一、 账户开立

1.1 甲方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分别简称《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企业账户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及乙方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1.2 甲方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乙方要求提交业务申请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并配合乙方尽职调查和开户意愿核实工作甲方承诺所提交的申请内容和证明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或已失效所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经核实甲方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虚构经营场所的,乙方将拒绝开立账户。

1.3 甲方符合开户条件的,乙方应及时为其办理开户手续。如甲方为非企业客户或为境外客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或甲方作为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或甲方作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的,乙方在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1.4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向乙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称全称相一致。

1.5 甲方承诺仅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乙方将对甲方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进行审核,发现甲方开立两个(含)以上基本存款账户的,乙方将进行销户处理。

1.6 甲方为境内企业客户的,自账户正式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正式开立之日”指乙方完成所有开户手续的日期,包括对甲方相关资料的审查、尽职调查等手续。

甲方为境内非企业客户或者境外客户的: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乙方办理正式开户手续的日期。

1.7 如乙方发现甲方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有权按照《反洗钱法》《企业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采取延长开户审查期限、强化尽职调查、拒绝开户等措施。

 账户身份验证方式

2.1 甲方与乙方约定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身份验证方式可以为预留签章、数字证书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身份验证方式。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2  甲方同意在乙方建立预留签章,并遵守以下约定:

  2.2.1甲方在乙方建立预留签章卡片,并留存预留签章卡片样式。甲方预留签章应为甲方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甲方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与其账户名称保持一致。   

      2.2.2 甲方需要预留组合签章的,应与乙方约定不同的签章组合所对应的支付权限。乙方可以拒绝签章组合超过权限的支付申请,甲方承诺由此引起的纠纷和损失均由其自行负责。

  2.2.3 甲方在因遗失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预留签章时,应以正式公函向乙方提交变更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并交回从乙方购买的所有盖有旧签章的空白重要凭证。甲方未将盖有旧签章的空白重要凭证交回乙方的,应出具正式公函进行说明,给自身或者他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承诺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2.2.4 甲方在变更预留签章时,新签章启用日期不得早于变更次日。

2.3 数字证书及双方认可的其他身份验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个人网上银行数字证书、财智账户卡、支付密码器及生物体征等。甲方与乙方约定使用数字证书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身份验证方式的,甲方同意遵守以下约定:

  2.3.1 企业/个人网上银行数字证书、财智账户卡、支付密码器是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作为身份验证的安全工具,甲方须妥善保管。乙方按照甲方设定的身份验证方式通过身份验证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并以甲方发出的指令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有效依据。凡因安全工具保管不善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3.2 甲方因遗失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数字证书或其他身份验证的安全工具时,应以乙方认可的方式提交变更申请。 

  2.3.3 乙方与甲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确认甲方业务办理意愿,甲方应予以配合。乙方可采用的确认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个人网上银行数字证书、融e联验证、短信验证、生物体征识别等。

  2.3.4 为保障甲方账户的安全,乙方有权通过第三方可信信息核实,对甲方确认结果进行交叉验证,对验证不符的情形采取加强验证、控制账户交易等相应措施。

 账户资金收付服务

3.1 甲方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规定合法使用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应为甲方提供优质、快捷的结算服务,准确、及时办理甲方的资金收付业务。

    3.2 乙方根据监管要求对甲方的企业电子银行渠道设置向非同名账户转账日累计限额、日累计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甲方如需调整,可到账户开户网点进行申请。   

3.3甲方应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签发使用支票,严禁签发空头支票;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字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甲方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甲方一年内累计签发三张(含)以上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的,乙方将停止向其出售支票。

甲方与乙方约定在支付凭证上使用支付密码的,甲方除需在支付凭证上加盖预留银行签章外,还应填写正确、清晰、完整的支付密码。

 账户年检与对账

4.1 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年检,甲方应积极配合向乙方提供年检所需资料,保证年检顺利进行。

4.2 乙方与甲方建立账务核对机制,对账频率应不低于每季度一次,甲方应当配合。甲方超过对账时间未反馈或核对结果不一致的,双方应共同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乙方有权在核对一致前采取措施适当控制账户交易

