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个人循环借款合同
(个人房产抵押消费与经营组合贷款适用)
(2020年版)
借款人:
贷款人:
特别提示: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基本约定
第一条 贷款品种、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循环贷款额度和循环期限
1.1 贷款品种、贷款金额
见本合同第二十九条。
1.2 贷款期限
见本合同第三十条。
1.3 循环贷款额度
见本合同第三十一条。
1.4 循环期限,是指借款人在循环贷款额度内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提款的时间区间。循环期限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二条。
第二条 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三条。如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每次提款前应向贷款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贷款用途证明或声明。借款人同意,办理提款时应通过其选择的提款渠道确认具体贷款用途。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各种形式监督、核查贷款的使用,借款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条 利率和利息
3.1 本合同项下贷款参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进行定价,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四条。
3.2 贷款发放后,贷款利率处理方式包括以下三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五条:
A、单笔提款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单笔提款借款期限在在一年以上的,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具体调整周期见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利率确定日为每笔借款提款满一期后的对应日。贷款人在该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如该日为LPR发布日,则适用上次发布的LPR)第三十四条约定期限品种LPR和借款凭证约定的加点数值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如遇调整当月不存在与提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B、单笔提款借款期限在为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单笔提款借款期限在在一年以上的,借款发放满一年(含)后的每年1月1日为利率确定日,贷款人按该日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第三十四条约定期限品种LPR和借款凭证约定的加点数值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C、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3.3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确定办法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3.4 如本合同签订时确定贷款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少一定基点执行的,贷款人有权每年重新评估给予借款人的利率优惠,根据国家政策、借款人资信状况及借款担保变化等情况,自行决定全部或部分取消给予借款人的利率优惠,并及时通知借款人。
第四条 提款前提条件
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循环贷款额度时,必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借款人不得提款,贷款人亦没有义务向其发放或继续发放贷款:
4.1 借款人未发生本合同第十六条所述情形;
4.2 除个人信用贷款外,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经生效并持续有效,且没有发生任何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
4.3 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渠道办理提款的,则借款人应确保与贷款人签署的《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始终有效;
4.4 如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每次提款前应向贷款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贷款用途证明或声明。
(如另约定其他条件,见第三十六条。)
第五条 提款
5.1 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循环贷款额度时,若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应当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提款申请、贷款用途证明或声明。
5.2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贷款人的相关管理规定,贷款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至借款人指定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账户。借款人对其提供的放款账户和支付对象账户信息、性质以及贷款用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因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贷款人未及时完成受托支付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贷款人经审核,认为借款人提供的资料与约定的贷款用途一致且提款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的前提条件的,根据需要借款人提交的有关业务凭证将贷款款项直接转入借款人支付对象账户,或根据借款人要求将相关款项先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后再转入借款人支付对象账户。因借款人提供给贷款人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无效导致贷款人损失的,借款人应予赔偿。
贷款人经审核发现借款人提供的用途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有不一致或其他瑕疵的,有权要求借款人补充、说明或重新提交相关资料,在借款人提交令贷款人满意的资料前,贷款人有权拒绝相关款项的发放和支付。
借款人要求贷款采用自主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的,应向贷款人提出提款申请,并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贷款人同意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在收到贷款后30天内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提供贷款资金支付(用途)证明,并应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借款人承诺本合同项下贷款只用于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得用于购房、借贷,购买理财产品、基金、账户贵金属等投资性金融产品,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如违反上述承诺,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5.3 在符合第四条约定的提款前提条件的情况下,贷款人将贷款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借款人单笔提款时指定该笔提款对应的放款账户,并在相应借款凭证上载明,具体以借款凭证载明为准。
5.4 若借款人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渠道办理提款的,则应遵循以下条款:
借款人对合同项下贷款进行提款时,可以按照贷款申请表中勾选的渠道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渠道自助提取贷款或通过柜面渠道提款,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对于装修等具有一次性提款特性用途的个人网络贷款,不适用循环提款方式。
借款人提款时,经贷款人同意可对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日、还款账号、放款账号进行确认或变更,并以实际提款时产生的借款凭证记载的为准。借款人经由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渠道自助提款形成的电子凭证视为借款凭证。
单笔提款时,借款人须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柜面或电子银行渠道上准确录入、填写与借款用途相匹配的收款人户名及收款账号,并授权贷款人将贷款发放至相应收款账户,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借款人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渠道首次自助提款前,应当与贷款人签署《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承诺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及相关的交易规定,并按照相关交易规则进行操作。
