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为保证合法、规范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开户申请人)和乙方(华商银行)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自愿选择在乙方开立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自愿将本人已经开立的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为甲方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服务。

第二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使用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各项业务时,还应遵守乙方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需向乙方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接受乙方的审核。甲方承诺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伪造、欺诈,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甲方不得利用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甲方不得出租、出借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甲方有可疑交易且无法解释其合理性时,乙方有权对其交易采取限制措施。

第七条 甲方申请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户申请书。符合乙方受理个人票据业务条件的客户,在申请办理票据业务时还需要预留签章。乙方受理后,甲方应确认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乙方填写(打印)的内容。

第八条 甲方须按支付结算法律法规使用支付结算工具,并按乙方规定支付个人活期存款小额账户管理费等账户服务、支付结算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我行网站公布或公告为准。

第九条 甲方使用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大额现金存取时应当遵守人民币结算账户的有关管理规定。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须遵守华商银行小额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须与乙方核对该账户存额余款,并交回各种重要空自票据及结算凭证,乙方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甲方因故未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需出具书面证明,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甲方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的,应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及乙方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向乙方提供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甲方须定期与乙方核对账务。

第十三条 如甲方违规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有权停止其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四条 乙方应依法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

第十五条 本协议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客户须知

1、为了您的存款安全,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请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向银行出示本人的法定身份证明,以实名开户;代理他人开户的,还须出示代理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2、请妥善保管存折(单)和银行密码,银行人员无权代客户保管。密码请记牢,切勿泄露。由于客户本人保管不善所引起的损失,由客户本人负责。

3、大额现金的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4、储蓄存款利率以银行公布的利率为准。

5、储蓄存单、存折未经银行书面确认,质押无效。

6、发生未登折业务时,存款实际金额概以银行记账余额为准。

7、客户遗失存款凭证,遗忘或泄露银行密码,请立即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办理挂失手续前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客户本人承担。

8、因系统故障、通讯故障及不可抗力造成申请人损失的,我行不负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9、其他事宜按《储蓄管理条例》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