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璧山工银村镇银行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存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开户银行):重庆璧山工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各条款,关注您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向开户银行咨询:023-85297723、023-85297724。

  甲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单位账户。甲乙双方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银发[2019]41号)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充分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约定外,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1.1 开立之日是指甲方配合乙方完成面签、尽职调查且获得基本存款账户编号的日期。

1.2 收付活动指甲方通过账户收入资金或者支付资金的活动。不包括有权机关扣划资金、银行结算账户结息、银行扣收管理费等因账户管理本身形成的资金收付。

1.3 停止支付是指乙方停止甲方账户的资金支付功能,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控制,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资金支付除外。

1.4 中止账户业务是指乙方停止银行结算账户资金收付功能,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资金支付除外。

1.5 终止服务是指撤销账户。

第二条 账户开立

2.1 甲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和乙方要求提交业务申请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甲方承诺所提交的申请信息真实,证明文件真实、合法、有效。因甲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或者甲方提供的证明文件不真实、不合法或已失效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甲方开户时提交的信息不真实或者证明文件不真实、不合法或已失效的,甲方应当配合乙方更正或者补充,乙方有权在核实前视情况停止支付、中止银行账户业务或者终止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2 甲方承诺仅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即本账户)。乙方在为甲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发现甲方已经在其他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将立即终止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3 乙方为甲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向人民银行进行备案并将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存款人密码交付甲方,甲方应妥善保管。

2.4 甲方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第三条 账户记载形式

3.1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以以下形式记载:

£电子记录;

£其他形式。

3.2 各种记载形式在资金收付活动中体现的名称以及交易记录应当保持一致。

第四条 账户有效期

4.1 本账户:

£不设置有效期;

    £有效期至               日。

4.2 无论账户是否设置有效期,均不影响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对账户在特定情况下采取停止支付、中止账户业务、终止服务措施。

第五条 预留签章

5.1甲方开户时,应将签章(盖章或盖章加签字)填盖在印鉴卡,留存乙方,作为支付甲方存款的依据(另有约定或授权的除外)。

5.2甲方需变更预留签章,应向乙方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式样等证明文件。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者)办理的,还应出具其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者)的书面授权书及其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3乙方受理变更后,如提示付款的支付结算凭证为签章变更后签发,且加盖签章为变更前的签章,乙方应当并有权拒绝受理。对甲方在签章变更前签发的支付结算凭证,在支付结算凭证有效期内(乙方以支付结算凭证书写日期为准),乙方仍将对外付款。

5.4甲方有妥善保管预留签章的义务。一旦丧失,甲方应立即向乙方申请预留签章的挂失。乙方受理挂失后,如提示付款的支付结算凭证为挂失后签发,且加盖甲方丧失之预留签章,乙方应拒绝受理。对甲方在签章挂失前签发的支付结算凭证,在支付结算凭证有效期内(乙方以支付结算凭证书写日期为准),乙方仍将对外付款。在乙方未受理挂失前,如已经付款且支付结算凭证上签章与原预留印鉴相符的,则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支付密码管理

6.1若甲方使用密码支票,则应遵守本章规定。甲方使用密码支票:□是□否(如选择,请在□内划“√”);甲方密码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器□支付密码单(如选择,请在□内划“√”)。

6.2乙方实行“支票加编密码”的办法,对支票和汇兑结算凭证均可使用。乙方在出售支票时,同时无偿提供每张支票对应的密码号,交付甲方使用。如甲方使用支付密码器,则乙方不执行此条规定。

6.3甲方指定人员到银行购买支票,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在银行预留的签章,指定人员必须是甲方授权办理业务人员。每次购买支票均须输入开户单位预留密码。甲方对支票、密码、预留银行签章应实行分离保管制度。如因支票、密码、预留银行签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6.4支付密码是银行审核支付支票(含汇兑凭证,下同)金额的条件。支票支付密码填写应数字准确,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6.5加编密码的支票,仍应加盖预留银行签章,如支票漏填、错填支付密码,将视为漏盖、错盖签章,乙方除进行退票处理外,还将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以支付密码作为支付支票金额条件的支票,乙方以支付密码为准办理支付,如支付后发现支票印鉴与银行预留签章不符,责任由甲方自负;如因支付密码错误导致退票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6.6如发生密码失密,甲方应持公函立即到开户银行办理有关手续,加以防范。办理手续前所发生的支付损失,由甲方负责。甲方对支付密码应作为机要文件,专人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如有遗失或泄密,发生问题,责任自负。

第七条 账户信息变更

7.1 甲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经营地址、主要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明文件种类、编号、有效期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甲方在开立银行账户时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在临时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到期前向乙方重新出具居民身份证。

甲方的其他开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银行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7.2 乙方将对甲方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乙方将重新面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并留存面签的音频、视频资料。经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乙方为甲方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7.3 乙方发现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经营地址、主要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明文件种类或者编号发生变更,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到银行办理变更手续。甲方出具的依法设立的身份证明文件列明有效期的,乙方应当在到期前通知甲方(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通知)重新出具更新有效期后依法设立的身份证明文件。