5.5 贷款从贷款人账户划出即视为贷款人的贷款义务履行完毕,划出日即为实际放款日,贷款人放款时,因贷款资金跨行或异地划付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应确保向贷款人提供的放款账号、户名、开户行等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如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付,贷款人有权重新确定贷款发放条件,或停止贷款款项的发放;因此导致贷款人无法按照借款人委托完成受托支付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也不影响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已经产生的还款义务。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非因贷款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意外事件,导致贷款人未按时发放和支付相应款项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但贷款人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5.6 本合同生效以后,贷款发放以前,抵押物因毁损、灭失等原因造成价值减少,或涉及房屋质量、权属等纠纷,或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无效的资料以获取贷款,或借款人不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提取和支付贷款款项,贷款款项使用出现异常,或借款人违反本协议和借款合同约定或相关监管规定规避受托支付,或贷款人无法联络借款人、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不履行或有可能不履行本合同中约定义务的,或借款人信用、收入状况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履行的,贷款人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并及时通知借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担保,或重新进行贷款审查审批,且贷款人不承担由此给合同其他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借款人未能达到贷款人要求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六条 还款
6.1 借款人可以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还款方式中选择一种偿还贷款本息,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七条:
A、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每月本息还款额=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B、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计息);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每月本息还款额= 贷款本金 + (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贷款期月数
C、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日计息);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每月本息还款额= 贷款本金 + (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日利率×本期实际天数
贷款期月数
D、按(周/两周/三周)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日计息),每期利率为每期实际天数与日利率之积;第一期还款日与实际放款日以及各相邻期次还款日间的时间间隔为本合同第三十七条约定还款方式的还款周期,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每期本息还款额=贷款本金×每期利率×(1+每期利率)还款期数
(1+每期利率)还款期数-1
E、按(周/两周/三周)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日计息),每期利率为每期实际天数与日利率之积;第一期还款日与实际放款日以及各相邻期次还款日间的时间间隔为本合同第三十七条约定还款方式的还款周期,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每月本息还款额= 贷款本金 +(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日利率×本期实际天数
贷款期数
F、随心还,借款人每期本息还款额不得低于本合同第三十七条约定的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遇利率调整保持不变,但若借款人一直按照最低还款额偿还贷款,利率调整可能会导致最后一期的还款金额与本条款约定的最低还款额显著不同,借款人应合理安排并调整每期还款额度,并于贷款到期日前的15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人主动获取最后一期应还款金额信息。
每期还款日,借款人本笔贷款还款账户余额均视为借款人本期的还款金额,超过最低还款额的部分视同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后,每期最低还款额保持不变,贷款期限相应缩短(由此造成贷款期限发生变化的,未偿还部分按原贷款利率计息)。若借款人需要降低每期最低还款额的,须向贷款人申请,并于贷款人同意后的次月按新的标准执行。
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后次月本合同第三十七条约定的每月还款日开始还款;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G、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H、按月付息,按(三个月/六个月/年/一次性)还本;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I、尾款到期付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七条约定保留尾款本金,尾款本金应在贷款到期日(含)前归还。每月本息还款额见如下公式:
(贷款本金-尾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 尾款本金×月利率
每月本息还款额=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J、尾款到期付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计息);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七条约定保留尾款本金,尾款本金应在贷款到期日(含)前归还。每月本息还款额见如下公式:
贷款本金-尾款本金 + (贷款本金-已还本金)×月利率
每月本息还款额= 贷款期月数
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K、尾款到期付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日计息);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七条约定保留尾款本金,尾款本金应在贷款到期日(含)前归还。每月本息还款额见如下公式:
贷款本金-尾款本金 + (贷款本金-已还本金)×日利率×本期实际天数
每月本息还款额= 贷款期月数
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L、其他。
6.2 借款人是否享有宽限期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八条。借款人享有宽限期的,在宽限期内,借款人仅按照约定还款方式确定的还款周期支付贷款利息,不偿还贷款本金;宽限期满后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6.3 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日和约定的还款日为非对应日的,其首期和末期还款按第三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6.4 借款人指定还款账户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九条。
6.5 在每期还款日17:00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按照先还款账户A后还款账户B的次序从还款账户中划收;借款人有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划收。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依法决定费用、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本金的清偿顺序。
6.6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有多笔种类相同的债务的,借款人的还款资金不足以清偿借款人所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决定不同债务及费用、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本金的清偿顺序。