 信息变更 

甲方在营业执照、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地址信息、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正式变更申请,并按乙方规定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甲方应配合乙方核实变更意愿甲方出具的变更申请和证明文件符合相关规定,且身份验证通过的,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提供信息不详细、不准确、不完整、不合法或变更不及时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控制账户交易措施

6.1 甲方应合法、合规使用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如甲方存在乙方认定的以下情形,乙方有权视情节采取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限制账户交易规模或频率、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控制、不收不付控制、撤销账户等控制账户交易措施(以下简称“控制账户交易措施”)。

6.2 经乙方认定甲方交易存在如下可疑情形甲方在乙方要求的时限内提供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控制账户交易措施。

  6.2.1甲方存在疑似出租、出借、出售账户等行为;

      6.2.2甲方账户资金交易与经营范围、规模明显不符;

      6.2.3甲方存在单日或多日异常收付的情形;

      6.2.4甲方存在乙方认定的其他可疑交易情形的。

6.3 乙方发现甲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主要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将通知甲方办理变更手续。自乙方通知送达之日起,甲方在乙方要求时限内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控制账户交易措施。

6.4 甲方先前提交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如甲方为企业,则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期前,乙方有权提示甲方办理变更手续。到期后甲方未在乙方要求时限内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将对甲方账户采取控制账户交易措施。

6.5 经有权机关认定甲方存在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乙方将5年内暂停甲方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并限制甲方新开立账户。

6.6 乙方应当监测甲方账户交易活动,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乙方将暂停甲方非柜面业务,重新核实甲方身份后,方可恢复甲方非柜面业务

6.7 除上述约定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将对甲方账户采取控制账户交易措施。

  6.7.1 乙方确认甲方账户为匿名账户、假名账户、虚假开户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等;甲方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或留存虚假地址、电话等信息;乙方对甲方身份信息存疑,需要甲方提供辅助证件,甲方拒绝出示的;

  6.7.2 甲方账户被用于在境内外进行偷逃税款、洗钱、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或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账户被用于上述活动的;

  6.7.3 甲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深圳市违规签发支票出票人名单”或出现其他信用状况严重恶化情形,或因甲方账户业务违反境内外法律等原因导致乙方在境内外被诉、被监管部门处罚或遭受声誉损失的

  6.7.4 甲方利用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事实,开展不实宣传的。

6.8 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取消控制账户交易措施,并按乙方规定提交相关资料。乙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乙方公布的业务条款进行后续处理。

 账户撤销

7.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销户:

  7.1.1 不再使用本账户;

  7.1.2 营业执照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7.1.3 甲方被撤并、解散、破产或者关闭的;

  7.1.4 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要求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乙方发现甲方存在上述7.1.17.1.4项情形但未办理销户的,通知甲方在30日内予以撤销。甲方逾期未撤销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采取控制账户交易措施如该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且需撤销的乙方停止账户的对外支付,待其他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再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7.2 甲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应当向乙方提出撤销申请;甲方尚未清偿乙方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7.3 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与乙方核对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空白重要凭证撤销取消账户许可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还应交回原开户许可证原件;甲方未将空白重要凭证交回乙方的,应出具公函进行说明;给自身或者他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7.4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如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资金收付活动的(计息入账、账户管理费扣收等除外)乙方将通知甲方确认账户是否继续使用,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30日内进行确认。甲方逾期未确认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可以撤销甲方已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7.5 乙方对甲方银行结算账户采取控制账户交易措施,在采取措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知 

本业务条款中通知的形式和生效条件如下:

(1)采用专人递送或速递服务的,于送达回执的签收日生效;

(2)采用挂号邮寄方式发送的,于签收日生效;

(3)向甲方相关人员发送短信的,于短信成功发送显示的时间生效;

(4)以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提示的,于客户确认生效;

(5)采用传真发送的,于收件方确认收到传真当日生效; 

(6)采用电子信息系统发送的,于通知进入收件方指定的接受电子信息的系统之日生效; 

(7)通过95588电话或营业网点办公电话外拨的,以甲方接通生效。

因甲方提供的联系信息不详细、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而造成乙方未能采取上述措施通知甲方所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 定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约定,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9.1 企业是指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非企业是指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实体。