甲方乙方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停止支付。甲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在临时身份证有效期到期后30日内仍未向乙方出具居民身份证,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停止支付。

乙方停止支付后150日内,甲方仍未到银行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将中止账户业务。

第八条 账户撤销

8.1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销户:

(一)不再使用账户;

(二)账户有效期届满不再延期的;

(三)营业执照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四)企业被撤并、解散、破产或者关闭的;

(五)与乙方约定的销户情形发生的。

乙方发现甲方存在上述(二)至(五)项情形但未办理销户的,通知乙方30日内予以撤销。逾期未撤销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中止账户业务或者撤销账户。乙方撤销账户的,账户资金专项管理。

    甲方撤销账户应当向乙方提出销户申请,并出具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或者按照与乙方的约定办理。企业出现本办法第(三)、(四)项情形的,应当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对销户设定条件的,企业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8.2 甲方申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应当与乙方核对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甲方未按规定交回的,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8.3 符合基本存款账户撤销条件的,乙方应当于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

第九条 账户使用

9.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支付指令,及时、准确地办理甲方账户的资金收付业务。

9.2 甲方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合法使用在乙方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不得利用开立银行账户逃避银行债务,不得违法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开立银行账户套取现金。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使用银行账户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9.3 甲方应对付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乙方根据甲方的注册资金、日常资金支出等,与甲方约定基本存款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以下限额:

单笔限额:             元;

每日限额:             元。

支付款项超出限额的,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付款凭据。无法提供付款凭据,或者提供的凭据无法说明付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乙方有权拒绝办理。

9.4 甲方应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签发使用支票,严禁签发空头支票;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字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甲方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中国人民银行将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甲方一年内累计签发三张(含)以上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的,乙方将停止向甲方出售支票。

9.5 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的约定条款。(另行签定网上银行协议)

第十条 账户年检

10.1 甲方应当配合乙方按规定做好账户年检。若甲方不配合,乙方有权视情况停止支付、中止账户业务或者终止服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账户信息查询

11.1 乙方依法为甲方账户信息保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1.2 甲方向乙方查询账户信息,应当出具公函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查询。

第十二条 银企对账

12.1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对账服务方式:

银企对账包括交易明细对账和余额对账。交易明细对账是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满页、未满页的分户账,以便客户核对交易明细,掌握未达账项;余额对账是指银行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邮寄或网上银行向客户发出银企余额对账单,供客户核对,以确认账户余额是否正确无误,同时根据乙方相关账户管理要求不定期与客户进行面对面对账。

、交易明细对账服务

交易明细对账是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基本服务。甲方账户交易明细数据满页,乙方即提供《重庆璧山工银村镇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乙方每月初提供上月单页未满页的《重庆璧山工银村镇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均由甲方财务人员到其开户银行领取。

、余额对账服务

1)邮寄对账单

乙方根据本协议适用范围内的账户管理要求,寄出《重庆璧山工银村镇银行银企余额对账单》,自寄出之日起2日后视同对账单已经送达甲方。

甲方在收到《重庆璧山工银村镇银行银企余额对账单》(乙方寄出之日起2日后视同对账信息已送达甲方)后的30天内完成核对,并将对账单后附的对账回执和编制的余额调节表在注明日期后,加盖甲方预留银行印鉴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员签章后返回乙方。甲方在收到《重庆璧山工银村镇银行银企余额对账单》30天内,未返回对账回执的,乙方视同甲方默认余额核对无误。由此产生的账户发生额和余额不符由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面对面对账

为保证甲方的资金安全,乙方根据账户管理要求不定期与甲方进行面对面对账,面对面对账方式可采取甲方携带有关账簿和印章到乙方指定的地点进行面对面对账或乙方上门到甲方进行面对面对账,甲方应配合乙方对账人员核对账户明细。对账周期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12.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确的对账单邮寄地址,并在需要变更对账单邮寄地址时,及时到开户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提供地址错误或未及时通知乙方变更地址,导致乙方无法寄出对账单或对账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12.3甲方该账户日均存款余额(以上年为基数,按年调整)低于1万元(不含1万元),乙方只向甲方提供交易明细对账服务,乙方不再通过邮寄或网上银行向甲方发送银企余额对账单。

12.4甲方对同一账户的余额对账方式只能选择网上银行对账和邮寄对账单之一,开通网上对账服务后,邮寄对账单方式自动终止。如需要变更对账方式,甲方须到其开户银行重新提出申请。

12.5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上述对账条款,选择(1、网上银行2、邮寄对账)余额对账方式。乙方按照甲方所选余额对账方式为甲方提供对账服务。

甲方若选择邮寄对账方式,请填写:

对账单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手机:               

 