6.7 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注销,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提前还款
7.1 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在获得贷款人审批同意后办理提前还款。
7.2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满足下列条件:
A、本合同第四十条约定的条件。
B、在提前还款时,在本合同项下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7.3 提前还款部分按第三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
7.4 由于借款人提前还款而造成贷款期限发生变化的,未偿还部分贷款利率确定方式包括以下两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四十一条:
A、按原贷款利率计息;
B、自缩短期限之日起,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所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期限品种LPR和第三条约定执行(如该日为LPR发布日,则适用上次发布的LPR),但缩短期限前已计收的利息不予追溯调整。
第八条 罚息
8.1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四十二条。
8.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四十三条。
8.3 贷款利率按第三条的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
第九条 贷款担保
见本合同第四十四条。
第十条 费用
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及担保权利而产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等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偿,并从贷款人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十一条 投诉与争议解决
11.1如有问题,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门户网站或手机银行APP在线客服咨询投诉,或拨打统一的咨询与投诉电话95588。
11.2争议解决见本合同第四十五条。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借款人、贷款人均同意以线下纸质合同方式,或线上电子合同方式签订本合同:
12.1 通过线下纸质合同方式签订本合同的,合同自借款人签字且贷款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份数及持有人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四十六条。
12.2 通过线上电子合同方式签订本合同的,合同自借款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渠道,选择U盾、密码器、或人脸识别组合手机短信验证码等身份验证方式验证通过,且贷款人加盖电子印章之日起生效。电子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门户网站或手机银行APP调阅和查询生效电子合同文本。
第十三条 补充条款
见本合同第四十七条。
第二部分 具体条款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
贷款人在循环贷款额度内向借款人发放的每笔贷款的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借款人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渠道办理提款的,贷款人在循环贷款额度内向借款人发放的每笔贷款的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人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渠道系统自助提款形成的电子借款凭证为准。电子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需要办理贷款展期时,应在贷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16.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以采取第16.2条所列措施:
A、借款人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B、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C、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质物发生质量、权属等纠纷, 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D、若贷款用于经营用途的,如借款人经营实体股权结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义务履行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而借款人未另行提供的;或借款人的经营实体拒绝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和检查的。
E、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F、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或借款人因被羁押、刑事拘留等被限制人身自由,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G、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H、发生本合同第九条所述情形,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I、抵押权设立前(抵押物为不动产的,抵押登记办妥前),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转让、出租抵押物或以抵押物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抵押权设立后(抵押物为不动产的,抵押登记办妥后),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或以抵押物为第三人提供担保,未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的;J、抵(质)押物被有权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被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裁决以物抵债、被裁决给第三人的;
K、借款人连续两次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L、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违反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约定,严重影响本合同履行的;
M、抵押人未经贷款人同意对抵押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设立居住权的;
N、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16.2 发生16.1条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A、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B、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C、停止发放本合同及依据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的贷款和其他融资款项,部分或全部取消借款人未提取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
D、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E、解除本合同;
F、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G、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16.3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贷款人有权中止本合同,暂停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新增提款:
A、借款人本合同项下单笔提款存在积欠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中止本合同,暂停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新增提款,借款人偿还积欠本息后可恢复新增提款。
B、贷款使用期限内,抵(质)押物价值出现明显贬损、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资信状况恶化,贷款人有权重新核定的循环贷款额度,贷款人有权中止本合同,暂停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新增提款,借款人提前归还超额部分或追加足额担保后可恢复新增提款。
C、贷款人将定期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押品价值情况进行核查, 经核查确认借款人信用状况、押品价值未达到贷款人要求,或贷款出现违约记录,对偿债能力产生影响的,贷款人有权中止循环额度的使用,并暂停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新增提款。
