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现金业务须知

ICBC[总]20016201401

1.持卡人所申领牡丹信用卡带有可用于脱机消费的芯片电子现金业务,持卡人收到牡丹信用卡后,应及时向工商银行申请电子现金启用,也可通过芯片消费交易自助办理电子现金启用。持卡人应及时圈定电子现金余额,电子现金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计息。

2.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应承担因芯片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持卡人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除非工商银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3.使用电子现金完成的交易记入信用卡账户,持卡人应按信用卡还款规则及时归还信用卡欠款。

4.申请销户时电子现金余额应为零,如因持卡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导致电子现金余额不能为零的,应向工商银行支付有关款项,支付金额以工商银行记录的电子现金余额为准。

5.遗失芯片卡应立即通过工商银行电话银行(95588 )、网上银行(www.icbc.com.cn) 、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或到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生效后不可进行电子现金圈存交易。电子现金不可办理挂失,已圈存未使用的电子现金可继续使用,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持卡人应偿付交易款项。

6.本须知未尽事宜,按照现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信用卡领用合约、使用指南及金融惯例办理。

7.如本业务须知进行变更,工商银行将进行通告,通告期满即对持卡人产生约束力,业务须知应以最新通告内容为准。通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牡丹信用卡,持卡人如对业务须知变更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牡丹信用卡,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通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业务须知的变更。