第十三条 长期不动户处理

13.1 甲方账户连续1年未发生收付活动的,乙方应当通知甲方30日内确认账户是否继续使用。甲方逾期未确认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将中止账户业务,并将账户认定为久悬账户。

13.2 甲方存在久悬账户的,不得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四条 控制账户交易措施

14.1 甲方应合法、合规使用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如甲方存在乙方认定的以下情形,乙方有权视情节采取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限制账户交易规模或频率、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控制、不收不付控制、撤销账户等控制账户交易措施(以下简称“控制账户交易措施”)。

14.2 经乙方认定甲方交易存在如下可疑情形甲方在乙方要求的时限内提供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控制账户交易措施。

  14.2.1甲方存在疑似出租、出借、出售账户等行为;

  14.2.2甲方账户资金交易与经营范围、规模明显不符;

  14.2.3甲方存在单日或多日异常收付的情形;

  14.2.4甲方存在乙方认定的其他可疑交易情形的。

14.3 乙方发现甲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主要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将通知甲方(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通知)办理变更手续。自乙方通知送达之日起,甲方在乙方要求时限内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控制账户交易措施。

14.4 甲方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如甲方为企业,则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期前,乙方有权提示甲方办理变更手续。到期后甲方未在乙方要求时限内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将对甲方账户采取控制账户交易措施。

14.5 除上述约定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将对甲方账户采取控制账户交易措施。

 14.5.1 乙方确认甲方账户为匿名账户、假名账户、虚假开户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等;甲方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或留存虚假地址、电话等信息;乙方对甲方身份信息存疑,需要甲方提供辅助证件,甲方拒绝出示的;

  14.5.2 甲方账户被用于在境内外进行偷逃税款、洗钱、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或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账户被用于上述活动的;

  14.5.3 甲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出现其他信用状况严重恶化情形,或因甲方账户业务违反境内外法律等原因导致乙方在境内外被诉、被监管部门处罚或遭受声誉损失的

  14.5.4 甲方利用在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事实,开展不实宣传的。

14.6 乙方应当监测甲方账户交易活动,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乙方将暂停甲方非柜面业务,重新核实甲方身份后,方可恢复甲方非柜面业务

14.7 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取消控制账户交易措施,并按乙方规定提交相关资料。乙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乙方公布的业务条款进行后续处理。

十五  工银信使服务

15.1工银信使服务是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一种有偿信息服务。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后,乙方通过手机短信方式,按照甲方选择的服务信息内容,为甲方提供服务。

15.2甲方在使用乙方工银信使服务前,应填制《单位“工银信使”服务申请书》,预留手机号码、填写服务账户账号(即主申请账户账号),选择服务内容及服务期限等,向开户网点申请开通。甲方必须授权乙方缴费账号即为主申请账号,委托乙方自动从主申请账号中扣费。甲方必须保证其预留的手机号码为其指定人员合法使用的手机号码,同时须保证其他预留信息准确,因甲方预留信息不详细或不准确而造成乙方无法发送信息或甲方无法收到信息,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可以选择是否自动展期,如果甲方选择自动展期,且服务期满前未向乙方提出撤销服务申请,乙方将按原服务期限自动展期。上述展期不受次数限制。

15.3如果甲方的手机号码、定制服务账号、缴费账号、服务内容和服务期限发生变更,应及时填制《单位“工银信使”服务申请书》向乙方申请修改。如甲方上述信息发生变更而未及时进行修改,由此无法收到账户信使服务信息或造成信息失密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5.4乙方账户信使服务信息在发送过程中,如由于通讯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甲方未收到信息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5.5甲方如需终止使用乙方账户信使服务,需填制《单位“工银信使”服务申请书》向开户网点申请撤销。

15.6乙方应对甲方账户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六条 服务费用

16.1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以乙方公告的《重庆璧山工银村镇银行服务价目表》为准。

16.2 甲方同意乙方从甲方基本存款账户主动扣收甲方对乙方负有支付义务的各种款项和费用。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7.1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包括非因本协议当事方过错产生的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7.2 甲方遭受他人误导、欺骗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协议变更

18.1 甲乙双方需要变更、增加协议内容的,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本协议部分变更不影响未变更部分效力。

18.2 因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调整导致协议条款不再适用的,乙方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调整协议内容,并通过乙方的官方渠道予以公告或以适当方式通知甲方。

18.3 乙方因管理需要调整本协议条款,应通过乙方官方渠道予以公告或以适当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于协议条款调整后继续使用账户服务的,则视为甲方已阅读、了解并同意接受调整后的协议条款。甲方对乙方调整后的协议条款有异议的,可以终止协议,撤销账户。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方式

19.1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2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19.3 本协议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冲突,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履行各自义务。如相抵触部分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其余部分仍须履行。

19.4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处理争议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除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另有规定,由败诉方承担。    

第二十条 协议生效与终止

20.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账户撤销之日起终止。

    20.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