16.4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贷款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停止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新增提款,并有权宣布循环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直至解除合同:
A、借款人本合同项下单笔提款出现连续两次(含)以上违约的;
B、借款人本合同项下非信用贷款循环使用的,单笔提款出现累计六次(含)以上违约的;个人信用贷款循环使用的,单笔提款累计四次(含)以上违约的;
C、借款人其他任何贷款出现不良的,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D、抵(质)押状况或权属发生变化,如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等;
E、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F、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且承担刑事责任;
G、借款人涉及重大民间借贷、担保或他行融资等案件且不能履行相关债务;
H、借款人违规使用贷款资金;
I、借款人不配合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或未按贷款人要求提供资金用途证明;
J、借款人出现重大风险事项;
K、本合同对应的最高额抵(质)押担保合同项下存在债权已确定情形。
L、其他导致最高额担保难以实现的情形。
16.5 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中止或终止借款人提款的,无须征得借款人同意,借款人可自行向贷款人查询。
16.6 借款人违约,除本合同约定的措施外,贷款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十八条 扣收
18.1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的,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可从借款人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本外币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贷款人扣收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所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决定清偿顺序。但是贷款人应当通知借款人(从约定还款账户中扣划本合同项下已经到期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的除外)。扣款通知发出后3日即视为送达。借款人对扣收有异议的,应当在扣款通知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
18.2 贷款人扣收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18.3 扣收款项与本合同币种不一致的,按扣收日贷款人适用的汇率进行折算,扣收日至清偿日(贷款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合同币种并实际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九条 转让
19.1 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其他方。贷款人债权的转让应当通知借款人,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作出。由于贷款人债权转让需要变更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应予配合。
19.2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二十条 借款人承诺
20.1 提供给贷款人的所有文件和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20.2 未向贷款人隐瞒其所涉及的诉讼、仲裁或索赔事件;
20.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20.4 已经知悉并完全理解与本合同相关的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系统的各项交易规则。
第二十一条 公证
经各方协商,各方可对本合同应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借款人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二条 通知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应通知未通知的,贷款人有权利采取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措施:
22.1 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未予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
22.2 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22.3 地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发生变更;
22.4 抵(质)押物出现权属转移、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被查封、扣押、冻结、征用、被列入拆迁范围或发生权属争议的;
22.5 借款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化;
22.6 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保密
贷款人承诺对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非公开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具有以下约定情形的除外:
23.1 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的约定对外提供或披露借款人或担保人相关资料或信息;
23.2 借款人、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借款人或担保人有关资料或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或贷款人依法指定的其他第三方机构;
23.3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独立性
24.1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24.2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本合同中的“担保人”分别指抵押人或出质人;本合同项下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担保的,“担保人”指所有提供担保的合同当事人。
24.3 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送达
借款人承诺,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本方送达地址正确无误,如送达地址变更,借款人有义务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向约定的送达地址或借款人另行书面通知的地址寄送相关文件,即视为已向受送达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如因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贷款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诉讼/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
26.1 借款人承诺,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本方送达地址正确无误,如送达地址变更,借款人有义务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向约定的送达地址或借款人另行书面通知的地址寄送相关文件,即视为已向受送达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如因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贷款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26.2 借款人确认以本合同记载的地址作为本合同项下争议所涉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借款人同意司法机关可使用本合同所记载的传真、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微信号等电子联系方式,对各项法律文书进行电子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
借款人同意司法机关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借款人送达法律文书,司法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向借款人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上述送达约定适用于诉讼、仲裁以及其他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