9.2 暂停非柜面业务是指乙方暂停甲方通过乙方认可的非柜面渠道发起的动账业务,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除外

9.3 限制账户交易规模或频率是指乙方限制甲方账户交易规模或频率,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除外

9.4 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控制是指银行停止账户的资金支付功能,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除外。

9.5 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是指银行停止银行结算账户资金收付功能,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除外。

 其他

10.1 因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出现故障的,乙方可先行为甲方办理开户、变更、撤销手续,待系统恢复后再按照规定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办理相关业务。

10.2 账户管理相关业务自账户正式开立之日即生效,乙方另行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章 银企对账

一、甲方申请办理银企对账服务,承诺同意本部分项下具体条款约定。

二、为确保银企资金安全,及时核实、纠正可能发生的账务差错,乙方向甲方提供账务资金变动信息,供甲方核对账务,甲方须予以配合。

三、乙方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所涉及的账户包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定期(通知)存款账户、其他存款账户等。

四、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银企对账分为明细对账和余额对账。

明细对账是乙方向甲方提供纸质满页、未满页的明细对账单或账户资金变动电子信息,供甲方核对发生额明细的过程。

余额对账是指乙方定期或不定期向甲方发出电子、纸质余额对账单供甲方核对,并由甲方将核对结果反馈乙方,以确认双方账务记载一致与否的过程。

五、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对账服务,按客户账务信息送达方式分为电子、面对面和邮寄对账:

1)电子对账是指甲方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企互联、自助回单设备等查询账务信息并确认对账结果的过程。

2)面对面对账是指乙方委派专人持面对面对账单送达甲方,与甲方当面核对账务并确认对账结果的过程。

3)邮寄对账是指乙方将纸质对账单通过邮递方式寄达甲方核对账务并确认对账结果的过程。

六、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至少一种对账方式。同一对账周期内,原则上仅提供一种对账方式。

1)甲方已注册网上银行或开通自助回单设备功能,应通过网上银行或自助回单设备对注册账户进行对账,乙方原则上不再提供邮寄对账服务。甲方如有需要,可向乙方提出纸质对账单申请。

2)甲方未注册网上银行或未开通自助回单设备功能,乙方应定期向甲方邮寄纸质余额对账单。

3)乙方有权根据账户资金变动情况,与甲方面对面核对账务或重要事项。

七、乙方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将对账单送达甲方,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与乙方进行银企对账。

1)甲方与乙方通过电子方式进行对账的,在乙方系统运行正常情况下,乙方向特定系统或设备发送对账信息成功,视同乙方将对账信息送达甲方。甲方应在对账信息送达30日内确认对账结果。如有异议,应及时反馈乙方协助核对账务;超期未反馈的,账户发生额和余额不符由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甲方与乙方通过邮寄纸质对账单进行对账的,在乙方寄出对账单之日起2日后,视同乙方将对账单送达甲方。甲方应在纸质对账单寄达30日内确认对账结果,并将对账回执注明日期、加盖预留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返还乙方。如有异议,应及时反馈乙方协助核对账务;超期未反馈的,账户发生额和余额不符由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甲方与乙方通过面对面方式进行对账的,乙方将委派专人持面对面对账单送达甲方,甲方应积极配合当面核对账务并确认对账结果。

八、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确的对账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在对账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变更时,及时到开户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提供对账地址、联系电话等错误或未及时通知乙方变更相应信息导致乙方无法发出对账单或对账不及时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对外支付,直至甲乙双方确认对账信息一致并完成信息变更,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九、对账单在邮寄过程中非乙方原因造成的遗失,或因甲方提供地址错误或未及时通知乙方变更地址,产生的账户信息泄露,乙方不承担责任。

十、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账户存续期间内有效,如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四章 其他

 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按下列笫   项方式解决:

(一)将该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 深圳(仲裁地点)仲裁解决。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在诉讼和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二、账户开立之后,甲方在乙方处办理相关银行业务所签订的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产品说明书、业务申请书等)可自甲方加盖预留印鉴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