借款人应确保本合同记载的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微信号等各项信息的真实有效性,相关信息如有变更,借款人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否则按原信息进行的送达仍然有效,借款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七条 通知方式
除信函方式外,借款人同意接受电话、短信作为通知、催收方式,并对贷款申请时所预留联系电话的真实性负责,借款人联系电话号码变更后,应在当月扣款日之前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八条 信息提供
借款人同意向中国工商银行作如下授权:
中国工商银行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或金融监管机构要求,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包括借款人违约等不良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包括借款人及配偶、担保人身份、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在个人贷款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信贷交易信息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
借款人同意中国工商银行可根据贷后管理、审计、欠款催收、债权转让、资产证券化、金融服务合作或外包的需要,将借款人个人信息及借款信息提供给合作/外包机构、债权受让人、专业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担保机构、履约保险公司。
第二十九条 对第一条第一款的约定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 贷款。
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单____(客户/合同)消费用途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____元,经营用途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____元,且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
第三十条 对第一条第二款的约定
本合同项下消费用途单笔提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个月,经营用途单笔提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个月。每笔贷款的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渠道办理提款的,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每笔贷款的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人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渠道系统自助提款形成的电子借款凭证为准。电子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对第一条第三款的约定
本合同项下消费用途循环贷款额度为人民币 元(大写: )、经营用途循环贷款额度为人民币 元(大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借款人可以循环使用上述单用途循环贷款额度,且任一时点上本合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约定的贷款金额。
第三十二条 对第一条第四款的约定
循环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十三条 对第二条的约定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 。
第三十四条 对第三条第一款的约定
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日之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LPR为定价基准(如贷款发放日当日为LPR发布日,则适用上次发布的LPR),单笔提款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以一年期LPR为定价基准,其中消费用途 (加/减) 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下同)确定,经营用途 (加/减) 个基点确定;单笔提款借款期限在一年至五年(含)的,以一年期LPR为定价基准,其中消费用途 (加/减) 个基点确定,经营用途 (加/减) 个基点确定;单笔提款借款期限为五年以上,以五年期以上LPR为定价基准,其中消费用途 (加/减) 个基点确定,经营用途 (加/减) 个基点确定。据此形成的贷款执行利率按下列公式换算:月利率= 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本合同项下借款凭证对加点数值另有约定的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第三十五条 对第三条第二款的约定
贷款发放后,贷款利率按 处理,调整周期为 个月,本合同项下借款凭证对利率调整方式和调整周期另有约定的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第三十六条 对第四条的约定
贷款发放或继续发放的其他前提条件是:
第三十七条 对第六条第一款的约定
经协商一致,借款人按照 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自愿选择每月 日为还款日。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人民币(小写) 元。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保留尾款本金为(小写) 元。
本合同项下借款凭证对还款方式和还款日另有约定的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第三十八条 对第六条第二款的约定
借款人 宽限期。宽限期为 ,自实际放款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十九条 对第六条第四款的约定
借款人指定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以下个人结算账户为还款账户,还款账户具体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还款账户A: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还款账户B: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四十条 对第七条第二款的约定
40.1 借款人同意如在(□约定的贷款期限内;□贷款发放后的 月内)申请提前还款的,则按如下标准向贷款人一次性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提前还款违约金=提前还款金额×贷款执行月利率× 个月。每笔贷款最高收取的提前还款违约金不超过本合同项下六个月贷款利息。
40.2 部分提前还款的,还款金额不少于:
第四十一条 对第七条第四款的约定
未偿还部分按照 确定贷款利率。
第四十二条 对第八条第一款的约定
罚息利率按在第三条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
第四十三条 对第八条第二款的约定
罚息利率按在第三条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 %确定。
第四十四条 对第九条的约定
除个人信用贷款外,借款人同意向贷款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最高额 (抵押/质押)担保,对应担保合同编号为 。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的,借款人应即时告知贷款人并及时按贷款人要求另行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最高额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第十条约定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四十五条 对第十一条的约定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A、 提交 仲裁委员会在 进行仲裁。
B、 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 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地: )。
D、 其他:
第四十六条 对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约定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当事人和 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 对第十三条的约定
贷款人(盖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对相应条款作了说明,借款人确认对本合同内容不存在误解或疑义。
借款人(签字):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其他送达方式:
传真: 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件: 微信号:
共同借款人(签字):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送达地址: 邮编:
其他送达方式:
传真: 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件: 微信号:
合同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一级(直属)分行可根据实际和业务需要,对总行制定的格式合同进行适当修订后在辖内统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